問律師|繼母過世沒有遺囑,我是法定繼承人嗎?物品典當金額是如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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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律師|繼母過世沒有遺囑,我是法定繼承人嗎?物品典當金額是如何確定的?

我前兩年嫁給了一個離異的男人,他還帶著一個與妻子生的孩子。我和他兩個人結婚後,是共同撫養這個孩子的。現在我和他準備離婚了,他卻表示不願意繼續撫養孩子,還說我是孩子後媽,應當承擔撫養責任。想問,我是否可以拒絕撫養這個與我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

解答: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故,就您所述情況而言,孩子仍應由其生父撫養。


因為家中變故經濟困難,我準備拿家中的一些貴重物品去典當。想問,

物品的典當金額是如何確定的?

解答: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由您與典當行協商確定當金數額。


我母親很早就過世了,我父親續絃再婚,我有了一個繼母,一起共同生活,繼母另外有一個孩子。想問,最近繼母過世了,沒有遺囑,我是否也算是法定繼承人?

解答: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的規定,繼父、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扶養關係的,互有繼承權。

故,就您所述情況而言,如您與繼母之間已形成扶養關係的,則您也依法享有繼承權。


我去年的時候融資租賃了一輛轎車,約定每月還款,期限屆滿後車輛是歸我的。今年我因為經濟拮据,無力繼續承擔與支付租金了。想問,如果我逾期未付租金,融資租賃公司可否既要求我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又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我將車輛返還給他們公司?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後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故,就您所述的情況而言,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應作出選擇,而非同時主張。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東,我們幾個股東因為各種客觀原因都不在公司從事經營與管理,而是聘請了職業經理人擔任公司總經理,且由這個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前一段時間,這個職業經理人出國一個多月,擅自委託他的一個親戚處理公司事務。想問,這種情況下,接受他委託的人能代表公司嗎?

解答: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執行公司事務的行為是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個人利益,故應以公司名義進行,其行為效力約束的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個人。但是,當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而非公司名義委託他人處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事務時,應理解為該行為仍屬於個人之間的委託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其個人承擔,而不宜直接認定為他人因此已經得到公司授權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法律行為並且由公司承擔相關法律後果。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金瑋律師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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