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1.18"船艙爆炸案 舟山市政府成被告

中國寧波網通訊員王舜畢 記者張子琪

事关

今天(12月18日)上午,寧波海事法院開庭審理一起行政訴訟。因不服舟山市人民政府關於“華誠油1”輪“1.18”船艙爆炸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處理意見的批覆,舟山市華誠船務有限公司、孫杰、張方勇提起此次行政訴訟。舟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許小月出庭應訴。

2019年1月18日下午,舟山市華誠船務有限公司所屬的“華誠油1”輪在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浮碼頭進行年檢大修,因甲板輸油管線明火作業時發生一起N05w貨油艙爆炸事故,造成作業人員3人死亡,一人失蹤,1 名船員受傷。

事故發生後,舟山市政府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邀請舟山市監察委派員參加,委託浙江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對事故現場進行凝析油飽和蒸汽壓及揮發性數值模擬計算分析。

6月10日,舟山市應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報了《對“華誠油1”輪“1.18”船艙爆炸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認定三原告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舟山市政府對此做出了《關於“華誠油1”輪“1.18”船舶爆炸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處理意見的批覆》(以下簡稱《事故批覆》),同意該《調查報告》的結論,並同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據瞭解,此《調查報告》經舟山市政府批覆同意後,事故責任方將可能面臨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7月22日,三原告不服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及市政府的批覆,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舟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批覆》,判令舟山市人民政府對《調查報告》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該院於次日立案後,並在7月26日向舟山市人民政府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舟山市人民政府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被該院裁定駁回其異議。因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葉海威、舟山海城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資有限公司、周永陽、王家鴻與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未提起訴訟,法院於11月21日追加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事关

庭審中,雙方就維修作業中承攬方資質是否合法,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工作人員是否違規操作等方面展開激烈爭辯。原告方舉例了大量的事實和證據來佐證《調查報告》認定錯誤,依據不足,且有違反法律規定等不公平、不公正事實。

原告辯稱,依據《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事故調查中,事故發生單位、相關單位和人員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事故調查組應當充分聽取其意見。”涉案事故調查組違反上述規定,剝奪了三原告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屬於程序嚴重違法。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自事故發生之日至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排除特殊情況下的期限應為75天。涉案事故發生於2019年1月18日,舟山市政府於同年6月10日作出批覆,歷時144天,扣除必要的技術鑑定時間,已超出規定期限,且《調查報告》未經全體調查組成員簽名,屬於程序違法。

對此,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答辯稱,《調查報告》認定三原告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事故調查過程中,調查組充分保障調查對象的陳述權、申辯權。因案情複雜,調查組於2019年3月15日申請延長調查期限60日,舟山市政府同日批准;同年6月10日,舟山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對調查報告作出同意批覆,扣除鑑定期間,並未超出法定期限。《調查報告》不存在認定錯誤並引人曲解事實真相、有違誠實公平中立原則的問題。

這起訴訟涉及政府如何依法行政以及公民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問題,因此受到社會的關注,寧波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機關相關職能人員,特邀調解員及武警海警學院學員共90餘人參加了旁聽。

此案待合議庭評議後,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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