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未成年人KTV內飲酒致死,由誰擔責?法院:父母擔責60%,KTV與同行成年人均需賠償, 你怎麼看?

蔚子Dudu


12月17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原告父母對劉某的死亡承擔60%責任;被告南陽市某KTV承擔20%的責任;被告王某、徐某義各承擔5%的責任;被告張某保、李某、張某義、馬某、曹某各承擔2%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7日深夜12時許,被告王某與徐某義在南陽市一處KTV娛樂場所訂了一個大包間,邀請16歲的劉某和現年19歲的張某保、18歲的李某、18歲的張某義、21歲的馬某、21歲的曹某與14歲的魏某到該房間唱歌並喝酒,期間,劉某發生休克昏倒在地。劉某倒地後,王某等人將其抬到大廳實施搶救並撥打“120”求助,後劉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劉某因飲酒併發心肌斷裂、肺水腫、腦水腫等急性呼吸功能障礙而死亡。  事發後,劉某的父母一紙訴狀將該KTV及所有同飲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方共同賠償經濟損失70萬元。  回答;

該事件的經過我們大致來梳理一下;該案子的逝者劉某,16歲,和其它人一起到南陽KTV訂了一個大包間,同行者有19歲的張某寶,18歲的李某,18歲的張某義,21歲的馬某,21歲的曹某,14歲的魏某同在大包間喝酒唱歌,然而,讓其他同伴沒有想到的是劉某在這期間發生了休克倒地,同伴們隨即抬到大廳並且進行搶救,後撥打120,經過醫院搶救無效後去世。經過鑑定,劉某因為喝酒,身體併發心肌斷裂,肺水腫,腦水腫急性性呼吸障礙而去世的。還有,劉某先天性患有心臟病,經過了治療,但是身體仍然是需要注意和保養的。三方的責任過失,KTV的責任,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裡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就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有一條就是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根據此條規定,就是在外就餐時也不準給未成年人提供酒品。當然,在家時由其監護人進行約束。  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菸、飲酒。

所以,該KTV在16歲的劉某因為喝酒不幸發生去世是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他們是酒水的提供方,不過需要承擔的責任相對來說比較小。

作為同伴,19歲的張某保、18歲的李某、18歲的張某義、21歲的馬某、21歲的曹某,都是屬於成年人,帶16歲的劉某,14歲的魏某到KTV飲酒,負有保護的義務,而且對劉某有過心臟病的歷史一概不知,仍然讓其喝酒,導致劉某發生不幸的意外,同伴也必須承擔一部分責任法律上的要求是;“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還有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類型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類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父母和最需要
承擔主要的責任,明知道兒子有心臟病,而且是先天性的,雖然已經治療的差不多康復,但是,身體依然是有隱患的。心臟病最忌諱的就是有不良生活習慣,比如喝酒,飲食不健康等,父母沒有對其兒子起到應有的監管責任與義務。

加上16歲的劉某自己過於放縱,沒有節制的喝酒,結果一失足成千古恨,明知道自己有心臟病還不加以剋制,出事了讓父母痛苦一輩子。


一縷清風吹開陌上花紅


先看這件事的經過

12月12日上午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庭對此事做出了公平審理並判決,父母承擔60%的責任,KTV承擔20%的責任,其餘的20%由同行人按照輕重比例承擔責任,2人5%,5人2%的判決。事後經過查明,劉某(死者)未滿16週歲,並且患有心臟病,還在KTV大量飲酒,這些責任最後只能由其父母承擔,如果是成年人的話恐怕就要後果自負。

以前碰見過這樣的案例

前幾天在回答問題時就寫過,2017年我在新鄭的時候就聽說幾個人晚上在一起喝酒,結果其中一個人因醉酒引發腦部疾病致死,結果同桌的幾個人都要賠上幾萬塊,所以現在出去喝酒都是適可而止,沒有誰再會一直勸酒。

看到這件事,也想起了自己以前也喜歡跟幾個小夥伴在一起喝酒,現在想想,都是年少輕狂,所以還是要奉勸小年輕們,喝酒要慎重,不要圖一時之快,更不要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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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這些事兒


如何看這問題,我覺得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分析。

首先,對於法院給出的最終判決,那都是有根據的判決,因為它是代表著最有權威性質的判決!法院的判決,才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判決!


其次,對於未成年是否可以進出KTV,這在法律法規上還沒出臺文明規定,只是禁止向未成年出售菸酒這是有相關規定的。


未成年,即未滿18歲的少年,一個未成年人出入KTV,應該不會像上網或開賓館那樣,需要身份證進行登記,所以KTV不該知道他的真實年齡,而從經商的角度上來說,來者均是客,顧客就是上帝,估計沒有幾家KTV敢為了驗證是否是未成年而得罪了顧客。

再次,作為未成年的父母,平時就應該加強在這方面的教育與引導,未成年人不能飲酒不能吸菸,這是因為未成年還未成年,身體等還未發育全,但現實生活中,常遇見初中生抽菸等的情況,至於喝酒不,真不知道。


在本案例中,父母承擔60%的責任,這是必須要承擔的,因為對於孩子,作為父母,你們沒盡到監督的責任,孩子去KTV,為什麼去?和誰去?……難道作為父母的你們事先一點都不知道?孩子外出,且是到KTV裡去吃東西,難道你們就沒有想到孩子可能要喝酒?知道那是什麼地方嗎?那是KTV!那是喝酒、唱歌娛樂的地方!

按常理說是不允許未成年出入這樣的場所的,然而對於開門迎客的服務場所,是沒有理由,且是不敢拒絕登門而來的顧客的,再說,KTV裡的服務員也無權查詢顧客是否已成年,所以,KTV負與該未成年人相同的責任並不冤枉,雖然你不能拒絕他來玩,但你可以拒絕向他出售菸酒!



而該未成年人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還裝作成年人的樣子喝酒,其結果還擔上了自己花樣年華般的生命,真是不該啊!……


當然,我們不是在揭開逝者家屬的傷疤,我們也只是在就事論事,希望更多為人父母的能時刻給自己的孩子敲敲警鐘,因為生命如同鮮花,凋零了也就什麼也沒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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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提供酒水,在一些國家就是犯罪,KTV應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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