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成了他的“搖錢樹”

徵地補償款成了他的“搖錢樹”

徵地補償款成了他的“搖錢樹”

虛報畝數套資金,再貪地上補償款。

目無紀法嘗苦果,鋃鐺入獄悔已晚。

【典型案例】

2017年3月,範縣白衣閣鄉柳北村進行棚戶區改造,徵用吳屯村土地作為柳北村公共墓地,吳屯村黨支部書記王文經利用職務便利,虛報2.3畝徵地套取資金112700元,其中將85200元佔為己有。並以每畝剋扣665元的標準,再次套取地上附著物補償款26367.25元。2019年8月8日,範縣紀委給予王文經開出黨籍處分,並將其涉嫌貪汙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條文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範縣紀委監委 黃守勝 史乃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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