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眼睛9級傷殘,12萬意外險,該賠2.4萬還是賠12萬?

在某篇文章的評論區,看到了一個拷問靈魂的回覆:為何你們總寫保險糾紛來宣傳負面信息?

這讓我們很是恐慌:

1、我們寫的保險糾紛是切實存在,且已經解決了的糾紛。基本都是來自法院的案例,少數為新聞案例。

2、我們整理保險糾紛目的是普及保險知識,讓更多的人看到保險糾紛產生原因,但是很多讀者只盯著“糾紛”看,我們也無可奈何,畢竟我們在文末有專門的“案例分析”板塊,這個板塊的內容比案例更有用!

3、很多人因為這些糾紛就認為保險這樣那樣,終究是吃了不瞭解的虧。保險理賠率在97%-99.5%之間,順利理賠99件,因為1件理賠有糾紛就否認99件成功理賠,這本身就是一種可笑的行為。況且,我們分析這些糾紛原因,又有幾個人仔細思考過?

本文的案例,將普及意外險傷殘賠付的知識……

農民工眼睛9級傷殘,12萬意外險,該賠2.4萬還是賠12萬?


真實案例始末

2014年5月,蘇州市陸某家裡準備建房,在根據建管所要求完成自建房登記備案後,陸某同時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建築工程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基本保額12萬/人,附加意外醫療1.2萬/人。

2015年1月房子建造過程中,工人朱某眼睛受傷,產生醫療費1.2萬餘元。因為理賠緣故,保險公司委託對朱某的傷情進行鑑定,結果為9級傷殘。

保險理賠的糾紛很簡單,朱某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傷殘金12萬+1.2萬的醫療費,合計13.2萬;而保險公司認為依據意外險傷殘賠付約定9級傷殘應該賠付基本保額的20%即2.4萬。

隨後,朱某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索賠13.2萬;而保險公司在收集了相關證據後抗辯。

本案經歷了一審、二審,其中一審保險公司敗訴判賠13.2萬。

但是二審是本案最終的判決依據,因此分析將以二審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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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

1、保險合同訂立,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涉案意外險的條款,明確約定了傷殘賠付等級系行業標準,各家保險公司的傷殘等級賠付均以此為基礎。並未在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應承擔的風險和損失和,系公平原則體現,不應認定為免責條款。

2、依據上述,涉案合同傷殘金比例賠付標準不是免責約定,則朱某的9級傷殘應賠付金額為2.4萬元。

3、保險公司提出應扣除醫保支出金額,但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證明該保險產品在釐定醫療費用保險費率時已經將公費醫療或者社會醫療保險部分相應扣除,並按照扣減後的標準收取保險費。但是保險公司無法舉證,故醫療費用賠付金額1.2萬。

最終2016年12月24日,二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合計賠付朱某3.6萬。

蹊蹺的是,3年後的2019年朱某向江蘇高院申請複查本案,結果2019年9月27日,江蘇高院駁回了朱某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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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保險業的傷殘賠付是分為10個等級,每個等級10%遞增。例如,若意外險保額100萬,則10級傷殘賠付10萬;9級賠20萬;5級賠60萬。這個標準系保險行業協會和醫師協會共同制定,2013年由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發文我國境內保險公司統一採用該標準。所以本案例中,保險公司賠付朱某2.4萬是合法合規,也符合賠付原理。

2、保險行業傷殘標準有一定的不足,也就是隻賠付281項傷殘,因此很多情況下的傷殘情況因為不在281項內,則需要通過司法或者裁決方式讓保險 公司根據對應的比例賠付,而不用管281項。

3、還有很多人和朱某一樣的,認為基本保額就是傷殘應賠付金額。若這樣執行,會產生很大的麻煩,例如買100萬意外,斷一根手指也能賠100萬,這樣的話,意外險的保費會蹭蹭蹭的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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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何朱某孜孜不倦的打官司?我們猜測,應該和僱主陸某方有關係。我國很多農民工並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益,若陸某說:給你買了保險,我不管,你去找保險公司。而事實上,朱某的9級傷殘已經事實發生,其因為傷殘所造成的損失也是可以計算的,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城鎮和農村)x20年x20%,就是其9級傷殘的實際損失金額;法理上,陸某不能因為保險或多或少的賠付了,就能免除其僱傭責任。所以,即使保險賠付了3.6萬,前面計算的實際損失依舊可以由僱主方單獨在民事責任中賠付。當然法院卷宗沒有寫陸某和朱某是否有私下賠償協議,前面的內容就只能是不帶惡意的猜測和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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