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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人被訛了,後面證明自己的清白,對方有可能構成犯罪。至於具體是否構成犯罪和構成什麼犯罪,則需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下面簡略的予以分析說明。
第一,關於能否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實施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欺騙行為→對方(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自願”處分財產→行為人(包括指定的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在通常情況下,做好事扶老人,老人反過來欺騙扶他的人撞了自己或者直接說訛扶他人,扶他的人對整個事實是清楚明瞭的,不可能陷入錯誤的認識並處分自己的財物(即賠償),因此,在這種情形一般不會構成詐騙罪(既遂)。
雖說一般不會構成詐騙罪(既遂),但在特定的情形,老人仍可能構成詐騙罪(既遂)。舉例說明:70歲的A在村裡公路騎自行車時自己摔倒在路旁堡坎下致左腿骨折和全身多處受傷,10分鐘後B駕汽車從此路過,下車扶A並撥打120救治。後A稱系B駕車將自己自行車撞倒致其受傷,要求B賠償醫療費5萬元和精神損失費5萬元,遭B拒絕。A遂向法律提起訴訟要求B賠償,並指使同村C、D作假證。後B被法院判決賠償A各項費用10萬並被強制執行。多方曲折後,B被證明是清白的。那麼,在此處A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無疑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同時,A通過訴訟欺騙法官判決B賠償了A10萬元錢,A同時構成詐騙罪(三角詐騙),應對A擇一重罪判處。而10萬元屬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的量刑幅度重於虛假訴訟罪中任何一檔的量刑幅度,此時詐騙罪是重罪,應按詐騙罪論處。
第二、對方有可能構成其他違法犯罪。因做好事扶人者通常均知道事實真相,所以不會被訛人者欺騙,一般不會構成詐騙(如前述)。但若訛人者因扶人者拒不“賠償",而採取威脅、恐嚇或其他手段肆意滋擾扶人者的正常生活、工作等,並要求扶人者必須“賠償"的,那麼訛人者可能構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扶人者可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若因被訛遭受損失,在後面證明了清白的,當然可以起訴對方。被訛說明權益遭受了侵害,如因被訛遭受損失,說明合法權益遭受了實質侵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5條,當然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你被訛的財產並承擔其他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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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潤金沙
扶老人被訛了,後面證明自己清白,對方有沒有構成詐騙罪?我能不能起訴他?
確實,在做了好事以後,被人訛詐,那心裡的委屈和痛苦,是難以忍受的,也是十分氣憤的。
要知道,助人為樂和救死扶傷,並不只是醫生的職責,也是每個中國人的良好習慣。但是,卻每每出現做好事反被訛詐的問題,也給社會正義帶來了嚴峻的挑戰。而每當問題處理好後,訛詐者又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反而只能讓做好事者委屈求全,也使得社會正義難以得到充分體現。
所以,如果被訛詐者待問題澄清了,完全有理由對訛詐者提起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是完全應當的。而此時的司法機關,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也應當支持起訴者,對訛詐者進行責任追究。即便是老人,也要決不放過。否則,正義何在,好心何在。遇到受傷等問題,還要不要去提供幫助,去維護正義。
這是一個現實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必須從大局出發,對訛詐者繩之以法。如果其子女也一併參與的,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譚浩俊
不能。
因為被害人給錢的時候,沒有被騙。被害人是基於其他方面的原因給錢的。
既然沒有被騙,當然不構成詐騙罪。
但是,老人的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之類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可以考慮以敲詐勒索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以後,遇到這種事,千萬別賠,讓他到法院起訴,由於南京案在先,法院估計不會相信"不是你撞的怎麼會扶我"這類說辭的。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原則,除非偽造證據,否則他是打不贏官司的。
毒辯律師王如僧
遇到這種情況,不要因為他是老人就心存憐憫,拿起法律武器,因為你不僅是為自己的清白而戰,你的行為會在一段時間內影響社會發展進程,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南京彭宇案的判決,遷就了所謂社會弱勢群體,卻造成社會道德滑坡,讓敬老傳統美德倒退。你既然是清白的,就要讓做惡的人付出代價,形成震懾。當然訛人的老人在家裡可能遭受兒女不孝,自己摔倒後,害怕被子女遺棄,違心說假話。對待這類老人,要連帶起訴其子女,請求法院判決曝光其子女,並計入誠信檔案,已達到光復敬老傳統美德效果。至於你想獲取多少精神賠償問題,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為宜。
家常理短708
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拒絕任何仲裁和調停,拒絕賠償半毛錢,只給訛人的老人留下唯一一條路,就是民事訴訟到法院來告自己。根據法律原理:“誰主張誰舉證”,訛人的老人需要拿出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來證明“你碰倒了他”,這樣你就不用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了。這才是解決這類問題的簡單易行有效的對策。有了這樣的對策,大家可以放心大膽地去見義勇為做好事了!至於對方“欺詐罪”,即便你告贏了,也未必能判多重,(考慮到年齡)充其量也只不過是“緩刑”,搞的自己還生氣,得不償失。
老房66774291
明確的說,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訛詐手段獲得他人錢財的行為並沒有構成犯罪。
碰到這種情況,誰都非常窩火,誰都想在證明自己清白後將這種人以刑法論處,以解心中鬱悶。很多人認為這種情況下,老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誣告陷害罪或者侵佔罪中的一種。事實真實這樣嗎?現在我詳細分析一下老人訛詐行為到底是否構成了犯罪。
一、老人實施訛詐他人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
1. 詐騙罪。該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採取虛構、偽造事實,騙取他人信任,使得他人對事實產生錯誤判斷,從而自願將自己的財物交與致害人的行為。詐騙罪的關鍵是受害人在致害人的虛假信息或手段欺騙下,出於對他人的極度信任或因缺乏對事物鑑別力而產生錯誤認識,自覺自願的將自己財物交與詐騙人。本案中受害人(被訛詐人)心中明白是老人在實施訛詐自己錢財的行為,自己不是自覺自願交出自己財物與他人,而是被老人死纏爛打,無理取鬧與耍賴後,才不得已交出財物的,這顯然不符合詐騙罪的特徵。
2. 敲詐勒索罪。該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採取威脅、恐嚇或者要挾他人等方式,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行為。這兒的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某時候遭受惡害。要挾是指行為人以舉報他人或者曝光他人隱私相威脅,意圖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而本案中使用訛詐手段的老人並沒有要舉報他人或者以公開他人隱私相要挾,以迫使他人交出財物。老人使用的手段只不過是硬往無辜的人身上扣屎盆子,從而達到索取、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可見老人的行為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3.誣告陷害罪。該罪是通過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作虛假告發,意圖使得他人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老人的訛詐行為目的是為了謀財,而不是什麼捏造事實告發他人,好讓他人受到刑事處罰,從而敗壞他人名譽或前程。老人的行為侵害的是他人的財產權,誣告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權中的名譽權,二者的受害客體並不一致。可見給老人行為定性誣告陷害罪也不合適。
4. 侵佔罪。該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則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例如,出租車司機將乘客的遺失物佔為己有,乘客發現後要求司機交出財物,但司機拒絕交出,如果數額較大,那麼司機的行為就構成了侵佔罪。又如,過去農村的宅基地常有前輩人將寶物埋在地下,如果被他人挖出後拒不歸還給財物的真正主人,那麼其行為就構成了侵佔罪。顯然,老人侵佔的他人財物不是代為他人保管的物(受害人根本就沒有委託老人保管),也不是什麼遺忘物或埋藏物,不構成侵佔罪。
二、對於實施訛詐的老人行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其歸還被索取的錢財
不少人總認為對這樣老人行為要以刑法來規範才能解決問題,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對的。一是老人的這種行為並不普遍,老人訛詐他人從而索取他人財物的事例要遠少於老人被撞傷,而撞人者卻逃之夭夭的事例。撞人後逃之夭夭,被確認事實後對造成老人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並無聽說對此種行為用刑法來處理。為什麼老人這種行為就一定要動用刑法來規範呢?這兒人們有一個誤區,即對於撞傷老人逃跑的行為,大家並不覺得奇怪,而對老人訛詐好心人行為卻感到非常憤怒,還要求老人承擔刑事責任。其實,這是不公平的。
一般說來,一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要上升到刑法處理規範的高度,這種行為必須要在現實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普遍危害性。例如倒賣、故意洩露他人身份信息的行為,過去是不作為犯罪來規範、處理的,但由於網絡信息的發達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人的身份信息具有了經濟價值,網絡與現實中出現了大量倒賣公民身份信息牟利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才規定了侵害公民信息罪,對社會上侵害公民信息的嚴重行為動用刑事手段進行打擊。而老人通過訛詐方式謀取他人錢財的事例,雖時常見諸報端網絡,但畢竟現實中不是普遍發生的社會危害行為,對這種並不經常發生的社會危害行為,動用刑法進行調整是沒有必要的,既不經濟,也無必要性,而通過民事方法解決更恰當,更符合社會實際。
那麼,對這種實施訛詐行為的老人,受害人該如何維護自己利益呢?其實,受害人可以通過與老人協商要回自己的財物。人有臉,樹有皮,在老人的訛詐把戲被事實證據拆穿後,這種老人會歸還本就不屬於自己的財物的。在協商不成的時候,受害人在能夠有事實證據證明自己清白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老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法院判決老人歸還自己錢財並要求支付一定的利息。
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依據,通過損害他人而獲得利益。在不當得利人與受害人之間就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債的法律關係,受益人(不當得利人)是債務人,受害人是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返還本來就屬於自己的財產。在要求法院判決歸還自己財物的同時,受害人也可以在訴狀中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可以要求法官在法庭上公開對老人進行訓斥,以促使老人改邪歸正,並要求老人在當地新聞媒體上就自己的侵害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進行賠禮道歉。
律師鄒光明
支持起訴訛詐!嚴懲敲詐勒索!
張brother95118541
可以,但舉證很麻煩,會是很漫長的訴訟。而且你贏了他也受不了多重的懲罰,一不小心就會敗訴。所以,為求自保,真的不建議去扶。真人真事,幾年前一個法官朋友,開車去外地公幹的路上,看見路邊一個被車颳倒在地的老人,扶起送醫,老人千恩萬謝,第二天老人和家人反口報警,因事發地點沒有監控,法官朋友也拖不起那麼久的時間,最後庭外和解,賠了13萬。
雲中雨1573
事實上,並不構成詐騙罪。先不要罵我,看完再罵也不遲。
我們先看一下,何為詐騙罪。
這裡出現兩個重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
套用在這事件上,老人自己摔倒或被其他人撞倒。
那麼老人會出現這幾種判斷:
一、知道是自己摔倒的,拉一個人墊背。
二、被人撞倒的,但不確定是誰,先拉一個墊背的。
三、被人撞倒的,知道是誰,但撞人者跑了,先拉一個墊背的。
四、被人撞倒的,以為就是扶他的人撞倒自己的。
在這幾個判斷中,123為老人主觀意識故意侵害他人,4為老人判斷錯誤導致了侵害他人。
因判斷錯誤非主觀意識侵害他人,在法律上,一般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平時所說的錯怪某人。
那麼在123裡,老人的行為明知道事實卻故意虛報事實,涉嫌誣陷他人,這裡有欺詐的意思。
而扶人者,明知道老人非自己撞倒,自己並不是肇事者,這個事實已經被扶人者認定了。
雖然老人一口咬定是扶人者撞倒的,但扶人者不認同,此時不管扶人者有沒有交出財物。老人的行為,都沒有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有一個重點,就是詐騙的行為人,虛報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詐騙人相信行為人所虛報的事實或隱瞞的真相併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這裡我們舉一個例子:
A、B、C三人騎自行車,三個互不認識,在一起經過某處時,A不小心撞倒了老人,由於當時人多或其他的原因導致了B、C都不知道是誰撞倒老人,只有A和老人知道事實真相,但是A已經加速騎車離開了,老人就抓住B,說是B撞倒自己的,要求B給錢。B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撞倒的,在聽老人說得有鼻子有眼,就誤以為真是自己撞倒了老人,就接受了這個“事實”,給了老人一筆錢。
這裡很明顯,老人觸犯了詐騙罪,明知道真相,卻故意虛報事實和隱瞞真相,使B誤以為是自己所為,交出錢財,這裡涉嫌詐騙罪了。
那有沒有構成敲詐勒索罪?
這就要看老人有沒有進扶人者進行威脅或要挾行為了,如果老人有對扶人者進行威脅或要挾行為,要扶人者交付錢財,那麼就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如果沒有威脅或要挾行為,老人並沒有構成敲詐勒索罪。
要扶人者給錢,這只是一種民事主張,如扶人者不認可這種主張,可以不接受,那就等老人向法院起訴了,走司法程序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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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谷縱橫
勿以善小而不舉,勿以惡小而不懲。小善也是善,應該得到表揚。小惡也是惡,應該給予懲罰。什麼叫宏揚正氣?什麼叫剷除邪惡?這個社會連見義勇為都走入了一個大大的誤區!何況其餘!舉個例子,一位司機開車撞倒了一位行人,好了,司機打了11O,打了12O,打了保險公司,司機就沒事了。責任認定由交警隊負責,行人治療由醫院負責,賠償數額聽法院判決,賠錢由保險公司支付(一百萬的三責險外加全責險基本上沒司機什麼事情)。假如這位司機主動陪護行人到醫院,主動幫助付醫藥費,買營養品,定一日三餐,找人陪護等。有些錢是保險不能報的。雖然是他撞的,但這種熱情仁義的行為也算不上見義勇為?大家總是以為撞了人的人就應該這樣。其實大家都錯了。我上面已經說過了,事故責任由交警認定,行人治療由醫院負責,賠償數額聽法院判決,只要你買了足夠的保險賠償由保險公司支付,整個後續的過程那個法規法律規定司機必須陪行人上醫院,司機必須幫行人先掏醫療費,司機必須給行人買營養品買一日三餐花錢找人陪護。之所以有的司機這樣做到了,其前題就是講究一個義字!這才是應該大力真正提倡的見義勇為。而不是撞人後,交警該怎麼認定怎麼認定,醫院該咋看咋看,法院該咋判咋判,保險公司該咋賠咋賠,似呼此事於自己無關的冷漠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