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男子弒母后藏屍冰箱 逃亡17年因丟失財物報警自投羅網


日前,湖北武漢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故意殺人案,判處被告人靳予(化名)無期徒刑。


據判決書顯示,2001年5月, 23歲的靳予因索要錢物不得,與母親張某發生爭執,扭打過程中造成母親倒地。見此,靳予並未施以援手,而是外出玩耍,次日回家時發現母親已經死亡。後為掩蓋罪行,靳予購買了鋼鋸進行分屍,並將部分屍塊藏於屋內冰箱裡。之後17年,靳予一直逃亡在外。直到2018年,其因丟失財物向深圳警方報警,才最終落網。

“經常打媽媽,逼著要錢”

12月18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該案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靳予,化名譚振輝,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中專文化,無業。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前後,被告人靳予經常因向父母索要錢物不得而辱罵、毆打甚至持刀追砍親屬,引起其父母、同事及鄰居的極大憤慨。

靳予落網後供述,其自1997年起一直沒有穩定的工作,平時的生活費均由父母親提供。他表示:“我和父母不和,我經常找他們要錢,他們連我合理的生活費都不給我,遭到他們無理的拒絕後,我對他們的態度也逐漸變壞,有時候對他們進行打罵。”

其姐姐介紹:“我弟經常為點小事打我爸媽,而且下手很重。我媽說我弟弟經常打她,逼著向她要錢。”

推倒母親後外出遊玩

靳予父親說,兒子打人已經將其和前妻張某打怕了,為此他曾多次報警。警方提供的證據顯示,2000年10月,靳予曾因向父親要錢不得而毆打父親,被治安警告;2001年1月,又因毆打及持刀追趕父親、砸破教學樓玻璃櫥窗,被處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不久,靳予對父母的態度引發更大悲劇。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靳予再次因為索要錢物不得而與母親張某發生爭執,進而相互扭打。過程中被告人靳予大力將張某推倒,致使張某倒地後無任何反應,靳予見狀未進行任何救治或者求助,而是鎖門外出遊玩。次日返回發現張某死亡後,為掩蓋犯罪行為,靳予購買鋼鋸肢解屍體。此後,靳予將母親頭部屍塊放置於上述房屋的冰箱內,其他屍塊裝箱運至父親居住的某大學宿舍,擬伺機拋屍。後因怕罪行敗露,靳予匿名潛逃。

使用假身份證逃亡17年

公安機關於2001年6月2日將該案立為刑事案件,不久將被告人靳予列為網上追逃。

據判決書透露,靳予最終落網源於其“自投羅網”的一次經歷。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靳予在深圳向警方報案稱丟失財物,民警詢問其身份時,其未如實交代。公安機關經人像系統比對發現,該男子先後兩次被其他公安機關打擊處理過,且每次均使用自報姓名處理;後又發現該男子面容與2001年武漢一殺人碎屍案在逃嫌疑人相似,相似率高達97%;其後靳予才交代了自己真實身份及本案事實。

公安機關出具的材料證實,靳予逃亡期間曾化名“譚振輝”,並於2005年8月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2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靳予供述稱,“譚振輝”這個名字是其做假身份證時,做假證的人隨意取的名字。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據其辯護律師介紹,該案審理階段,其曾與靳予有過會面。“他至始至終是不承認(弒母)這個事,司法鑑定顯示其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但日常社交時感覺不是特別明顯。”

判決書顯示,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靳予案發期間的精神狀態診斷為“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案發時無實質性損害因素影響,作案時辨認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完整,評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靳予因糾紛將其母推倒,明知其母已無任何反應,仍離去,未實施任何救助,放任其母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靳予到案後尚能如實供述本案主要事實,系坦白。綜上,12月10日,武漢中院判決被告人靳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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