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業務員和投保人聯合騙保!法院:沒證據,賠20萬

前段時間,一朋友孩子早產一個月,她產後第二天就來問我,孩子的保險該怎麼買。

現在的孩子都是一家人的寶,所以,全家人總想把最好的東西給孩子。所以,就保險來說,就看到了很多讓人無語的情況。

例如,大人什麼保險都沒有,孩子的保險費一年上萬;又例如,孩子有住院記錄,但是知道孩子體弱,卻隱瞞信息投保。

而今天的案例,雖然騙保因素明顯,但是作者並不同情保險公司!為什麼呢?

保險公司:業務員和投保人聯合騙保!法院:沒證據,賠20萬


真實案例始末

江西上饒的張女士,孩子小程一直體弱多病,而且早在2014年,小程還因先天性大腦動靜脈畸形,進行顱內動靜脈畸形切除術。

而張女士的妹妹張某,則在某保險公司江西上饒公司從事保險代理人工作。2016年該公司推出了一款兩全重疾險,然後張某就鼓動姐姐張女士給侄兒小程投保。

2016年8月11日,張女士簽署了電子投保單,基本保額20萬,年交保費3200元。【提示:小程的情況,若投保時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直接是拒保,而不會有後來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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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巧不巧,合同剛好一年後的2017年8月12日,小程因病入院,9月4日出院。出院後張女士以“疾病”為由申請理賠,但理賠申請書的“申請人簽名和日期簽名”有未知原因的塗抹。

9月22日,小程前往另外一家已經檢查,診斷結果“白血病”,10月26日小程不幸因“白血病”病故。10月28日,保險公司作出《保險合同解約函》並向張女士送達,以“被保險人投保前因顱內出血、先天性大腦動靜脈畸形並手術治療、癲癇住院,原告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作出解除合同的決定,並表示對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而張女士則請求法院判決40萬保險金,包括身故金20萬,重疾金20萬,以及相關的住院津貼險。【提示:一般重疾險有死亡賠付責任,往往都是二選一賠付,要麼賠身故,要麼賠重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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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20萬重疾金,有以下理由:

1、投保時候代理人張某的簽字系他人代簽,故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沒有盡到解釋、說明保險條款等法定義務。

2、法院認為小程的顱內手術和白血病沒有關係,且白血病屬於承保疾病範圍,所以該賠。

3、代理人張某出庭承認知曉小程有既往病史。但保險公司無法舉證張某和其姐姐張女士屬於合謀騙保。

4、法院認為張女士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因此只能主張身故保險金20萬。

故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身故金20萬。

2018年11月1日,二審法院駁回張女士和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原判的保險公司賠付身故保險金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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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這個案例,說嚴重點確實是惡意騙保的範疇,奈何代理人和投保是親姐妹,保險公司找不到“騙保”的證據。這種啞巴虧當然不是保險公司買單,而是其他正常投保的投保人買單。

2、前面說了,作者並不同情保險公司,原因是保險代理人是由保險公司培養出來的,本案例中代理人張某的簽字屬於他人代簽,但是這位代簽的業務員也沒有盡到詢問告知的義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保險公司培訓和公司管理的問題。

3、肯定很多人會說:保險公司自己投保前不查,投保後不查,活該。這裡作者也不做過多解釋,對於投保前不查,可以建議大家看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四章【病歷的借閱與複製】一共有9條,看一看保險調取病歷是不是很多人腦袋裡面臆想的哪樣簡單。而對於投保後不查,則需要仔細思考一下《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雙務合同”、“射幸合同”這幾句話,能夠理解自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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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拋去這個案例中帶病投保和孩子有過往病史來說,孩子的保險該怎麼買?這兒有幾個忠告:

忠告一:要衡量自己經濟情況,切記不要用全家的保費來給孩子一個人買保險。

忠告二:普通家庭給孩子保險,不要太在意“終身、返還、分紅、理財”這些看起來讓人興奮的詞,保費可以降低很多。

忠告三:不要挑著買,孩子買重疾、醫療、意外,是基礎三險。


文章的最後,海哥給各位家裡有孩子的設計了一個入門級保險方案,2000元/年給孩子製備了重疾、大小病醫療險、意外險。切記一定要先看看方案說明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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