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四讀”這幾大問題有待進一步加以解決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定於12月23日至28日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審議多項法律修訂草案,備受證券市場關注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位列其中。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證券法》的“四讀”。而在此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15年4月、2017年4月、2019年4月對《證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歷時已超過四年。

從《證券法》修訂的漫漫歷程中,人們不難感受到《證券法》修訂之艱難。畢竟《證券法》的修改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關係,而市場各方都對《證券法》的修改寄予厚望,期待《證券法》的修改能夠維護自身的利益。尤其是既得利益者,他們還希望得到更多。這就導致《證券法》的修改困難重重。那麼,作為證券市場上的弱者,廣大中小投資者又能對《證券法》的修改充滿怎樣的期待呢?這確實是值得管理層以及高層重視的一個問題。


《證券法》“四讀”這幾大問題有待進一步加以解決

提起前面的“三讀”,目前輿論方面其實挺津津樂道的。比如,“三讀”過後,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懲治的力度。以欺詐發行為例,現行《證券法》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而修訂草案修改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註冊,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頂格處罰從60萬元,到1000萬元,處罰力度翻了近17倍。又比如,關於信披違規,現行處罰標準是30-60萬元,新版修改為,未按規定進行信披處罰標準為20-200萬元,而信披中有虛假陳述行為的,處罰標準為50-500萬元。

又比如,加大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如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得到完善,股民以後被上市公司欺負了,同樣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不受《公司法》規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以自己的名義去向法院起訴該公司。

看起來《證券法》的修改都已經到位了,但其實這種修改的力度還不夠,修改力度必須進一步加大。比如,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三讀”的處罰仍然還是在撓癢癢,尤其是下限的處罰標準定得太低。本人以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只設下限,而不設上限。而處罰下限也是高起點。如對個人的處罰下限是100萬元,對單位的處罰下限是500萬元。而絕不是200萬元或500萬元封頂。這種封頂的做法不利於重罰違法違規行為。

又比如,保護投資者包括的內容有很多,但關鍵是做好兩點。一是要引入集體訴訟制度,這是保護投資者權益最有效的措施。其他的保護措施都是小打小鬧,只有集體訴訟制度才是動真格的。二是要確保對投資者的賠償能夠得以執行。而不是有關的上市公司或當事人說一句自己沒有賠付能力就能完事的。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動真格的。

此外,就是要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這個問題在前面的“三讀”中並沒有引起重視,但這個問題是中國股市諸多問題的根源所在。應規定,非國有控股公司,控股股東的持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三分之一,首發流通股比例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50%。總股本在50億股以上的,首發流通股比例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30%,避免股市淪為限售股股東的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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