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0萬元以下,自首並全部退款,按刑法該怎麼判?

Manny李文輝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案情:如受賄三萬以上,則應認定為《刑法》關於受賄罪規定中的“數額較大”,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刑事案件,時間與階段的把握,對嫌疑人極為重要。由於您提供的案情較為簡單,關於該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有無前科,有無自首立功等情節,是否共同犯罪,是否系主犯,是否主動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等問題,關係到對其量刑上能否從輕或減輕,需要您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您儘早委託律師,以獲得律師完整解答和進一步幫助。


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按刑法,在審查起訴階段大概率可以爭取不起訴,法院階段大概率可以判處緩刑。

1、看金額大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金額在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金額在6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10萬元只是數較大,因此受賄10萬元無論是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只要沒有從重情節,都在1至2年有期徒刑左右量刑。

2、看自首的適用。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10萬元只是金額較大,在沒有索賄、沒有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等從重情況下,都可以認為是犯罪較輕。具有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也就有了檢察院不起訴的可能。

3、全部退贓。在職務犯罪中,“退贓”是刑法明確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在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結果就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任何法律判斷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支撐,所以得出結果必須先有各種從寬的情節,然後才能精準判斷。如上所述只要量刑情節中有“可以免除處罰”,那就有了審查起訴不起訴的依據,也就有了法院可不判刑,可緩刑的依據。如上所述,金額方面可以認定是“犯罪較輕”,然後有兩個“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這就有量刑辯護的空間。

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裡,犯罪情節就是綜合金額大小、自首、退贓來決定的,一般有這三個都可以認定是犯罪情節輕微,而且刑法都規定了可以免除刑罰,所以檢察院有依據可以不起訴。另外,筆者做過受賄罪的不起訴,10萬元左右佔了不起訴的多數,這些也可以提交給檢察官參考。

緩刑: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2〕17號)第三條的規定,“不具有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全部退繳贓款贓物,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貪汙、受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有了上述情節,並不是就一定會不起訴或者緩刑,因為不同的辦案人員的理解存在差異或者其他心理,因此就必須通過嚴謹的法律論述,告知辦案人員這麼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別是其他地方同樣案件的不起訴、緩刑案例,都可以起到非常有利的參考。


張毅刑事律師


受賄10萬元人民幣以下,自首並全部退贓,按刑法該如何判呢?且看前檢察官、現律師為您分析。

1.首先,要分清楚受賄罪的主體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二個罪名是不一樣的,判處的刑罰也是有區別的。根據題目的信息,暫且就按受賄罪分析。

2.根據《刑法》第385條之規定,受賄有索賄和收受賄賂兩種行為方式。索賄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

3.受賄罪的量刑起點金額一般是人民幣3萬元,但是在符合其他法定情節時量刑起點金額是人民幣1萬元。

4.根據《刑法》規定,受賄金額在3萬元到20萬元之間的,屬於數額較大,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5.關於自首情節,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之規定,綜合考慮自首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6.關於退贓情節,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7.關於犯罪數額認定,根據相關證據情況和辯護情況,可能最後認定的受賄金額並非10萬,少於10萬,這對量刑也是有影響的。

8.就題面而言,最後可能判處刑罰為兩到三年有期徒刑,緩刑。

以上僅是部分分析,具體情況要根據在案證據、認罪態度、其他情節等綜合考慮,僅供參考。


樊律師京衡刑事杭州


一、受賄罪

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了基本款的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二、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根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三、自首對量刑的影響

根據刑法典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後自首的,可以獲得從寬處罰: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特別注意:

自首屬於法定的量刑情節,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可以,不是必須。原則上,自首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如果根據犯罪情節、手段、危害後果等綜合犯罪事實不應當從寬處罰的,不從寬。如殺人狂魔,十分殘忍地無故殺害了數人後自首,就不應當從寬處罰。

四、受賄後“退款”的認定和對定罪量刑的影響

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因此,案發前退還(上交)財物的兩種情形:

一種是“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為“及時退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表現為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構成犯罪。

另一種是“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可簡稱為“被動退還”,行為人主觀上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受賄行為,受賄罪成立且屬於受賄既遂。其退還財物的行為屬於犯罪後的退贓行為,表明其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較小,對職務廉潔性的損害也相應減小,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五、受賄10萬元以下,自首並全部退款,按刑法九該怎麼判?

1、如果屬於上述第一種情形,受賄後主動“及時退還”,沒有受賄故意的,不構成受賄罪;

2、如果屬於上述第二種情形,受賄後“被動退還”,構成受賄罪,但有自首的法定從寬和退贓的“酌定”從寬情節,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處罰幅度內獲得從寬處罰。


刑法之學


自首也就是自投羅網,退贓與不退髒,區別不大。反正是法律制裁定你了。


ydy5353


做多就是個緩刑啊!


那年那月那味道烏拉


可能會受到表揚!


用戶3026040168388


判一緩一面大!


星月永遠


觸犯了法律,就一定要法辦!說別的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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