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可以給他們發放加班費等津貼補貼嗎?

近年來,隨著我國反腐敗工作的深入推進,之前大家大為詬病的行政事業單位灰色收入得到有效遏制。

不管是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工資都已經基本實現陽光化,幾乎每年都在開展津貼補貼發放的專項治理。除了國家有明文規定可以發放的津貼補貼之外,其他的一律不允許發放,包括之前廣為發放的加班補貼。那麼,作為行政事業單位中的臨時工,可以發放加班費、出勤獎這些補貼嗎?我們一起去看看。

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可以給他們發放加班費等津貼補貼嗎?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弄清楚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為什麼不能發放加班費等補貼。按說,只要真正的加了班,按有關法律規定發放加班費不是正常現象嗎?不是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嗎?為什麼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允許呢?其實,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所以加班不允許發放加班費,根本原因在於行政事業單位的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可以給他們發放加班費等津貼補貼嗎?

在新修訂的公務員法中,關於公務員的加班補貼其實是有規定的,和以前相比,算是在這方面是開了一個口子:按新修訂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加班首先是可以調休,如果因單位工作實在忙無法調休的,可以發放一定的補貼。但是這個補貼和勞動法上的加班費都是有區別的,因為勞動法上的加班費,是根據工資標準來計算的,有明確的標準,而新的公務員法在這個方面卻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比如標準是多少?加班怎麼認定?這些實際上都沒有完善。

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可以給他們發放加班費等津貼補貼嗎?

從各地落實新公務員法的情況來看,也沒有看見比較完善的補充規定。沒有對公務員加班的認定、發放的標準做進一步的明確,導致這個規定在現實中一直沒有得到落實。加之公務員加班本來就是一個很難認定的情形,而且加班的數量人數也非常多,而一個單位的行政經費是固定的,單位上根本就無法承受加班費的發放。

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可以給他們發放加班費等津貼補貼嗎?

那麼在這些行政事業單位工作的臨時工呢?他們是不是也不允許發放加班費呢?在小編看來,應該不是。因為臨時工屬於臨聘人員,他和這些行政事業單位是簽訂了勞動協議的,他們不是正式的編制,也不是正式的幹部,那麼他們其實是適用勞動法的。所以,按照勞動法規定,他們如果加班,應該是可以獲得加班費的。只是可能在現實中,由於同一單位加班人員都沒有發放加班費,所以臨時工可能也沒有發放吧。

大家覺得呢?行政事業單位中的臨時工,應該發放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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