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適用於所有人嗎?

問: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適用於所有勞動者嗎?還是隻適用高於社平三倍的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適用於所有人嗎?

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提高或者維持原合同待遇,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經濟補償金應當在勞動合同到期,為勞動者辦理完交接手續後,即應當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以說,這個最高其實是針對高收入的那個群體賠償,像我們月薪只有三四千的,就不受這個12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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