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解釋第九條是解釋行政法20條,是否適用46條?

正源畫廊一業餘學法


《行訴法》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訴法》司解第九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司解第九條是對行訴第二十條案件管轄權的具體規定,明確管轄法院。行訴第四十六條是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我想您不明白應該是起訴期限6個月與20年的區分?

這是一般起訴期限和最長起訴期限的規定。一般起訴期限為六個月,自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但是,無論原告是何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這是最長起訴期限。一般起訴期限(6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起訴期限:不動產為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5年。所以需要注意,上述兩種期限的起算點不一樣,就存在一般起訴期限未超過,但已經超過了最長的起訴期限的情形。說白了就是您若知道您的不動產受到侵權,那麼從您知道之日起算6個月要提起訴訟,但這6個月的起訴期限不得超過最長期限20年,假如您現在知道了您的不動產受到了侵犯,那麼從現在起算6個月起訴期限,但如果您受的侵犯的事實已經超過20年了,那麼法院不會受理。


周濤徵地拆遷資深律師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是指因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而提起的訴訟。儘管是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解釋,但也同樣適用於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希望能幫到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