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之後就一定要等著判刑嗎?

小潔


首先,應該明確一點:批捕之後不一定就等著判刑;

其次,也要明白在目前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批捕的案件一般來說都有相對較為充分的證據了。特別是以下幾點因素令批捕的證據標準和起訴、審判的證據標準趨於相同:

1.司法責任制,案件承辦人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必然對批捕時的證據審查更加審慎;

2.捕訴合一,在這一司法改革前提下,負責批捕的檢察官不可能會為自己起訴階段挖坑;

3.取消附條件逮捕後,徹底堵住了部分案件以有偵查空間而有條件地批捕這個缺口。

最後,也談一談“不一定”的有關情形:

1.批捕後,經繼續偵查發現與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無關的;(極少數情況下會出現)

2.雖然有證據證實有犯罪事實,也符合逮捕條件,但因犯罪情節較輕,在審查起訴時認為符合不起訴(相對)的;或者法院審判時認為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

3.批捕後,取得被害人諒解(刑事和解)的,可以相對不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同2)。我之前辦理的大量交通肇事罪案件,就是在批捕後達成和解而在審查起訴時相對不訴。


茂名supereasy


不請自來。

在工作中,辦理一起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那麼公安局會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是否逮捕由檢察機關決定。本人工作時間不短也不長,所辦理的案件只要是逮捕了,都是判刑的。

這裡拓展一下法律知識:逮捕的決定機關有二個,一個是人民檢察院,一個是人民法院。

案件如是在偵查階段需要逮捕的,那麼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逮捕”的請求,製作“提請批准逮捕報告書”,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請求之後,一般會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另外案件從檢察機關移送到人民法院之後,對於案件沒有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時,如覺得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必要,人民法院也會下達逮捕決定。

不管是人民檢察院決定還是法院決定逮捕,執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

從我工作中來看,想逮捕一個人其實還是比較難的,如果證據不足,或者情節輕微的,一般都是不予逮捕的。

有人可能會問:逮捕是不是代表罪行嚴重,判處的刑罰重。(此處回答為個人看法、個人能力、眼界有限,不代表專業意見)

我覺得,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會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我工作中遇到的逮捕,要麼犯罪嫌疑人是“累犯”;要麼是犯罪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為刑罰較重,工作中辦理的多起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刑,而且均為有期徒刑,其中只有一起判處的是“緩刑”,但這也是判刑了。


月球賊亮


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確是刑事案件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內行都明白刑事案件有黃金37天一說,批准逮捕與否通常決定了辦案機關是否需要承擔錯案追究責任,是否需要進行國家賠償,所以刑事案件一旦批准逮捕,可以說辯護的難度會增大。

但是刑事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時間節點,這些節點同樣是取得無罪、罪輕結果的關鍵環節,對於有一定辯護空間的案件,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律師,必須充分做好相應的應對,才會將整個案件往良性的方向引導。

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後續還有哪些重要的環節和時間節點:

第一,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無罪。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會繼續偵查,若偵查階段發現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安機關會撤銷案件: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檢察院不起訴的無罪。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當事人有犯罪事實並且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則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院也可能在審查後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的類型主要有三種:法定不起訴,即上述公安應當撤銷案件的幾類情形。酌定不起訴,即當事人雖然有犯罪行為,但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檢察院認為情節較輕,可以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此情況下必須經過退回補偵才可以做出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退回一次後證據不足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退回兩次仍然證據不足的,是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法院階段的無罪判決。此類情況不用多說,每個人都很清楚,難是難,但不爭取的話就一點希望也沒有了。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經過公安機關的偵破,從方方面面收集案件的材料和證據, 罪責達到入刑條件的,公安機關就會報請檢察機關申請批捕。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送上來的批捕材料,經研究才作出批捕的決定。

之後案件就交由檢察機關接手辦理,檢察機關會根據公安機關送上來的犯罪材料,進行逐條的再三核實,如果發現列舉的犯罪記錄與事實不符,就會把材料退還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材料完畢後,檢察機關還要對補充的偵查材料進行再三核實,與犯罪事實不符或者是構不成犯罪的,會取消批捕。

如果檢查檢察機關確認,案情屬實,已經達到了觸犯刑法的,就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提出的上訴材料決定立案,才進入審判的日程。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的內容及列舉的起訴項目,經過訴辯雙方的唇槍舌戰,最後依照刑法的條款量刑,對沒有達到入刑條件的,會宣佈當庭釋放,同時,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法院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才宣判罪名成立有罪的判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老蔣閒言


批准逮捕之後,一定罪名成立嗎?

未必。

批准逮捕僅是意味著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認為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但是否罪名成立,還須經過人民檢察院的公訴部門審查以及人民法院的判決才能最終確定。

1.刑事訴訟程序自身將對無罪案件進行過濾。

在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批准逮捕的時候,會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就會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但是,這僅是定罪的第一步而已。

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也會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罪名不成立的不構成無罪的,就會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是可能無罪的第一個環節。

到了審判階段,按照通常的做法,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罪名不成立的,雖然會盡力避免做出無罪判決 ,但也會與公訴人溝通,建議其撤回起訴,再由其做出不起訴決定,這是可能判決無罪的第二個環節。

在一審判階段或發回重審階段,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罪名不成立,人民檢察院又不同意撤回起訴的,這時候,人民法院就會做出無罪判決,這是可能判決無罪的第三個環節。

如果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上訴的,將進入二審程序。在二審階段,上級人民法院將會對一審判決進行全面審查,如果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人實際上是無罪的,就會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這是可能無罪的第四個環節。

一審判決之後,沒有上訴,或者上訴之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的,判決將發生法律效力,案件進入執行階段。這時候,"罪犯"或其近親屬認為生效判決錯誤,實際上是無罪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這時候,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部門將會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決確實錯誤的,將會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改判。這是可能無罪的第五個環節。

由此可知,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每一個階段,都具有對無罪的案件進行過濾的功能,就像漏斗過濾沙子一樣,以避免無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

2.每進入一個環節,無罪的難度就會相應增加。

從另一角度思考,這種模式也意味著隨著刑事訴訟程序的推進,無罪辯護遇到的阻力會越來越大,當事人的罪名成立的機率就會越來越高。

所以應將無罪辯護提到庭前階段,一旦批准逮捕的決定,就要在審查起訴階段全力促使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而不是靜靜等待,等案件到了審判階段,追求人民法院判決無罪。

換一句話也就是說,作為當事人家屬,也必須具有刑事案件律師介入,宜早不宜遲的意識。那些出於經濟考慮,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不委託律師介入,在審判階段才委託律師介入的做法,會增加工作的難度,可能會錯失處理案件的最佳時機,痛失還家屬人身自由的機會。


毒辯律師王如僧


批捕之後,就等著法院判刑嗎?

一般來說,多數情況下是批捕之後,就等著法院審理判決的。

但事情沒有絕對的,有的也不一定,有的案件未必進行到法院審判階段,就終結了;

也有的既使進行到法院審理判決,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就是不判刑了;

還有法院判決,宣告無罪,當庭釋放的!雖然是少數,畢竟是有的!

一、

批捕之後,不一定就等著法院審判、判刑,不是絕對的;

有的案件,在案件辦理進程中,也可能沒有進行到法院審判、判刑階段之前,案件就終結了。


二、

一般刑事案件的辦理程序:

(一)

案件由公安機關偵辦完畢,移送檢察機關;

(二)

檢察機關批捕部門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

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內部移送起訴部門,審查是否起訴;

(四)

檢察機關審查決定起訴,才進行到法院,由法院審理審判。

但是,在上述案件辦理進程中,案件可能在任何一個環節終結。

(五)法院審理判決,也不一定判刑,也有出現下列判決結果:

一)有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的,也就是不判刑了;

二)也有宣告無罪,當庭釋放的。


三、

一般情況下,除少數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偵辦外,多數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偵辦終結,需要逮捕的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

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送交指定的關押場所關押,也是並不一定進行到法院審判、判刑。

因為,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公訴,提請法院依法審判,並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


四、

但是,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可以作出決定:

(一)

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二)

對於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的,也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免予起訴、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上述情況下,就是說,案件不能進行到法院審判階段了。

所以說,批捕後,不一定就是等著法院審判、判刑的。



z山海


十捕九判



田士山


逮捕只是強制措施中的一種,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你有重大嫌疑且罪行嚴重,那麼就會向檢察院提請批捕。如果檢察院認同公安機關的意見,就會批准逮捕,那麼你就將會被關押在看守所內等待訊問和審判。


那麼,被逮捕以後是否意味著一定要判刑呢?答案是未必。檢察院批准逮捕,只是意味著你被確定為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從概率上來說你也很有可能確實就是某起案件的犯罪分子,最後就很有可能被法院判決有罪。

當然,即使你被逮捕以後,也不排除你是被公安機關冤枉的可能性。如果你確實沒有作奸犯科,法院經審理自然會還你清白,不會判你有罪(冤假錯案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另外,即使你真的有罪,也不一定會被法院判決有罪。如果公安機關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你有罪,或者證明你有罪的關鍵證據收集程序違法而被排除,那麼法院也只能依法判決你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在我國,只有法院才能判決某人是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沒有資格說你有罪。因此,說到底被逮捕也只是一種涉嫌犯罪的強制措施而已,是否有罪還沒有定論。


冰焰


批捕後不就調查嘛。調查後有罪不就判刑嘛。無罪不就釋放嘛!首先要口供裁決是否夠成刑事調查,夠不上,喝完茶,聊會天,就可以回家了。但立案後你就要面對調查。所以原始口供很重要,你要防止別人利用職務犯罪惡搞你。在未經研究裁決刑事偵察前。任何人都不能質疑你口供。包括派出所,和公安局。如果有人質疑你口供,你要立即告訴律師,或者向刑偵人員檢舉。因為這個環節涉及到公平公正。刑偵執法人員和你無冤無仇。他們不會害你的。如果你的原始口供被質疑或者被修改過。你會面對無數質疑。最後很可能成為順理成章的冤假錯案。所以原始口供的重要性。就是你一定要真實的描述案件過程


用戶51262980933


不一定,還要經過審查起訴程序,確定是否提起公訴。

是不是被判刑是有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任何人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採取的一種手段,但是在我國被逮捕後就會被關押,將失去人身自由,建議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如爭取取保候審,後續一旦進入審判程序,也可以進行專業的辯護,爭取免除、從輕或減輕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