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配資+操縱大案!12個窩點、8只股票、獲利4億,43人被捕!過去50天4起操縱案被罰

場外配資+操縱大案!12個窩點、8只股票、獲利4億,43人被捕!過去50天4起操縱案被罰

一起重大操縱市場案件曝光,一團夥勾結場外配資操縱8只股票,共有43人被捕。

證監會通報,湖南東能集團實際控制人羅山東與場外配資中介人員龔世威等人共謀,籌集資金操縱迪貝電氣等8只股票價格,獲利達4億餘元。案件查辦中,公安機關在證監會執法力量配合下一舉將該團伙43名主要成員抓捕歸案,搗毀12個非法操盤窩點。本案經浙江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審判決。

场外配资+操纵大案!12个窝点、8只股票、获利4亿,43人被捕!过去50天4起操纵案被罚

過去50天時間裡,證監會共對4宗市場操縱案件亮劍,涉案金額超過65億元,其中多個市場操縱者不賺反虧。

證監會會同公安機關查獲一起重大操縱市場案件

前期證監會監測發現,迪貝電氣等多隻小市值概念股價量連續多日異常。證監會根據稽查程序立即啟動執法協作機制,安排力量配合公安機關對有關線索進行深入排查,工作取得重要進展。

經查,湖南東能集團實際控制人羅山東與場外配資中介人員龔世威等人共謀,籌集資金操縱迪貝電氣等8只股票價格,獲利達4億餘元。案件查辦中,公安機關在證監會執法力量配合下一舉將該團伙43名主要成員抓捕歸案,搗毀12個非法操盤窩點。本案經浙江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做出一審判決。

證監會發言人常德鵬表示,本案是近年來證監會與公安機關合力查辦的一起操縱市場重大典型案件。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優化行政與刑事執法協作機制,共同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50天對四宗市場操縱案亮劍 涉案超65億

除了上述案件外,證監會在過去的50天時間裡,共對三宗市場操縱案作出行政處罰,涉案資金超過61億元,其中,朱康軍為市場操縱的累犯、慣犯,操縱市場鉅虧4.34億還被罰300萬。

一是2019年11月14日,證監會對呂樂、陳志龍操縱證券市場案作出行政處罰,沒收呂樂違法所得15,074,909.85元,並處以30,149,819.70元罰款;沒收陳志龍違法所得26,009.28元,並處以52,018.56元罰款。經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至7月,呂樂單獨或者與陳志龍合謀利用資金優勢,通過連續買賣操縱“菲達環保”等3只股票價格,此外,呂樂還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菲達環保”操縱股價。

分析來看,二人交易涉案股票時間上大體一致,手法基本相同,總體呈現買入時單筆大單買入、賣出時分多筆批量賣出的特點,交易過程中有配合,尾市階段交替拉抬股價,對方賣出過程中有拉抬或維持股價的配合行為。此案屬於短線操縱,股價漲幅多數未超過3%,甚至不到2%,但因短線操縱所需資金量小,資金週轉率高等特點,雖然股價上漲有限,但獲利可觀,呂樂獲利1500萬,陳志龍獲利26009元。

二是2019年11月18日,證監會掛出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金利華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前董事長因操縱市場而被處以150萬元罰款,並被處以10年證券市場禁入,陪同受罰的還有金利華電前董秘、財務總監和配資人員。他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金利華電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構成操縱市場的534個交易日中,賬戶組累計買入26.97億元,累計賣出21.06億元,持股佔總股本比例超5%的交易日共325天。

經查,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趙堅與前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樓金萍控制涉案109個證券賬戶,配資中介朱攀峰控制3個證券賬戶,共計112個證券賬戶交易金利華電。截至2018年8月29日,涉案賬戶組持有金利華電7100股,累計虧損1.57億元。

三是2019年12月14日,證監會對牛散朱康軍下發行政處罰書,他因市場操縱被罰300萬。朱康軍利用74個證券賬戶操縱“神開股份”,買入股票達33.78億元,賬戶組持股比例最高達到24.45%,其利用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拉抬股價,還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最終累計虧損4.34億元。這並非朱康軍首次收到證監會的處罰書。此前,他曾至少三度操縱市場,2016年虧1億被罰90萬;2017年被罰沒超5.3億;2018年被罰60萬。

可以看出,操縱市場者並非次次都能通過資金優勢、信息優勢日進斗金,大多數時候還是不賺反虧。

市場操縱打擊力度加大

剛剛審議通過的新證券法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證券法》規定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操縱市場的類型包括了八類:一是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二是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三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四是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並撤銷申報;五是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六是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並進行反向證券交易;七是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八是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不僅如此,市場操縱者,嚴重者將入刑。根據刑法第186條的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對於市場操縱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從寬處理,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如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對於符合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對於單位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行為的,依照《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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