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強民生司法保障 廈門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件發佈

廈門網訊(廈門日報記者譚心怡通訊員廈法宣圖\\廈門中院提供)2019年廈門兩級法院審結案件13萬餘件,在加快建設最具安全感城市、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重大戰略實施、大力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切實解決執行難、積極參與市域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廈門法院評選出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旨在講好司法故事,傳遞司法聲音的同時,發揮案例的宣傳、提示、引導、規範功能,服務大局發展,回應群眾關切,促進我市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建設高素質高顏值現代化國際化城市貢獻司法智慧。

1、顏某甲等2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案情簡介]

1997年至2006年,顏某甲在海滄區青礁村一帶承攬鐵路工程、馬青路等工程,逐步發展顏某乙等人成為手下成員。顏某甲安排顏某乙等人,通過排擠競爭對手介入外村工程,進一步謀取經濟利益。2006年始,顏某甲利用宗親、同村等關係,通過籠絡鄉鄰等手段,逐步建立起以自己為組織、領導者,顏某乙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其他被告人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長期在青礁村一帶有組織地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串通投標等犯罪活動以及非法出租土地等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對他人正當經營造成重大惡劣影響。湖裡法院一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數罪併罰判處組織者顏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其他組織成員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年不等;二審亦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民生司法保障 厦门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发布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鄭金雄

本案創造了多個第一: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我市審結的首例涉黑案件;是2018年刑訴法修訂後,全國首例全案認罪認罰涉黑案件;是一審法院首例採用“3+4”大合議制審理的案件。此案的審理適逢《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其中增設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當庭審查程序,一審合議庭在對此規定準確把握的前提下,創設了一個獨立的刑事案件庭審環節,將這項制度落到實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廈門某科技公司等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情簡介]

廈門某科技公司、廈門某貿易公司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285萬餘元;還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已銷售金額206萬餘元,未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151萬餘元,數額巨大。楊某甲、楊某乙繫上述兩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思明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廈門某科技公司、廈門某貿易公司罰金35萬元、230萬元,一審分別判處楊某甲、楊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並處罰金。二審中院對楊某乙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適用緩刑。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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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丁麗瑛

基於侵權人在案件審理中積極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侵權人的諒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相關的被告人減輕刑事處罰,宣告緩刑。該案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營造一流營商環境的同時又妥善救濟了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利,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3、陳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情簡介]

自訴人漳州甲公司於2015年向廈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被告人陳某拒不執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又因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被拘留15日,仍拒絕履行申報財產及付款義務。甲公司以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8年12月3日向思明法院提起控訴。

2018年12月21日,思明法院首次對該類案件作出逮捕決定。2019年3月15日,思明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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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會常務理事、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李蘭英

思明法院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後,根據當事人的自訴,在全市範圍內首次作出逮捕、調取證據材料等決定,有力破解了自訴案件立案難、被告人到案難、自訴人舉證難這三大頑疾,確保了案件順利審理,體現了廈門法院重拳出擊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對推動公、檢、法加強配合共同打擊拒執罪具有重要意義,彰顯了司法權威。

4、阮某與陳某、樂某委託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陳某、樂某為教育培訓機構人員,雙方共同合作接受阮某委託,協助未達高中分數線的阮某之子在廈門高中寄讀,同時辦理外地高中學籍,收取阮某95000元。2016年9月,阮某之子進入某高中就讀後,多次至三明某民辦中學參加高中會考考試,但未獲得普高學籍,導致無法以普通高中生身份參加2019年高考。後阮某以未能達到委託事項為由要求解除委託協議並退還費用及利息。思明法院一審認定高中學籍委託事項違反了我國教育政策中關於中小學學生“籍隨人走”的規定,擾亂了正常的普通高中教學管理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為無效。廈門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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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福建省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朱炎生

本案智慧而有創造性地運用司法理念,對高中學籍買賣的受託主體、學籍內涵、合同效力、法律適用等各方面進行科學而縝密的分析,尤其是在學籍委託合同的效力認定上,以其違反了我國“籍隨人走”的教育政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認定無效,有效地維護了教育的公平性。該案判決後,人民法院亦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向三明市教育局發出司法建議,促使其重拳整治學籍買賣亂象,樹立了府院合作保障教育公平的典範。

5、廈門市湖里區金安社區居民委員會與白某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案情簡介]

白某是被監護人小麗的親生母親,長期以毆打、強迫乞討等方式虐待小麗,2019年6月被湖裡法院以虐待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小麗生父不明,外祖母去世,外祖父生活無法自理,也沒有其他成年兄弟姐妹,小麗目前由湖里區金安社區居委會委託市社會福利院照料。金安社區居委會起訴,湖裡檢察院支持起訴,撤銷白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金安社區居委會作為小麗的監護人。湖裡法院支持了金安社區的訴求。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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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國家兒童工作智庫專家蔣月

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白某犯虐待罪,判處了拘役,這充分說明了白某已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小麗住所地的金安社區居委會提起申請,請求撤銷白某的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撤銷了白某的監護人資格,鑑於小麗生父不明,又無其他人適合擔任監護人,依法指定金安社區居委會擔任監護人,這是綜合本案情況,對小麗最好的安排。

6、張某某與葉某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張某某通過某網店專門交易平臺,與葉某簽訂《淘寶網店轉讓居間合同》,購買了一鞋服網店,價格12000元,買賣雙方各付中介費10%。三個月後,在張某某正常經營的情況下,葉某通過向淘寶網申請找回密碼,並以此修改賬號密碼的方式,轉移賬號內資金4000.47元。張某某的電子郵箱收到支付寶的重置密碼提醒郵件,張某某的微信被葉某拉黑。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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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浙江省金融法學研究會會長,上海市法學會互聯網司法研究會副會長李有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店買賣合同糾紛,也是全國首例淘寶網店轉讓後又被原始註冊人盜回的司法判例,具有前瞻性意義。本案的判決體現了法官紮實的法學理論功底、關注數字經濟前沿,在沒有先例的情況下,準確適用法律保護公民個人擁有的網店這一網絡虛擬財產,堅持了司法對於誠實信用社會價值的彰顯。

7、謝某與某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謝某遺失的身份證被人非法利用冒名在某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辦理了20萬元的裝修貸款,後因該冒名者未及時還款,導致謝某被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列入黑名單。謝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消費金融公司立即消除謝某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基礎數據庫系統中的不實記錄,並賠償謝某律師損失及精神損失。法院判決某消費金融公司應向有關機構申請刪除謝某的不實徵信記錄,並對謝某的維權損失及精神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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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于飛

該案回應時代和社會的需求,借鑑相關法理研究成果以及國外立法例,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對民事權益保護的開放性的立法特徵,開創性地將信用權納入一般人格權予以保護,不僅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而且對於同類案件的處理亦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8、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廈工股份是在廈門註冊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主營工程機械產品製造。近年來,受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影響,經營狀況不佳,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18年6月,廈門中院成立重整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制定工作細案,統籌推進重整工作。審理期間股票不停牌,最大限度減少市場波動,採取網絡的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在全省尚屬首次。2019年11月,廈工股份重整計劃由職工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出資人組高票表決通過,近40億元的債權全額清償,4萬餘名股民權益得到保障,1000餘名職工得以繼續就業,預計未來3年淨利潤不低於4億。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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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曙光

本案是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運用重整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一個典型案例。該案通過創新上市公司重整的一些制度與機制,成功幫助廈工“摘星去帽”,起死回生:運用預重整方式,依法推進重整準備工作;運用市場化方式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不調減中小股東持股比例;運用價值最大化方式,在重整計劃獲批准之前成功拍賣變現低效能資產;運用預期擔保方式,由控股股東承諾未來三年累計淨利潤不低於4億元。

9、黃某訴廈門市規劃委員會增設電梯行政許可案

[案情簡介]

第三人盧某等業主啟動廈大某社區12號東梯舊住宅電梯的增設申請工作,根據日照分析報告結果顯示,電梯增設後會影響到一戶業主,盧某遂與相關業主協調。但由於盧某認識有誤,導致被協調的業主與報告結論上寫明的業主不一致。廈門市規劃委員會在簽署同意書時,未能發現上述問題,仍予審批通過,並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因此原告黃某認為案涉許可未顧及相鄰樓層業主權益,遂提起撤銷增設電梯申請。思明法院認為,被告廈門市規劃委員會作出案涉許可未盡審慎審查職責,事實不清,應認定違法,但證據顯示增設電梯未影響原告房屋日照,實際受影響業主已書面確認放棄日照權益,此時撤銷許可將給第三人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故不予撤銷,判決確認違法。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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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福建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連泰

法院經過審查,立足在案事實,綜合利益衡量,運用比例原則,依法判決確認許可行為違法但未予撤銷,保留該許可之效力,使電梯增設項目得以繼續推進,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居住權益,體現出為民司法理念及司法智慧,實現行政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10、廈門銀行申請強制執行廈門某飼料公司等案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廈門銀行與被執行人廈門某飼料公司等人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中,生效裁決要求廈門某飼料公司等人立即償還2600多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複利。集美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廈門某飼料公司等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僅為一處2萬多平方米的在建廠房,但該廠房因違規出租引發45名租戶提起訴訟,涉訴金額達兩千萬元且租戶群體多次信訪維權。集美法院受理該案後,積極協調轄區主管部門就在建工程拍賣事宜進行研究,並公告拍賣前述廠房。最終,該在建廠房以6600多萬元拍賣成交,金融債權人與承租人全部受償完畢。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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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學專業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海事審判專家庫專家何麗新

在建工程的處置是法院執行工作的疑難雜症之一。集美法院執行局執行廈門某飼料公司案的過程中,在充分開展拍賣調研的基礎上,有效運用執行聯動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協調多部門為在建工程拍賣事宜進行“背書”,妥善引導信訪租戶依法維權,切實打消潛在買家心理顧慮,最終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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