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房地產出讓地個人自建房續建出新政

日前,實驗區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清理房地產出讓地個人自建房續建(改建)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妥善清理實驗區房地產出讓地個人自建房續建(改建)歷史遺留問題。

《辦法》指出,實驗區成立之前,房地產公司受讓用地,出讓金已繳清,且具有用地和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從房地產公司受讓地塊後,已建的房屋層數及面積未達到項目總平圖中所批准的層數及面積(包括已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的業主允許按相關規定要求續建(改建)。

《辦法》要求,符合條件的業主應提交身份證明、權源證明、測繪報告及房屋安全鑑定等相關材料證明,到實驗區行政審批局窗口申請受理。審查項目總計容控制指標,即續建(改建)後的項目總計容面積,不得突破原出讓時規劃確定的總計容面積。

《辦法》明確,續建(改建)的住宅建築風貌應符合《平潭綜合實驗區建築風貌控制導則》要求,實驗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根據《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的要求,在繳清相關稅費後予以辦理產權登記。

“《辦法》出臺後,允許按審批層數加建,如‘寶城花園’44戶出讓地自建房對象,之前未按規劃總平層數一次性建設完成的對象(出讓地自建房)可繼續續建(改建),並嚴格按容積率建。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部分群眾的居住條件。”實驗區危改辦工作人員說。

  • 來源:平潭時報
  • 文字:林海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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