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才毒計PK狠心財主,明朝的民間借貸原來是這樣……


秀才毒計PK狠心財主,明朝的民間借貸原來是這樣……


秀才的毒計PK財主的狠心


凌初《拍案驚奇》卷十五“衛朝秦狠心盤貴產,陳秀才巧計賺原房”講兩個黑心財主起先在生意上欺負秀才,到後來反而被秀才施毒計制服的故事。


第一個故事的背景是在杭州。說的是有一位讀書人李生,向一個慧空和尚借了五十兩銀子,“積上三年,本利共該百金(一百兩白銀)”。


李生無法償還,那和尚逼債,李生只好將“西湖口昭慶寺左側”一棟值三百餘兩銀子的房產“準”給慧空和尚,請求和尚“找足”三百兩,可是慧空和尚知道李生想不出其他的辦法,故意說不要房子、只要銀子,逼得李生只好同意把房子出讓給他。李生好說歹說,結果只得到了三十多兩銀子。


後來李生從朋友賈秀才那裡借了一百三十兩銀子去“贖”回房產,但慧空和尚宣稱他搬進去後已經裝修增建,要增加價錢才可以贖回。賈秀才得知大怒,“錢財雖小,情理難容”!於是他潛入慧空和尚的臥房,乘著慧空和尚醉臥,穿了僧衣僧帽,朝著樓窗對面一個大戶人家正臨窗繡花的女子百般調戲一番,然後溜走。


對面大戶人家的家人打上門來,把摸不著頭腦的慧空和尚痛打一頓。慧空和尚見得罪了大戶鄰居,知道這房子無法長住,這時賈秀才和李生一起帶了一百三十兩銀子來“贖屋”,慧空和尚只好答應,歸還了這處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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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國傳世人物畫(明代卷),下同



第二個故事是在南京發生的。有個敗家子陳秀才,花光了祖上的財產,向一個當鋪老闆衛朝奉借了三百兩銀子。也是過了三年多,連本帶利一共是六百兩銀子,陳秀才還不出。只好商量把自己秦淮河口價值一千多兩銀子的莊宅“準”給衛朝奉,要求作價八百兩,“找”回自己二百兩。


可是衛朝奉堅持只能作價六百,陳秀才無奈,“寫了一紙賣契:將某處莊賣到某處銀六百兩”,衛朝奉這才心滿意足。


想不到陳秀才的妻子見丈夫賣了莊宅後真的洗心革面、改正原來揮霍脾氣,就拿出六百兩私房錢,去要求“贖”回房產。衛朝奉推說自己對這莊宅已經增修擴建,非要一千兩銀子才肯放贖。


陳秀才“憤恨之極,道:‘這廝恁般恃強!若與他經官動府,雖是理上說我不過,未必處得暢快。慢慢地尋個計較處置他,不怕你不搬出去!’”於是設計毒計,要自己的一個忠實僕人假意去投靠衛朝奉,在那莊宅空僻地方埋下從湖上無名浮屍上拆下的一條人腿,然後潛回陳家。


於是陳秀才的妻子就派了一幫家僕前去尋釁,說是自己家裡一個多月前有個僕人背主投靠到衛朝奉這裡,現在來要人。衛朝奉正在爭辯,那幫家人已經在那個地方挖出了那條人腿,“已定是衛朝奉將我家這人殺害了,埋這腿在這裡。去請我家相公到來,商量去出首。”


陳秀才馬上過來大發雷霆,嚷道:“人命關天,怎便將我家人殺害了?”衛朝奉“那富的人,怕的是見官,況是人命?”只好請求“私了”,答應陳秀才的要求,房產退還外,再歸還原來的三百兩銀子的利息,還給陳秀才“寫一紙伏辨”(認罪書),陳秀才這才答應將那條人腿“燒化”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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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交易


今天的讀者可能會感到驚訝的是,在這兩個純粹的民事財產糾紛中,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想起來要去官府打官司、請求法律的裁決。先吃虧的一方最後都是以比原來黑心財主更黑的欺詐手段來扳回局面,維護了自己的利益。


這裡面有一個今天讀者可能不知道的原因:從嚴格意義上而言,這兩樁交易本身並不是合法的。這兩個故事都是從一個借貸契約開始的,都是三分行利(月利3%),利息累計到相當於原本的100%“一本一利”,滿了一個“對合”後必須要償還,這兩個借貸契約本身來說是符合明代法律的規定的,但是在下一步的交易就不那麼合法了:債務人被迫將自己的房產拿來“準”債務,而且還得不到應有的價值。


這個“準”實際上是“准折”的簡稱,是中國古代一個法律術語。“準”是比照、按照的意思,“折”是摺合的意思,從普通的意義上來說,“准折”就是以某件事物摺合頂替另一件事物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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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是禁止債權人強迫債務人以耕地房屋之類的重要財產摺合抵償計算利息的債務的。《續資治通鑑長編》載北宋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詔書:“民負息錢者,無得逼取其莊土、牛畜以償。”南宋的法律彙編《慶元條法事類•雜門》“出舉債負”:“諸以有利債負折當耕牛者,杖一百,牛還主。”


南宋著名法官判詞彙編《名公書判清明集》,引用當時的法律:“在法:典賣田宅以有利債負准折價錢者,業還主,錢不追。”也就是說,如果明明是將耕地房屋抵償原有的“有利債負”(計算了利息的債務),但在形式上作為“典、賣”的,被發現後,耕地房屋要歸還原主,原有的債務作廢。


元明清時的法律也都嚴格禁止以私債強行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抵折債務,如明清律的《戶律•錢債》“違禁取利”條規定:“豪勢之人”,不報告官府,直接因為私人債務強行奪取債務人的牲畜、耕地、房屋的,要處杖八十。如果奪取的債務人財產超過了原來債務的原本,超過部分要“坐贓論”(按照“坐贓”計算非法所得後處刑,最高可以判處杖一百徒三年),同時還要追還原主。《戶律•田宅》的“盜賣田宅”條又專門規定“虛錢實契”罪名,對於假立買賣文契、買方實際並不給付價金而是以原有債務“准折”抵償的行為,按照盜賣田宅罪同樣處理,“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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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禁暗行的“准折”


從元明清時代留下的土地房屋買賣“契式”(標準樣本)來看,通常都會有保證本次交易合法、不存在以土地房屋“准折”抵償計算利息債務情況的文句。如元代的典賣房屋契式裡專門有“非抑勒准折債負”的語句,直到清末的田宅買賣契約中這仍然是契約的慣用語。如四川新都縣檔案中所見196件中晚清田宅買賣契約中,有166件寫有“並無債務准折逼勒”的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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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田地買賣契約(官契)。


但是就如同我們在《拍案驚奇》這兩個故事中所看到的那樣,實際上民間這種交易是極其普遍的,而且在正式形成的交易文書上,完全是按照買賣契約來立約的,上述陳秀才“寫了一紙賣契:“將某處莊賣到某處銀六百兩”,雖然實際上寫這張契約的時候一錢一釐銀子都沒有到手,完全是“虛錢實契”,可陳秀才顯然並不想去告發。


這種以耕地房屋抵償“准折”計算利息債務的情況是雙方都認可的,本身並非矛盾的焦點。後來發生糾紛的主要是財主心太黑,對於房產的估價完全不給任何商量的餘地,要以小債務鯨吞大房產,這才是激起作者通過賈秀才、陳秀才所表達的“義憤”,正所謂:“錢財雖小,情理難容!”


秀才毒計PK狠心財主,明朝的民間借貸原來是這樣……


“准折”人身為重罪


但以土地房屋“准折”計算利息債務是違法行為,如果是要求債務人以人身來抵償債務的,就更觸犯法律。明清法律規定,如果“豪勢之人”以私債“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因而奸佔的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為強奪而奸佔婦女的,要判處絞刑(後來改輕為絞監候,要等待秋審最後決定是否執行絞刑)。被准折、強奪的人口歸還原親,私債作廢。


儘管法律有如此的嚴厲禁止,可是我們也知道,這種現象在古代實在是太普遍了。比如關漢卿《感天動地竇娥冤》裡,債主蔡婆婆多次逼債,實際上是看中了竇娥,“我有心看上他,與我家做個媳婦,就準了我這四十兩銀子”。


清代的武俠小說《瑤華傳》第三十八回“坤德侯莊還如舊,無礙子劍復會津”,說一個女孩何巧娘,因為父親借了當地惡霸嚴世衍的“五十千京錢”(五十貫),“約明每月五分起息”(月利5%,也是違法計息)。兩年半後,“利過於本”。嚴世衍強迫他將何巧娘“准折”,甚至告到當地官府,“差押立契准折”。何巧娘立志不受侮辱,到嚴家後投井自盡。冤魂不散,告到女劍俠瑤華處。瑤華道:“借債求荒,理當清償。但既利過於本,亦當量情免利。乃必欲准折子女,用勢強迫,已屬為富不仁。又蓄意圖奸,實為淫惡。”於是瑤華“於腰間摸出劍丸,望空一擲,只見一道白光如電,就不見了。轉瞬間,一聲響亮,只見嚴世衍的首級已落樹頂,被樹枝掛住,一如梟首示眾的一般”。


秀才毒計PK狠心財主,明朝的民間借貸原來是這樣……

作者丁秉仁的看法:一般的違禁取利、准折財產在當時社會普遍還是認可的,只是准折人身就是“為富不仁”,企圖姦淫、逼出人命就是該死了。而那個官員助紂為虐,瑤華派助手“飛至其衙室,攝其魂魄”,使這官員做事顛顛倒倒,最後被革職,“以應得之祿,抵償贓數”,就足以抵罪了。(文字│原載《法律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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