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拘後,案件應當幾日內移送檢察院?

楊愛萜


看似簡單的問題,一兩句話還真回答不清楚,分幾種情況:

一、刑拘後移送檢察院,分為提請報捕和起訴兩種情況。

二、刑拘後報捕,一般七天之內,嫌疑人有結夥、流竄、多次作案情況的,可能會延長至三十再報捕。

三、刑拘後移送起訴可以刑拘後取保候審起訴,也可以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兩個月內移送檢察院起訴。

具體怎麼移送檢察院,得根據案件情況來確定。


黑貓警長之矯情包子


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8個月7日

公安機關刑拘後,如果不存在特殊的例外情況,最長可以在8個月7日之後才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1. 刑拘30日+審查逮捕7日,共37日;

  2. 逮捕後偵查期限2個月;

  3. 第一次延長偵查期限,1個月;

  4. 第二次延長偵查期限,2個月;

  5. 第三次延長偵查期限,2個月。

以上期限合計8個月7日。

如果說,案件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殊例外情況”,例如犯罪嫌疑人不肯說真實姓名,又或者在偵查過程中被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那麼這個時間都會進一步被延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移送審查逮捕——30日內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後,如果案情不復雜,則應該在7日內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如果案情存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情況,則應該在30日內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陳琦刑事律師


我來給你全面回答:

刑事拘留是一種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妨礙妨礙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一般3天,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至4天,對於流結多,也就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延長至30日,所以一般情況30天就會向檢察院提請批捕嫌疑人,檢察院有7天時間決定,所以一共37天。

批捕到移送起訴一般為2個月。

但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有交流廣集,即交通不便,流竄作案,涉及範圍廣,集團作案的經省檢批准可再延長2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可無限期延長。

出現新罪名可以重新計算。

對不講真名的,從查清身份開始重新計算。

另外,公安機關批捕證據不充足等等原因可以辦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為1年。

看看關著那位符合哪一條就自己算吧!

算完了差不多知道什麼時候到檢察院了。

有些愛噴的人可能就來事了,怎麼這麼長時間?公安機關幹嘛的?

看來他就不知道了,有些涉黑集團案子,犯罪人數多,犯罪行為多,案子的卷宗一間房子都放不下。另外,就是案多人少辦不過來,只能想辦法延期,輪流移送起訴。

看在我一個字一個字總結打上去的份上,加個關注,我絕不抄襲,有了法律問題可以私信

總結自《刑事訴訟法》



用戶6632301511


個人觀點。

根據個人所學,我覺得一個案件應當分二類,一類是正常的辦案程序,一類是複雜的辦案程序,下面用一個真實案件給大家總結說明一下複雜的辦案程序到底有多複雜,這裡移送起訴的期限便不好總結。

近期,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方某某涉黑案件,首犯方某某因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等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4年6個月。

那麼方某某涉嫌此案在刑事訴訟程序上面,他經歷了多少天呢?

正常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公安機關只能進行刑事拘留30天,我經常看到別人說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一名犯罪嫌疑人最多能關37天,這種表述是錯誤的,其實另外的7天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並非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

上述方某某的案件,正常人都知道公安機關刑事拘留30天能夠辦結嗎?即使加上人民檢察院逮捕期限2個月,也是無法正常辦結了,隨後方某可能面對中級人民檢察院的”第一次偵查期限的延長“1個月時間,然後呢再次經歷省人民檢察院“第二次偵查期限的延長”2個月時間,即使這些全部加在一起,也就差不多6個月時間,這6個月公安機關能夠將這樣一起涉黑案件辦結並移送起訴嗎?辦過案件的民警應當知道,不是沒有可能,如果偵查員多的話,是可以的,但是也十非分困難,當然這期間可以利用多次新罪名的偵查期限,真正的辦案的期限並非只有6個月,也就說並非到了6個月就必須移送起訴進行公訴。

說這個例子,但是想說明,不尋常的案件,會有更深奧的知識與辦案程序的支撐,不是專業人員可能不太好理解。

當然我們大眾熟知的是一般性的程序,也是比較好理解的程序,上面我已經說明了,我在辦理一般性的案件,比如盜竊罪、人數不多的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損壞財物罪等單個罪名的,這些案件在走刑事訴訟程序的時候,嫌疑人一般會經歷刑事拘留、逮捕便會移送至人民檢察審查起訴,也就是說最多經歷3月的時間,我們便會將案件移送起訴。

當然這只是總結性說明,法律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光靠這些字是無法說明全部情況,所以大家也不可照搬照套,這裡只作交流。


月球賊亮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羈押期限一般是三日,暫有的證據不能夠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話,可以依法延長至七日,如果案情複雜、結夥多人多次案、跨地區流竄作案可以依法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還有七日的時間決定是否逮捕。

對於當事人,一般在拘留14天就能確定會不會被逮捕;複雜的就需要37天了。


經開劉孟德


公安刑拘後幾日移送檢察院,具體是這樣: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一般應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因特殊情況,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1~4日,即在七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如果是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夥作案這三種情形的,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即在30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也就是說不明具體情況的話,最長應當在30日內移送檢察院。

如果是危險駕駛罪,則應在刑事拘留後七日內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

刑事拘留的情況就這樣,其他是逮捕後的事情不屬本問題範圍。


閒庭信步PU


正常案件30天報捕,然後7天內檢察院如果批准逮捕,從逮捕之日起兩個月內,移送檢察院,也就是從拘留後的37天+2個月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特別簡單就會很快,比上面說的時間要短,如果特別複雜,時間可以是半年或者更久。


汪令劍律師


最遲37天報檢察院批准逮捕,然後再最長2個月偵查階段。也就是說最遲不超過3個月零7天必到檢察院。也可以理解為批准逮捕後最遲兩個月到檢察院。


恆志1188


如果是沒有延長羈押期限的,就是三日之內,如果延長至七日的就是七日以內報檢察院,如果延長至三十日的,就三十日之內報檢察院。但實際情況是一般都會延長,一般延長三十日居多,一般不會到滿期之日移交檢察院,都會至少提前一天。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有七天時間,所以就有刑拘之後37天見分曉之說。


風清雲也淡2018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羈押期限是三日,暫有的證據不能夠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話,可以依法延長至七日,如果案件複雜或多人多案,跨地區作案可以依法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有七日的時間決定是否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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