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尼布楚条约》算是不平等条约吗?

从国际法角度看,《尼布楚条约》算是不平等条约吗?

今天今日头条给我推送一篇文章,论述内容说《尼布楚条约》是在打胜仗后,还割地,所以算是不平等条约。观点和论据均无新意。现在官方也就是历史教科书的观点《尼布楚条约》是一个平等条约,为何网络上层出不穷,老有人要把他说成是不平等条约呢?

下边,我就用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一下,看看《尼布楚条约》到底是不是属于不平等条约吗?

一、何为不平等条约?

说起不平等条约,这词就是完全中国化的词语。在国民党还没有取得政权,当时民国还是北洋政府的时候,国民党领导人孙先生在1923年1月1日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其中有“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据说这是在世界上第一次提出了不平等条约一词。第二年元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一大制订了政纲,在对对外政策方面,正式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1924年9月18日,国民党发表《中国国民党北伐宣言》,其中就宣称“要求重新审订一切不平等之条约”。

不平等条约说法,是国民党在未取得政权的时候提出,认为清朝和民国的北洋政府签订的很多条约是不平等条约,所以提出等他们取得政权后,要重新审订一切不平等之条约。但口号归口号,国民党通过武力的“北伐”取得政权后,并没有马上废除以前与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而且还是按以前条约执行。如在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全民侵华,国民党政府还按以前的条约支付赔偿款。按照李敖先生收集总结,国民党自己跟日本、美国等也签订很多不平等条约。

那么不平等条约是属于国际法上的概念吗?

我们先看下国际法由什么组成?也就哪些算是国际法。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国际法是指若干国家参与制定或者国际公认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不平等条约主要是中国提出,在后来国际上也有部分国家用过这个概念。但总体上说,尚没写入国际公约,也还没有形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并实用的国际习惯法或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所以说还没有形成定论。

现在中国国际法理论界部分学者认为,不平等条约基本上等同于强加条约。强加条约这概念则是属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

强加条约(Imposed Treaty)是指国际上,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下签署的条约。强加条约的观念最早在18世纪至19世纪时出现,最初的意思是指其中一方缔约国的意志,因为受武力恐吓等原因而未能被完全表达。传统上,国际间缔结条约的最基本原则,是条约被缔结之后便应该被尊重(即拉丁文的pacta sunt servanda)。“强加条约”是对这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但当时一般都认为,强加的条约并不等于条约无效。

一些西方国家不认为强加条约无效的理由是,他们认为战败时在武力之下签署和约,是保障国家不受敌方完全践踏的方法。倘若和约属于强加而变成无效,战争中被打败的一方只会失去缔结和约,挽回维护权益的最后机会。

在二次世界大战之间,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维护世界和平,避免战争,各国普遍认同使用武力强迫对方签署条约的行为应被禁止。

在很多国家呼吁下,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了如下规定:在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的武力或威赫之下签订的条约无效,至此国际法中确定了强加条约无效的法理基础。国际社会普遍已经认同:倘若条约是于非法武力(一般是指因自卫以外而的武力)之下订立的话,它们应该是属于无效的。

强加条约基本可以概况为两点。(1)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2)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的无效。

但就此规定现在也有不同解释,规定是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有的认为武力胁迫应该包括用经济压力,但有的认为不应该扩大解释,只有使用武力的恐吓才算威胁。

二、具体看《尼布楚条约》签订是否符合国际法要求

古代中原的国际观与现在奉行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完全不同,因为现在国际法是西方在国际交往中发起起来的。

古代中原就没有平等国家的概念,古代中原认为除了中原以外的国家,只存在敌国和藩属国。敌国就是跟中原处于战争的国家,多指跟中原处于战争状态的北方民族。除了敌国,只要是跟中国来往的国家,都被写为进贡,都认为属于中原的藩属国。甚至近代英国派使臣来,也被认为是来进贡。古代中原没有平等国家的概念,自然也就从来没有签订过符合现代国际法的条约。在和北方民族战争后,战败所签订的条约,或割地或赔偿,或称臣或和亲,一般也被认为是权宜之策,没打算长期履行。如果自认为有势力的时候或是有好的时机,就可以随时撕毁条约,再启战争。

从国际法角度看,《尼布楚条约》算是不平等条约吗?

如果不算明朝将澳门租借给葡萄牙,那么雅克萨之战,是清朝代表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第一次冲突。

俄罗斯本是欧洲国家,在明朝末期开始进入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明崇祯五年(1632年),俄罗斯在西伯利亚东部的勒拿河流域建立雅库茨克城。

清军入关,八旗兵力很少,有的学者按八旗编制计算,认为入关八旗兵力是6万。有的认为加上投降的明朝军队有十多万。清世宗雍正帝在《大义觉迷录》中说:“至世祖章皇帝入京师时,兵亦不过十万。夫以十万之众,而服十五省之天下,岂人力所能强哉。”按雍正所说,算是比较官方数字,为不过十万。

因为清朝兵力紧张。进入康熙,又发生三藩之乱,对远东地区一直无暇顾及,这时俄罗斯建立了雅克萨城。

早在康熙初年的时候,已经有被俄罗斯控制的土著民族派人来,说有一股人拿火枪,要求我们交税,请求大皇帝派兵保护。但因为当时大清军事力量全部在中原平定三藩之乱,无暇顾及这里。待康熙平定三藩之乱,才开始解决北部的俄罗斯问题。

清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七年(1685年—1688年),清朝军队对俄军占据的雅克萨城所进行的两次围歼战,所谓两次,是第一次清军取胜后,夷平雅克萨城。清军班师以后,俄军再度恢复建起雅克萨城。所以清军进行二次围剿。

客观说,清俄双方都没有把这里看作主战场。这时候,沙俄主要的战争对手的是瑞典和奥斯曼帝国。这里不是重点。而大清在平定三藩之乱后,准噶尔汗国才是大清国的主要对手,清朝军队主要也被安排防范和对付准噶尔汗国。

对于这次清俄战争,我们称为雅克萨之战,俄罗斯则称为俄方称之为1649—1689俄清边境冲突。或许把这场战争看作是小规模的武装边境冲突更合适一些。

雅克萨之战具体经过,大家在中学历史课上都学过,这里就不多说了。结局就是:在雅克萨城原有俄罗斯军队826名, 最后被打的只剩66人。俄罗斯要求撤出并进行谈判。

从国际法角度看,《尼布楚条约》算是不平等条约吗?

有人会说,既然清军占据优势,为何不把俄罗斯军队全部赶走,连西伯利亚也给占了?

这就要算一笔经济账,打仗就是打钱。清朝以十万军队入关,已经算是蛇吞象了,兵力严重不足。此时俄罗斯对清朝不构成重要威胁,重要威胁来自准噶尔汗国。清朝每组织一次军队来围剿俄罗斯军队,都是花费巨大。而俄罗斯军队就如打游击,他们投入到这里的总兵力并不多,但他们有较先进的武器,当地土著民族无法应付他们。只有派人数占优势的清军把他们赶走。但清军又没能力长期在那些很少有人烟的地区驻扎,更别说再去占渺无人烟又异常寒冷的西伯利亚。无力长期驻军,俄罗斯军队被赶走后,等清军一走,就又回来。如顽强的小强,军事上打败他们容易,但无法彻底消灭,总要扰乱你。

对俄罗斯来说,每次战争,也是要损失很多人,他们更希望通过实行和平,与清朝长期进行贸易往来,和平比战争有更多的赢利。

所以对双方来说,和平谈判解决边境争端,符合双方利益。双方为此在平等基础上,签订《尼布楚条约》。双方签订条约有满文版、俄文版和拉丁文版,按满文版称《尼布楚条约》。按俄罗斯版称《涅尔琴斯克条约》,这是大清国和俄罗斯帝国之间签定的第一份边界条约,也是大清国与现代西方国家缔结的按照现代国际法规则签订的双边边界条约,是为西方国际社会认可的国家边境之始。

在上节说了,依照国际法强加条约理论,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但《尼布楚条约》是双方平等签订,双方战争已经结束,不存在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强迫一国缔结的条约的情况。而且双方签订条约的时候背景和具体内容并未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所以从国际法上说,《尼布楚条约》是平等条约,不属于不平等条约或是强加条约。

三、从国际法角度看,《尼布楚条约》中清国是否失去或是割让土地

无论怎么解释,网上总有一种意见认为,《尼布楚条约》中清国失去或是割让土地。现在的历史教科书已经明确写出今天中国的疆域是清朝奠定的,这就是说,清朝确定的疆域得到了国际社会认可。

历史上,有很多庞大的帝国,比如亚历山大帝国、罗马帝国、查理大帝的法兰克帝国、蒙古帝国、阿拉伯帝国、奥斯曼帝国等,没有哪个国家声称要继承某帝国而主张领土权力,即使真有人以此主张,也不被国际社会所认可。所以不等于历史上某一时间点上占有过,就可以作为主张领土的依据。

那么哪些国际法上认为的领土取得方式是合法的呢?

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其中的征服,是指一国通过合法战争,直接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版图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现在这项已经被国际法所摈弃。因为这一项存在前提的问题,即什么算合法战争?现在一般认为通过二次世界大战取得了国际社会认可的领土,算是通过合法战争取得。单方面的战争去侵占通过领土,肯定是非法的,不被国际社会认可。

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上边就说了,强加条约,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签订的条约无效,那么依据武力或武力威胁而强制割让土地是属于无效的。非强制割让是国家自愿地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买卖、赠与及互换等,强制割让是不符合国际法,但非强制割让,是符合国际法的。

现在国际法很多理论都是从古罗马法引申来的,时效、添附原来均属于罗马法中的民法取得财产的方式,被引申到国际法,因与《尼布楚条约》涉及的领土问题无关,所以也就不做解释。

重点是先占,先占最初也是罗马法中一项取得民法所有权的方式,用在国际法上,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就是为国际社会所知道;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那么《尼布楚条约》涉及的领土是否属于中国按先占原则取得?

先占原则的前提条件是这块土地是无主地。但远东和黑龙江流域地区居住有土著民族,土著民族以部落形式生存,没有建立国家权力机构,他们是什么意见呢?

在中原史书上,这些土著民族也被写为女真,但那是没有经过现代人类学家考察,单凭写史书的人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主观判断的产物。

这些土著民族大多是属于满洲——通古斯语族的民族,但满洲后金政权没有把他们编入八旗,满洲后金或是后来改称的大清政府,基本是按照中原与蛮夷朝贡关系维持。也就是没有按正常管理去要他们交税或是服劳役。只是规定按一定期限提供贡品,而作为清政府还会给予大量的赏赐。

有的认为中原这种朝贡形式就是纳税,这真不一样,纳税或服劳役是单方面无偿的,而朝贡必须要给赏赐,赏赐的价值有的时候还超过进贡的价值。所以不能算是纳税,故有的学者应称为朝贡贸易,把这种朝贡形式说成是一种双方贸易更为客观。

俄罗斯进入这个地区,就是按近代西方式管理,要求这些土著民族交税。

对当地土著民族,不要用现代人觉悟要求他们,不要去讲家国情怀。他们肯定是更愿意自己无拘无束的生活,但外边有强有力的政权来了,他们也会比较跟谁生活的更好一些。按上边说的,俄罗斯要求土著民族交税,当然可能是实物税,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动物毛皮。这些是单方的无偿的。而跟清朝的朝贡贸易,是有回馈的赏赐。所以从土著民族自身考虑,肯定是更愿意跟随清政府的一方。但因为出现了与俄罗斯的纠纷,清政府也不再维持以前的朝贡贸易,改为对土著民族进行了行政管理,还会命令他们去协助打击俄罗斯,于是这就出现一些土著民族不满,又倒向俄罗斯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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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就出了鄂温克酋长根特木耳出走事件,这事件也是导致清俄双方冲突的重要原因。根特木耳本来居住在俄罗斯控制区,但不愿无偿给俄罗斯交税,于是跑到了清政府控制,清政府对于他的到来,是非常欢迎,给了大量赏赐。但此时清政府已经意识到按中原传统的朝贡贸易,不能对这些土著民族进行有效管理,于是把他们编制为3个佐领进行管理。1667年,清政府命令根特木耳去摧毁在黑龙江边俄罗斯人建立的呼玛城堡,结果根特木耳借机逃跑到俄罗斯一边。清政府为此向俄罗斯索要根特木耳,由此引发俄罗斯派使团解决此事,进而谈判签订《尼布楚条约》的事情。

通过这件事,就可以看到土著民族是有自己利益,他们本意是不愿意归顺别人管辖,但同时出现两个强有力政府情况下,他们会考虑去哪一方更有利益。如果清朝还是用朝贡贸易方式对待他们,他们当然认为来清朝这边生活好。但清朝此事已经意识到朝贡贸易不属于有效管理,所以对他们进行行政管理编制,编制为3个佐领。而且要求他们缴纳实物税,缴纳貂皮,而不在按朝贡贸易那样给付赏赐,已经纯粹是纳税了。

清政府按现代国际法要求进行有效管理,违背了这些土著民族想跟原来一样自由自在的生活,而且清政府还派给他们军事任务,去摧毁俄罗斯人的城堡。这样的生活方式已经与在俄罗斯一方没有区别,而在俄罗斯一边生活有一方面好处,就是那里的貂多,更容易得到貂皮。同样被别人行政管理,当然愿意去自然生活条件好一些的俄罗斯一方。所以出现了鄂温克酋长根特木耳出走事件。

按照国际法传统的先占原则,前提是无主地,如果当地土著人没自己政权,但有土著民族居住,应该征求这些原著民族意见。但现实中,很少有国家会去征求原著民族意见。

那么再继续看先占原则要求的第二条件,按国际法要求,就是发现无主土地还不行,必须是“有效占领”。什么算是有效占领?一是宣誓主权,二是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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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士张诚绘制的清朝东部边界划界地图

对《尼布楚条约》涉及的土地,现在一般说中国从唐朝开始进行管理。但唐朝的时候满洲地区是渤海国,而黑龙江流域及以北的地区是黑水靺鞨居住,黑水靺鞨不愿意被渤海国控制,与唐朝进行了朝贡贸易往来,想借助唐朝力量来抵消渤海国。为此渤海国还派军队攻打唐朝。

唐朝与黑水靺鞨隔着渤海国,不可能对黑水靺鞨进行有效管理。而且渤海国公然与唐朝开战,唐朝也无力去管渤海国对黑水靺鞨入侵。

一般认为渤海国的中后期已经实际上控制了黑水靺鞨,但控制管理什么程度,以及北部边境在哪,因为渤海国自身档案资料失传,已经不可考。但从渤海国多次组团去日本,派去有渤海国官员还有一些部落的酋长或代表,这一方面说明这些部落被渤海国控制,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部落还保持相当大的自主性,所以才派出自己的酋长或代表。

至于辽朝,对女真分熟女真,生女真,直接有效管理的部分称熟女真,而不直接管理,仅按中原朝贡贸易方式维持关系,是生女真,黑龙江流域及其以北均是生女真。所以辽朝对这些地区,也没有进行有效管理。金朝、元朝,对那些地区,也基本是随俗而治,并未设立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管理。明朝就更没有进行管理,设的所谓卫所,均是羁縻机构,没有派官吏,还是女真自己管理。按明朝官方修的《大明一统志》,把女真和日本、朝鲜都放在外国志里。而且设置边关和边墙,防范女真。

那么清朝对那些地区管辖,上边也提到,入关和入关初期,对那些边远地区是按照中原的朝贡贸易方式,只是出现了俄罗斯问题,在根特木耳出走事件就可以看出,是后来才开始进行有效管理。故所说的因《尼布楚条约》失去土地之说,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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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布楚条约》满文版

结语

最后再谈几个上边没谈到的问题

1、从有效领土和经济利益上看《尼布楚条约》

俗语有话好钢用在刀刃上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兵力和财政上都有限,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就清朝而言,要综合考虑大局,把主要军事力量和财政用在什么地方,价值最大。清朝入关阶段,面对争夺中原土地,中原土地的价值肯定要大于对远东地区的争夺。

在平定三藩之乱后,面临最大威胁来自准噶尔汗国,涉及到不仅有漠南蒙古和漠北蒙古利益,而且也涉及到新疆青海、西藏等地区,其区域广泛。而且如果准噶尔汗国强盛,不仅上述地区尽其所有,而且大清自身都存在安危。所以从面积广泛和对国家安危这些大事衡量,显然这些要比人烟稀少、异常寒冷的远东地区更为重要。所以当时清政府自然要把兵力和财政主要用在对方准噶尔汗国。

就现在谈到比较各国的领土面积,一是比实际领土面积,还有一种是比较有效领土。有效领土面积指的是国家的领土范围内适合让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领土。俄罗斯占据的西伯利亚远东,异常寒冷,并不适合人类生活。从有效领土比较,目前中国面积要多于俄罗斯。古代人即使不懂现在说的有效领土概念,但也会算经济账,占领那些地区要耗费的军事开支、设立行政管理机构要行政开支,需要支出的费用远高于可能得到的税收。

没有跟俄罗斯争夺远东,而把主要军事兵力和财政开支用于对方准噶尔汗国,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努力才彻底解决了准噶尔汗国问题,最终将对蒙古实施有效管理,而且将新疆、青海、西藏等纳入版图。

清朝把上述那些领土纳入版图,是符合国际法要求的有效占领,就是驻扎军队、派遣官吏、收取税收。而不是以前中原王朝说的朝贡贸易或是设立名义上的羁縻机构。以前中原王朝对民族地区,即没有驻扎军队,也没设立行政机构,派遣官吏,没有收取税收,所以不算国际法上认为的有效占领。

2、《尼布楚条约》存在不清晰问题,以及清朝在其后没有对边境地区加强管理

虽然说签订《尼布楚条约》,是第一个符合近代国际法要求的平等条约,但也存在问题。

《尼布楚条约》存在最大问题就是对边境划分上还不清晰,不仅有待议地区,而且还存在表述上出现歧义的地方,以及没有明确的地区。比如现在我们画清朝版图是将库页岛划归在版图内,但《尼布楚条约》并未明确提到库页岛,当时俄罗斯人还不知道有库页岛,清朝当地人知道有库页岛,但派去谈判的官吏可能不知道库页岛,所以在《尼布楚条约》没有明确库页岛等地归属。在以后双方签订的《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既没有明确《尼布楚条约》规定待议地区的归属,也没有写《尼布楚条约》没有提到的库页岛归属。

签订《尼布楚条约》以后存在的问题,虽明确了一些地区边境,但清朝没有按现在管理边境线那样派军队守卫,对边疆地区还是疏于管理。

清朝虽对当地土著民族进行行政编制和收税,但主要还是当地土著民族酋长自己管理,清朝可能是兵力和财政的问题,虽说比其他朝代来说,是加强了管理,但就国际法的有效占领来说,清朝对一些地区管理还是不严格。正因为还是缺乏严格管理,给了俄罗斯在晚清的时候,强占一些土地,有了可趁之机。

俄罗斯一方对签订《尼布楚条约》内容,事后也非常不满意,现在俄罗斯历史官方观点也认为他们是迫于大清国的军事压力,把本来已经占有的黑龙江流域的土地又失去了。所以在晚清国力削弱后,俄罗斯强迫清朝签订《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

作者富察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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