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秋萍:社交電商業務模式及法律風險點應對

廣義的社交電商包括電子商務社交化、傳統企業社交電商化和社群電商化三種類型。其中,社群電商化最具有社交電商的典型特徵,因其利用社交關係變革零售模式。

社交電商的出現

近年來,由於社交媒介佔據人們的手機使用時間越來越長,同時,傳統電商市場也遵循著二八原則,頭部店鋪往往佔據了平臺大部分的流量,再者,移動終端普及、手機網速升級、網絡資費降低等客觀上也為社交電商的出現與發展埋下伏筆。

丁秋萍:社交電商業務模式及法律風險點應對

社交電商的購買轉化率遠高於傳統電商

依據商務部發布的《社交電商經營規範(徵求意見稿)》,社交電商是基於人際關係網絡,利用互聯網社交工具,從事商品交易或服務提供的經營活動,涵蓋信息展示、支付結算以及快遞物流等電子商務全過程的新型電子商務。

廣義的社交電商包括電子商務社交化、傳統企業社交電商化和社群電商化三種類型。其中,社群電商化最具有社交電商的典型特徵,因其利用社交關係變革零售模式,是本文的主要討論對象。

社交電商的業務模式

拼多多CEO黃崢曾說過這樣一段話:

淘寶京東更像是電商版的google,是搜索引擎式的電商,是人找貨;而拼多多想做一個電商版的Facebook,重點是貨找人,這本質上是兩個物種。

傳統電商屬於“人”找“貨”的購物模式,而社交電商重新搭設了這一模式,對於商家或平臺而言,社交對電商的價值就是獲取流量降低品牌到消費者的推廣成本。在實踐中,社交電商主要可分為拼團型、分銷型和社區型三類,具體業務模式如下:

  • 拼團型

買家自發形成拼團是該業務模式的核心,而低價是其主要競爭力。買家利用社交關係完成拼團,形成同一商品的大量訂單。此外,為完成拼團,買家會主動向其社交聯繫人推薦平臺及相關產品,典型如拼多多、京東拼購。

  • 分銷型

營 銷是分銷型業務模式的核心,分銷型社交電商的主要業務模式是S2B2C(Supply to Business to Customer)。在此模式下,一般先要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獲得會員資格,才能正式成為社交電商平臺的小B,小B只需在社交電商平臺開設店鋪,選取商品 上架,然後在朋友圈或微信群發佈商品信息鏈接並進行推銷,SaaS化工具、商品供應鏈、物流、售後服務等由社交電商平臺來提供。如有人員到小B店鋪購買, 完成交易後小B獲得一定佣金或返利。典型如雲集、環球捕手等。

  • 社區型

虛擬社群的運營,是社區型業務模式的核心,社群內用戶互相交流購物心得,分享喜愛的產品,引發彼此信任關係的構建。典型的社區型社交電商有小紅書、蘑菇街、寶寶樹等。

社交電商的法律風險點應對

社 交電商白熱化的激烈競爭讓很多商家為了發展用戶,紛紛採取“二級分銷”、“三級分銷”的手段。現目前國家對於“三級分銷”的監管趨嚴,2017年脈寶雲海 淘app因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涉嫌傳銷而被查處罰款,2019年3月16日,社交電商平臺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傳銷(直銷)違法行為, 被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月14日責令處罰1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306.58萬元。因此,無論是平臺還是微商、電商自身,都應該積極採取措施規避 傳銷風險。

解決建議:

1、電商平臺應儘量避免出現三層及以上的會員層級,同時通過《商戶服務協議》讓商家知悉一旦平臺發現類似採取許諾收益等方式誘導用戶發展下線或採取“三級分銷”模式發展下線拉用戶的行為,平臺有權要求其停止經營,並封停賬號。

2、平臺收取會員費時應提供充足的對價,如提供有一定價值的營銷培訓服務或者提供符合市場合理價值的商品,並且允許7天無理由退貨。

3、平臺應禁止上級會員以下下級的銷售收入為依據進行復式層級計酬。

4、作為電商、微商等商家自身,儘量避免出現三層及以上的會員層級,注重通過產品質量吸引顧客,防止落入非法分銷怪圈。(文/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京師(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丁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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