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專欄丨落水的“水爺”——雲南省臨滄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李華鬆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

李華松,雲南省臨滄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曾任鳳慶縣委書記,臨滄市委常委、臨滄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等職務。2019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調查。同年9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悔死了、悔死了、悔死了……”在雲南省紀委監委留置點裡,被臨滄當地人稱為“水爺”“水叔”的李華松反覆唸叨著。直到此刻,他才明白“人生都是單程票,不能重來”的道理。


  2019年4月9日,雲南省紀委監委對李華松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4日,經中共雲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華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2020年1月初,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提起公訴。


【心理失衡,貪念滋生】

剛參加工作時的李華松,是一名踏實幹事、吃苦耐勞的幹部。1983年8月,從雲南省畜牧獸醫學校畢業的李華松被分配到家鄉邦東獸醫站工作。他帶領工作人員鑽豬圈、攀牛欄,憑著過硬的專業能力和吃苦耐勞的精神,得到了肯定,被群眾親切地稱為“小李醫生”。由於能幹事、會幹事,工作業績突出,在組織的關懷下,剛工作兩年,李華松就加入了中國共產黨,並先後任馬臺鄉副鄉長、鄉長、鄉黨委書記,鳳翔鎮黨委書記。用李華松的話說,這一時期是其最忙碌、也是最充實的一段人生經歷——他帶領群眾大力發展經濟,搞基礎設施建設……各項工作居全縣前列。


1998年,李華松被組織提拔為臨滄縣(現臨翔區)副縣長。“和一直在縣城工作的同事相比,自己在住房、生活等方面條件差了很多,心想自己一直在鄉下工作吃虧了,有點不如人了。”初到縣城任職的李華松,心理有些失衡。


  隨著職務的升遷,權力大了、交際廣了,找他辦事請吃飯的人多了,吃一點收一點在他眼中也變得習以為常。他的這一細微變化讓一些不法商人“捕捉”到了。在分管臨滄機場徵地拆遷工作中,負責機場跑道建設工程的老闆甘祥龍(另案處理)主動示好,於1999年春節前給李華松送上了2000元的“慰問金”和兩瓶酒。李華松幾番推辭,但還是收下了。由於該工程建設比較順利,受到市領導肯定和表揚,李華松與甘祥龍的關係從此越來越密切。


此後,甘祥龍與李華松如影隨形,李華松到哪裡任職,甘祥龍就緊跟到哪裡承攬工程項目。而李華松也從甘祥龍那裡獲得豐厚的回報,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再到上百萬元的房產,且黨的十八大後仍然不收斂、不收手。


  “甘祥龍是第一個給我送2000元‘慰問金’的老闆,今天成了把我送進來的關鍵之人。20年前收了不該收的第一筆錢,20年後毀掉一生,從意氣風發到跌入深淵,原因很簡單,就是貪念。”接受審查調查時,李華松幡然醒悟,“你拿了老闆的錢,就等於他在你身上綁了一枚炸彈,引爆器在他手上,爆炸是一定的,讓你整天提心吊膽。”


【把工程項目當“搖錢樹”】

  之所以被稱為“水爺”“水叔”,是因為李華松長期分管水利工作,其插手干預的工程項目中,涉及水利工程項目的也最多。

  據熟悉李華松的人介紹,李華松在當地幹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協調能力強、執行力強”。然而隨著職務的晉升,他並沒有把優點用在幹事創業上,而是明面上堅持原則,強力推進工程項目建設,私底下卻利用職權,為親屬、工程老闆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獲得回報。


  “打個招呼不算什麼,加之有部門監管,還要進行招投標,項目誰做都一樣,做好就行,我也沒有明說要讓誰幹,只說讓其參與招投標。”把分管的工程項目當成自家商品隨意出售,此時的李華松已被私利矇蔽了雙眼,卻仍然心存僥倖。


  經查,1998年至2016年,李華松在擔任臨滄縣副縣長、縣長,鳳慶縣縣長、縣委書記,臨滄市副市長期間,不講規矩、不講程序,插手干預水利、交通、移民、林業等領域工程項目達30多個,為親屬、商人“朋友”在工程項目建設中謀取利益。

  ——與其表弟等親屬組成“親友團”,裡應外合謀取私利。李華松利用職務便利向分管部門領導或工程項目負責人打招呼,其親屬參與工程項目招投標或直接獲得工程項目。


  ——構建“朋友圈”,站臺撐腰利益共享。李華松將大大小小的工程項目分享給眾多商人“朋友”或為其站臺,通過收受財物、房產等獲取回報。

  ——編織“關係網”,上下聯動協作配合。鳳慶縣原縣長楊紅俊(另案處理)等人懼於李華松的職務影響力、出於政治攀附目的,在明知不合規不合法的情況下,對李華松的指示、暗示、站臺心領神會,並鼎力相助。


【任性妄為、獨斷專行釀苦果】

  “擔任處級領導幹部後,基本都在重要崗位上,抓工作自己說了算、定了幹,下面只看我臉色行事,也沒人敢提反對意見,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李華松坦言,自己長期擔任領導職務,養成了強勢霸道、獨斷專行的性格。


  他的強勢霸道、獨斷專行,卻讓國家遭受了巨大損失。


  經查,李華松擔任臨滄市副市長分管移民工作期間,在未安排重新設計、未報省發改委重新立項審批的情況下,將臨滄市雙江縣某移民安置點道路工程從原設計立項的彈石路變更修建為柏油路,並多次要求雙江縣移民局領導限期開工。由於該項目倉促開工、設計不到位、地基和排水設施還是按原來彈石路的標準建設,導致道路驗收後,發生兩次大面積垮塌損毀,兩次招標重修,造成國家資金的嚴重浪費和移民權益的嚴重損害。


  未經臨滄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研究,李華松擅自同意違反規定截留森林採伐限額,肆意下達採伐限額給其他公司進行原料採伐,造成大量國有林木被超限額採伐,直接經濟損失2500多萬元……

  此外,在李華松插手干預的工程項目中,有的企業違規中標後因沒有施工能力且資金不足,導致工程嚴重超期;有的企業中標後不繳納保證金,導致廢標並組織二次招投標。

  除了插手干預工程項目,李華松還熱衷於為親屬、下屬等在工作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打招呼。據云南省紀委監委查實,他利用職務便利,安排分管部門在未向社會公告和組織考試的情況下,違規將親屬招錄為工勤人員;指使他人採取弄虛作假手段,將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女兒違規吸收成為中共正式黨員;為臨滄市財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天文(另案處理)職務晉升向有關部門打招呼,先後十餘次收受李天文現金……


【干預司法、對抗組織終自毀】

  作為黨員領導幹部,遵紀守法是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受黨教育培養多年的李華松對這一點十分清楚,但在個人私利面前,紀律規矩和法律法規於他而言形同虛設。

  一方面,他以權壓法,為了親屬私利,不惜插手干預司法。2018年的一天,其女婿為了發展竹子種植產業,糾集人員強行將他人公司擁有產權的80多畝咖啡樹推毀,經鑑定價值118萬元。森林公安機關立案後,李華松強行要求市林業局、市森林公安局把事情調解平息,並理直氣壯地認為“他是我女婿,又不是外人,我怎麼不能過問”。由於李華松的干預,該案一直未得到妥善解決,直到李華松被留置後,才重啟調查。


  另一方面,他又“小心謹慎”,在違紀違法的道路上處心積慮規避風險、逃避監督。調查中發現,其夫婦銀行賬戶只有正常的工資收入,其收受的房產、財物等均在他人名下;平時跟工程老闆聯繫時,只用秘書、駕駛員的手機……自認為做足了功課的李華松,在組織多次對其函詢、談話時,對相關問題均予以否認。

  在雲南省紀委監委對其初核期間,工作人員9次與其談話,他仍信誓旦旦堅稱自己沒有問題,私底下卻與甘祥龍等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打探審查調查工作秘密,對抗組織審查調查。

  “其政治意識、紀法意識之淡漠可見一斑。”審查調查人員說,最終,在鐵的事實面前,他才明白“有問題積極向組織說明才是唯一正確的出路,對抗是走不通的”。


【量紀量法分析】

  2018年4月,經雲南省紀委研究並報省委主要領導批准,該省紀委相關室對反映李華松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2019年4月9日,經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主要領導批准,對李華松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並於同日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審查調查,李華松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的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商人老闆、下屬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函詢、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在工作招錄方面為親屬謀取利益,指使他人採取弄虛作假手段,將不符合入黨條件的女兒發展為黨員;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長期佔用企業商鋪並出租獲利,接受商人老闆為其親屬支付旅遊費用;違反群眾紀律,盲目決策,致使國家財產和群眾利益遭受較大損失;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公共資產較大損失,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發包,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並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大搞權色交易。

  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面: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李華松前述行為,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華松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獲取工程項目、撥付工程款、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涉嫌受賄罪;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擴大水利工程補助範圍、截留森林採伐限額並下達給他人進行原料採伐等,造成國家資金重大損失、林木蓄積被超限額採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涉嫌濫用職權罪。


  審查調查期間,經過反覆思想教育,李華松如實供述了紀檢監察機關掌握的違紀違法事實,對其違紀違法及涉嫌犯罪行為有一定認識。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華鬆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

  ……


  第一百零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何詠坤 通訊員 趙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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