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_Rock柴超_柴偉
法律中沒有定義審問的持續時間,甚至也沒有定義審問的含義。有的只是:盤問、繼續盤問、傳喚、拘傳、傳訊,提訊。
[盤問]
盤問一般是針對在現場執法執勤過程中,對於發現有違反犯罪嫌疑的人,需要進一步查明身份的,或者涉及治安突發事件的。可以帶回公安機關進行24小時的盤問。只要24小時之內搞清楚被盤問人有沒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問題,就不需要進入繼續盤問。
[繼續盤問]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12小時以內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於隱瞞姓名,住址和身份,導致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傳喚]
傳喚分為一般傳喚和強制傳喚。傳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那麼我們可以再延長12小時,也就是說傳喚的總時間,最多就是24小時。(詳見2018《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拘傳]
一般來說,公檢法都可以拘傳嫌疑人。(詳見2018《刑事訴訟法》第66條)
拘傳的持續時間也是12小時內,如果案情重大複雜的,最多可以延長至24小時。這一點跟傳喚是一樣的。
[傳訊]
傳訊是針對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的。時間也是一樣,是12小時。12小時內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以再延長12小時。
[提訊]
提訊一般是針對被拘留後的嫌疑人的一種訊問,其時限同上,也是不能超過24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