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忙”不能幫!許昌兩人就因此獲刑……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早已被人們熟知。

可是,男子孫某不僅醉駕,

而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找親友頂包、作偽證,

結果害人害己。

日前,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其中,醉駕的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孫某的親友蘇某、劉某分別犯包庇罪、偽證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孫某現年47歲,家住禹州市鳩山鎮。2019年8月12日晚,他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前往親戚家參加婚宴,喝了些酒。當日21時許,宴席結束,他駕車載著劉某等人離去。行至禹州市鳩山鎮趙莊村附近時,他駕駛的車輛與孟某駕駛的小汽車相撞。


交通事故發生後,孟某報了警。孫某為逃避法律制裁,沒有在現場等待,而是回到家中。隨後,民警找到孫某。經檢測,孫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00.09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


2019年8月13日,在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受調查時,孫某一口咬定交通事故發生時自己不是駕駛員,駕駛車輛的是其親戚蘇某。次日,蘇某、劉某主動到禹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了虛假證言,謊稱車輛是蘇某開的。


令他們沒想到的是,這一切都逃不過民警的眼睛。經過警方進一步調查,3人如實交代了事情原委,對頂包、作偽證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9年11月底,此案由禹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該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1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合併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至於被告人蘇某和劉某,分別犯包庇罪、偽證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為醉駕的人作偽證,會構成偽證罪,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在此,禹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郭曉玉提醒廣大群眾,切莫碰觸法律底線,莫礙於親情、友情替人作偽證。真正的幫忙,應當是及時提醒、勸告飲酒者不要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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