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條件罪犯能申請減刑?

fujunda


我個人來解釋一下在現行的法律範圍內,想要減刑你得在監獄裡面明白什麼?:

首先先要明確第一個概念:間隔期。也就是說你想減刑間隔時間得夠,通俗點呢就是你得服刑改造時間夠了之後才有機會呈報減刑。

按照目前監獄執行的減刑政策,間隔期是指的你從入獄服刑開始到你可以減刑的時間間隔。目前的規定是規定:

判刑不滿5年的,只有當從你入獄那天開始算起滿1年後才可以呈報減刑;

判刑5年到10年的,只有當從你入獄服刑那天開始算起滿1年6個月後才可以呈報減刑;

判刑10年以上的,只有當從你入獄服刑那天開始算起滿2年後才可以呈報減刑;

但是如果你屬於金融詐騙罪或者涉黑案件或者職務犯,間隔期最少2年,也就是需入獄服刑2年後才可以呈報減刑;如果是判刑超過10年的職務犯現在第一次減刑的間隔期是3年。

第二個重要概念:“確有悔改表現“。只有服刑人員被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可以有機會呈報減刑。

一般服刑人員只要是認罪服判的一般都屬於”確有悔改表現“,但是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滿足“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認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第三個重要概念是:最高減刑期限,通俗點就是一次減刑的上限是多少。最高不超過多少。

最新的減刑規定,普通的刑事犯(沒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情況下)最高減刑一次不超過9個月;職務犯最高減刑(沒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情況下)一次不超過6個月,關於服刑人員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情況可以看本文末尾的解釋。

第四個重要概念就是:表揚。一個表揚理論上可以呈報減刑2個月。如果在一年的考核期中服刑人員表現好,還可以獲得監獄積極分子,一個監獄積極分子相當於一個表揚,在間隔期內獲得多個積極分子只能使用1個。

也就是說你從入監服刑到呈報減刑期間你能獲得幾個表揚。現在600分一個表揚,目前監獄服刑人員一個月可以獲得考核分100~130分。一般一年能獲得2個表揚。現在規定判刑5年以下的,需2個表揚或者2個表揚以上才可以呈報減刑;5年以上的,需3個表揚或者3個表揚以上才可以呈報減刑。

第四個重要概念:半年評審。監獄每半年會對服刑人員進行改造評審。評審分4個檔次: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只有同上滿足以下2個條件:條件1:離呈報減刑最近的半年考評為良好或者優秀時,條件2:所有的評審中良好或者優秀佔比一半以上。監區才會給你呈報減刑。

第五個重要概念:報請減刑的從嚴把握條件。從嚴條件包括:累犯、再犯、異地犯罪、一人犯數罪、多次犯罪。舉個例子,如果服刑人員在改造期間獲得4個表揚,也滿足以上4個條件。可以呈報減刑8個月。但是你有從嚴條件,有一個從嚴條件會扣掉一個月。比如該犯是累犯。只能呈報減刑7個月。

再明確了以上5個概念之後,現在我們理論上算一下判刑3年的最高可以減刑多少。

假設該犯在看守所6個月,入獄後還剩2年6個月。

如果是一般服刑人員(非涉黑、金融詐騙、職務犯)那麼間隔期就是1年。如果該犯在1年6個月的服刑改造中獲得3個表揚+一個監獄積極分子。相當於4個表揚,然後開始呈報減刑。目前4個表揚理論上可以報請減刑8個月。如果該犯沒有從嚴條件,又沒有附加刑(罰金、贓款)。該犯在目前的減刑政策下理論上最高可以減刑8個月。但是實際情況3年刑期,一般能減到3個月或者5個月就是不錯的了。

如果是涉黑、金融詐騙、職務犯。那麼間隔期就是2年,由於從呈報減刑到法院開庭接到減刑裁定得2到3個月。所以理論上最高減刑時間3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2018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四)項、第(六)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七)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第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起始時間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得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鄭滌生


關於判刑的條件很多,難以詳述。只能粗略解釋。 在監獄內只要遵守監獄裡的管理規定,積極參加勞動,認罪悔罪,可以認定為立功表現,就可報送法院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第七十九條【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一隻初二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①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②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③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④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⑤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⑥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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