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府百戶衙門


掌故知魯 | 孔府百戶衙門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十一月十八日,康熙皇帝下了一道諭旨,恩准了衍聖公孔毓圻等人設“百戶”的請求。林廟守衛百戶一職得到朝廷的認可,衍聖公府正式成立了百戶機構。其基本職能為管理林廟、書院、戶丁,治安巡防,護衛林廟,徵收丁銀及辦理一切祭典。其成員姓名送朝廷兵部註冊備案,所給俸祿,按彼時同品級由孔廟祭田內開支。

此舉乃孔府的一件大事,其執法權得到朝廷的認可,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成立之初的“百戶”具有什麼樣的規模與氣派呢?史料記載如下:

廟戶中選健丁八十名,分為二班,本百戶率領守衛林廟及本府公出隨從擁衛,用綠旗。

百戶凡謁見本府及公所,行禮俱照堂參禮行。

百戶接見州縣官及本縣官,照管勾一體接見。

百戶儀仗:傘、鑼、獸刀、棍、鎖、藍旗,俱用軍牢。

百戶服色照典制,四品頂帶、補服、系刀。

本府廟丁,素因無人統領,暫隸辦官統率。今既經欽設百戶,應俱隸百戶統率。

百戶封條、懸牌,應寫“欽設至聖林廟守衛司”。

百戶公所參謁行禮,應自為一班,以分文武。

百戶謁見上官及本府,手本應寫“欽設至聖林廟守衛百戶某人”。

如此班底的欽設建制,具有了獨立的司法體系,可謂是威風凜凜、名震四方。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百戶武裝司法只是針對家族管理系統內部,比如戶丁尋釁滋事、佃戶之間的摩擦糾紛、執事官的瀆職失職等,不能干涉過問地方民間事宜。否則,一旦惹上官司還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乾隆七年(1742年)九月,在曲阜盛國寺就發生了一起命案被人告上山東省部的事件。

彼時的訴狀稱:林廟百戶越權行事,處理民間糾紛,致使張文柱自刎身亡。山東提刑按察使司以林廟百戶干擾民事,“擅受民詞,濫差滋擾”,以至逼斃人命,一路追究下來。要求衍聖公府詳查案情,對肇事者嚴懲不怠,革究林廟百戶陳曰訓之職;百戶成員田開泰除革職外,追繳葬銀十兩付與死者家屬,屍棺有其領埋。致使衍聖公府內惶惶不可終日,一向“詩禮傳家”的聖公府怎麼了?

事情緣於盛國寺村民李之貴與鄭玉貴,同時看好一處張文柱的地產房屋,因爭相購買起了糾紛。按理說,誰給的錢多就賣與誰,天經地義,無可厚非,但有些貪心的張文柱使了個小聰明,把雙方的定金都收下後,開始坐地看漲。這下惹惱了兩方購買者,一怒之下把張文柱告到衍聖公府的林廟百戶。原來張文柱不是一般的“民人”,而是入另冊的廟戶之丁,隸屬於林廟百戶管理。

林廟百戶有專屬衙門,舊時位於孔廟東側不遠處,隨時處理孔庭內部各種糾紛案件。如遇事關重大者,則上報衍聖公。但此時的衍聖公孔昭煥年僅8歲,府務一切事宜由族爺孔繼汾、孔繼涑及族長執掌。故而,此時百戶權力相對較大,缺少相應的約束。

這天,有著四品官銜的林廟百戶陳曰訓接到二人的訴狀,經瞭解後對張文柱的做法十分不滿。他認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是亙古不變的道理,且所賣之地並非私產(官地),一個小小的廟丁竟敢如此大膽,此舉不但有辱儒門,而且荒唐可恥之極。身為堂堂的林廟百戶,屬員竟然如此刁蠻,豈能聽之任之,讓其任性無賴於鄉里。於是,派下屬田開泰等人攜帶刑拘,高舉著“欽設至聖林廟守衛司”醒目招牌,前往盛國寺捉拿張文柱歸案。

這陣勢把張文柱嚇的著實不輕,剛剛還相安無事、悠閒自得的他,懵懵然被一隊人馬押解到百戶衙門。

此案由田開泰具體負責審理。田屬於典型的酷吏式人物,他急於立功,努力表現自己,在堂上引律據典,例述張文柱種種罪過,大施淫威。其實,張文柱雖然身為廟丁有些貪慾,但畢竟是沒見過大世面的一介農夫,生性懦弱,膽小怕事,經過田開泰的一番訓斥恐嚇,已是六神無主,魂飛膽破,無言以對。就在牢所反省之際,他放棄了生的希望,掏出隨身攜帶的火鐮(舊時點火工具),劃破了脖子的大動脈,鮮血汩汩流出,無聲無息的張文柱靜靜地離開人世。

自古人命關天,哪怕是在封建社會,一介草民的性命也會拷問世間良知,不會無聲無息。屍體當然不久就被發現,可張文柱家人親屬拒絕領屍埋葬,認為此案隸屬民事,應有地方官審訊,並質疑林廟百戶衙門濫用私刑。一紙訴狀打到省府衙門,出現了開頭一幕。

此案問責,作為林廟百戶的掌門人陳曰訓,自然首當其衝。可陳曰訓也有一肚子委屈,他認為自己並沒有越職行事,張文柱確實屬供應灑掃戶的廟丁,是自己管轄之內的成員。盡心盡力,全心全意為聖公府效力,從來沒有犯下過錯的他,看到此次大事已出,自己面臨革職懲辦,心中忿忿不平,難以緘默:“若不將約束、即幹究遣,不得不差人查明。若可處息,固免滋事。倘不能結,以便移送地方官審訊。詎意所差之田開泰,不知法度,言詞恐嚇,以至張文柱情急自刎身死,是田開泰威逼,自有應得之罪。”耿直的陳曰訓如是說。

如此一來,把衍聖公府推上了左右為難的境地。客觀地講,陳曰訓盡職盡責並無越俎代庖,主體人為廟丁,完全有理由獨立處理此案,只是過程略有瑕疵。表現在行事簡單,草率的委派他人,沒有能夠全盤、謹慎考慮買賣雙方矛盾形成的基本點,及雙方不同身份,一時興起便自作主張。上述“倘不能結,以便移送地方官審訊”等語,大概屬事後彌補過錯之詞。但事情總有兩面性,此案確實又有民間性質,畢竟事情是發生在“民人”與戶丁之間的經濟糾紛。沒有及時與曲阜縣衙聯合辦案,應為此案的最大過失。

無奈的衍聖公府,在強大的壓力下最終做出妥協,答應田開泰革職罰銀。但對百戶陳曰訓,則為其求情。在回覆辯詞中寫道:“欽設守衛百戶一員,專司管轄是林廟戶丁,該百戶原有管束之責。倘戶丁相互雀角鬥毆,理應剖斷是非懲治,毋使滋事。若內有關涉民人者,自應移送地方官審理。今百戶陳曰訓,因民人李之貴爭買官地房屋,呈控廟戶張文柱到案,差田開泰查明,欲行移送地方官審訊,似與擅受民詞、濫差滋擾者有間。且陳曰訓任事二十餘年,巡防維謹,從無過誤。即現今委署管勾員缺,承辦祀事,亦為稱職。而張文柱自刎一案已經外結,可否念其事非越俎,過出無心,從寬免其諮革,賜記大過一次,以策後效。該百戶自當頂戴栽培之恩,益加勤慎供職矣。”陳曰訓在衍聖公府的請求下,最終有驚無險的免於革職處罰,保住了百戶職位。

林廟百戶作為一種特殊宗法機構,毋庸置疑的是為維持衍聖公府的政治、經濟穩定。同時,也為曲阜彼時的社會治安做出了貢獻。但由於歷史的侷限性,雖然身處講究禮義仁愛的聖人之地,封建勢力的強權也無時不在侵蝕著尚不平等的社會肌體。那麼,今天的我們就需要用歷史唯物主義觀點來正視它的存在。林廟百戶畢竟在曲阜歷史空間裡留下一道道年輪,功過是非,任由後人評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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