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逾期支付工程款之利息、違約金的認定

【建設工程】逾期支付工程款之利息、違約金的認定


「建設工程」逾期支付工程款之利息、違約金的認定


裁決要旨


發包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承包方支付利息;合同裡對違約金另有約定的,在合理範圍內違約金應一併支持。

關鍵詞 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 違約金

申請人:A建築集團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案情

2003年2月12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統稱本案合同)。第一份施工合同(以下稱1#樓施工合同)約定:由申請人承包被申請人位於北京市“甲小區住宅1#樓”工程,建築面積18118平方米,剪力牆結構,地下一層,地上十四層,承包範圍為土建、暖衛、電氣工程,工期為408天,開工日期為2003年2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04年3月29日;合同價款為23512000元(指人民幣,下同),採用可調價款方式確定,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為洽商變更單次、單項累計在正負1000元以內不予調整,正負1000元以外允許調整,暫估價按實調整;合同價款的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後15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30%作為工程預付款,當工程進度款支付到65%時,開始每月抵扣預付款;進度款以按月支付方式,在每月6日前支付承包人上月工程進度款;工結算款的支付為“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工程量的確認為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報告;合同並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工程質量、工程變更、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二份施工合同(以下稱2#樓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為“甲小區住宅2#樓”工程,建築面積為44510平方米,工期為450天,開工日期為2003年2月15日,竣工日期為2004年5月10日:合同價款為60362500元;該合同的其他內容同1#樓施工合同。申請人在仲裁申請書中稱,合同履行過程中,兩棟樓作為整體項目一起撥款結算。由於處理地基和通水通電等原因,工程推遲到2003年5月9日正式開工,被申請人沒有支付預付款。2004年11月16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當天雙方簽訂了1#樓、2#樓的《北京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施工期間,申請人按期報送了《工程進度款報審表》及相關材料,報告已完工程量和應付款數額,監理工程師確認申報屬實,被申請人工程師提出“以甲方核定為準”,但始終沒出具核定結果,依據合同規定,申請人報告的進度款即視為支付進度款的依據。計量的工程量總價9165萬元。竣工驗收時,被申請人實際付款加上供應的建材款和鋼材款僅支付了5916萬餘元。

雙方在2004年12月23日又簽訂了《甲小區1#、2#樓補充協議》,確認了竣工日期、申請人結算資料呈交時間等事實,並約定:被申請人於2005年1月25日前支付申請人8000萬元(含墊付的材料款),如被申請人不能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結算審核工作,即按申請人上報的工程結算單為準支付工程款(爭議部分除外),在2005年4月30日前除保修款外全部付清。直到2005年9月1日,被申人才和申請人簽訂了《甲小區住宅樓結算表》,1#樓、2#樓結算總價為9900萬元,被申請人供應的材料價值1450萬元,另外還供應鋼材222.105噸計728326.6元。截止到2006年1月6日,被申請人已付67129646元,加上材料款,共付82357972.6元。按《工程質量保修書》規定,被申請人按合同價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工程交付一年後即2005年11月16日被申請人應付保證金3984038.15元,被申請人長期拖欠工程進度款和結算款,在商品房銷售良好的情況下,到2005年1月25日前沒付清8000萬元工程款,到4月30日前沒付清無爭議的9900萬元工結算款,嚴重違反了施工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違約金,申請人是實行核定企業應稅所得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建築業應稅所得率由原來的6%調整到9%,然後按33%的稅率徵稅,為此因被申請人拖欠結算款、保證金,申請人要多繳稅款162680元,應由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克服資金不足等巨大困難建成了工程項目,幫助被申請人順利完成建設開發售出房屋,獲得了經濟效益;而被申請人從開工時起至現在,一直拖欠工程款和質量保證金,併為拖延付款製造保修合同糾紛,極大損害了申請人的名譽和利益,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催款,但該公司始終不肯給付,為此申請仲裁。申請人的具體種裁請求為:

1.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12448302.4元;

2.裁決被申請人就拖欠的工程結算價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申請人同期向銀行貸款的利率計算,自2005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計算到2007年1月31日為1443528元;

3.裁決被申請人就拖欠的工程結算價款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施工合同總價3%的比例,支付2516235元;

4.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因未履行補充協議第一條規定付清800萬元工程款的欠款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05年1月26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為139035元;

5.裁決被申請人就拖欠的工程進度款,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3年8月7日起至2004年12月23日,為2104886元;

6.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3984038.75元;

7.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逾期給付質量保證金3984038.75元的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05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計算到2007年1月31日為294410元;

8.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因遲延支付工程款造成申請人多繳稅款的損失162680元;

9.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

一次開庭時,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在本案立案後的2007年2月13日支付了50萬元,故在其第1項仲裁請求中相應減少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的工程結算價款至11948302.4元。

為支持其仲裁請求,申請人提供了本案合同(申請人證據1、2),被申請人驗收通知(申請人證據3),甲小區1#、2#樓竣工驗收記錄(申請人證據4),月工程進度款報審表(申請人證據5),建設單位應付工程進度款明細表(申請人證據6),甲小區1#、2#樓補充協議(申請人證據7),甲小區住宅樓結算表(申請人證據8),被申請人供應鋼材的買賣合同、墊資供貨及產權抵押協議、鋼材調撥單、同期北京工程造價信息(申請人證據9),被申請人付款彙總表及銀行進賬單等收款憑證(申請人證據10),北京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證據11),申請人於2005年、2006年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證據1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核定徵收企業應稅所得率的通知及申請人相應的發票、稅憑證(證據13)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發出的費用索賠申請表、催款通知書、欠款催告函(證據14)及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申請人證據15)等證據材料申請人並提交了被申請人拖欠工程進度款利息計算表、拖欠補充協議工程款利息計算明細表、拖欠工程結算款利息結算明細表、應返還保修款利息計算說明等以具體說明其仲裁請求。

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答辯稱:

1.本案施工合同有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附件1均為固定價款,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為因洽商變更可調價款,而有關合同價款變更的約定都在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的第6、7、8條,但申請人在沒有履行通用條款的第6、7、8條約定的情況下,卻在結算過程中要求被申請人調整合同價款,因此申請人所主張的合同總價款及索賠要求均缺乏合同依據。

2.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應在2004年5月10日竣工,但申請人實際竣工(四方驗收)日期卻晚了六個多月,實際驗收合格竣工日是2005年4月獲建委備案表;而且,截至工程竣工時,施工合同約定的8000多萬工程款,被申請人已經支付給申請人共計6000多萬元,扣除質量保脩金,實際付款已達80%;被申請人在雙方最終結算前沒有拖欠對方的工程款,而申請人延誤工期屬於違約,應當按合同約定向被申請人承擔170餘萬元的違約金,該款應從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約定的8000多萬元總工程款早已超額支付,現在雙方之間剩下的就屬有爭議而沒能協商解決的具體細節性問題,如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工程變更洽商、工程實際造價、實際付款、工程結算、工期延長、工程質量、質量保修以及經濟損失方面,申請人主張的2000萬元工程款毫無道理。

3.《甲小區住宅樓結算表》中甲供材料及其備註與實際不符,僅這一項就少算了被申請人400多萬元,其中有鋼材、中水、密閉網、兩用風機、過濾吸收器、瓷磚等。雙方在小部分工程款及其他問題上一直是有爭議的,直到2005年9月1日工程總價款才算確定下來,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被申請人拖久工程款的問題,申請人主張按通用條款第3.3款等主張的利息毫無道理。

4.申請人雖然在2004年11月16日通過竣工驗收,但此後工程實際中出現了嚴重的施工質量問題(漏水、鋼筋腐蝕等),導致總價值近4000萬元的房屋受到影響而滯銷,至今尚有上千萬元的受影響房屋沒能銷售出去,僅這一項給被申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就有數百萬元,被申請人為給有質量問題的房主解決維修問題花費就超過100多萬元,因上述工程質量問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理應從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另外,被申請人實際支付給申請人的款項,申請人還有沒有計算進來的。

被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在其代理意見中認為:1.申請人的利息請求缺乏合同、法律及事實依據,違約金請求也沒有合同及事實依據。首先,截至2005年4月工程竣工驗收時,被申請人支付的工程款(含材料款)已超出雙方合同價款300多萬元,不存在拖欠總工程款之事。雙方合同通用條款第26條以及專用條款第35條都沒有關於每月進度款未按時支付時應承擔什麼貸款利息的約定,本案實際情況也沒有通用條款第33.3款以及專用條款第35條所說被申請人違約的事實。其次,申請人所附證據中的利息賬表,沒有將應付進度款與實際工期進行相應調整,實際工期比原合同延長11個月,而進度款只按延期開工2個月往後順延2個月;另外,即便要計算利息,申請人也應舉出有被申請人簽字的每月進度款報告,然後分別每個月計算未付部分的一個月利息,後幾個月的付款又有多少分別是抵扣上哪個月的多少進度款以便確定每筆進度款的延付期限,但是申請人均未做到。最後,就是按照申請人的錯誤賬表來算,2003年也只有年底4個月進度款未全部到位,2004年也只有6、7兩個月,而自2004年8月往後實際施工九個月,進度款都沒有列,但實際付款達幾千萬元。

2.國家及政府規定了工程總造價5%的質量保證金,現在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且竣工未滿5年,申請人主張返還該筆款項,顯然不符合規定,也不利於解決關係民生的重大實際問題。

3.被申請人在不算自己損失的情況下,所欠工程款只有7564358元,雙方關於付款方面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被申請人供應材料上,材料實際供應與被申請人欠款700餘萬元一樣都是事實,不能因為雙方某個文件就將其否定,否則,雙方提交建委的《工程款撥付情況證明》也可說明被申請人不再欠款。

4.申請人工期延長使被申請人賠償購房客戶損失,加上漏水、地磚和瓷磚脫落以及房屋因質量而滯銷的損失,申請人應當支付被申請人9286305元,在抵銷被申請人欠款後,申請人還應支付被申請人1721947元。

被申請人提供了“各種款項支付結算情況表”以說明其觀點,該表稱:被申請人已付申請人工程款數額為87479036元,分為:

1.直接支付現金67129646元;

2.提供材料的價款19568890元(含鋼材款772730元,混凝土1049萬元,M門窗廠供貨381萬元,瓷磚327萬元,中水、人防設備及通風設備等12160元);

3.申請人等直接領款130500元;

4.代申請人墊付李強15萬元;

5.申請人提起仲裁後付50萬元。

被申請人提供了下述證據材料以支持其答辯意見:甲小區1樓2#樓的竣工驗收備案表(被申請人證據1,備案日期為2005年4月5日);甲小區住宅樓結算表(被申請人證據2,內容同申請人證據5);北京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被申請人證據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款撥付情況證明(被申請人證據4,內容有“本工程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按計劃、按時、足額支付了該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支付的工程款項,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有申請人、監理單位和被申請人蓋章);混凝土供應商的起訴書及合同、結算單,K金屬製品有限公司鋼材款發票,M門窗廠供貨合同報價單及說明、付款憑證等,樓宇門對講系統加工合同及報價單衛浴設備、瓷磚等的供貨合同及付款憑證,中水設備、人防設備等的購銷合同及付款憑證(被申請人證據5);申請人王宏於2004年1月9日借被申請人9萬元的借據,關於甲小區1號樓電梯被水淹致40500元損失的便函及收款條(被申請人證據6);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墊付15萬元工程款的協議書(2003年5月30日)及領款人張輝的證明(被申請人證據7);被申請人在申請人提起仲裁後向申請人支付50萬元的票據(被申請人證據8);被申請人賠償客戶延期交房違約金明細表及客戶領款手續(被申請人證據9);地下室漏水記錄、照片及客戶、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地磚、瓷磚脫落和頂層房屋漏水等問題的函件(被申請人證據10);整個項目2005年2006年以及目前尚未銷售房屋情況表(被申請人證據11);四方驗收後被申請人及監理單位給申請人的通知、移交協議書(被申請人證據12等)。

針對被申請人的意見,申請人發表瞭如下五個方面的意見:

1.被申請人在代理意見中說其支付的工程款超過了合同價款300多萬元,不拖欠工程款與事實不符。

(1)《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6條第23.2款約定,本合同價款採用“可調價款”確定,不是固定價,9900萬元是本案合同承包範圍結算價。降水、護坡、電梯、人防通道、室外工程等不在招標範圍。

(2)被申請人說《甲小區住宅樓結算表》上少算了材料款,申請人王宏支取的9萬元、付給勞務公司的15萬元、因暖氣片跑水支付電梯公司的40500元應當計入已付款,這些都沒有事實根據。雙方在《結算表》中確定,被申請人供應1#、2#樓的材料共計1450萬元,備註說明“甲供材料1450萬元中,不含甲方供應的鋼材價款”,清楚表明結算時未確定金額的材料只有鋼材一項,《結算單》加蓋了雙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能變更。財政部、建設部在2004年10月20日公佈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4條第(四)項中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被申請人必須遵照執行。在2004年9月18日呈交建設單位,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2、33.3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結算核實,並支付竣工結算款額的95%…”,說明雙方是按照合同約定程序核對結算資料,經過長時間審查,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確定出結算總價和甲供材金額的。被申請人的“各種款項支付結算情況表”上的材料款合同、票證都是被申請人自己掌管的,時間發生在結算以前,被申請人不能證明其對於自己的供料事實不知道、不瞭解。在這些證據中,水泥款起訴書不是結算依據;人防通道工程材料不屬於本案合同承包範圍,票證內容不能對應、脫離當時條件無法確定,也證明不了材料款就是19568890元;同樣申請人也能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但是也不能推翻雙方確定的竣工結算結果。被申請人代理人在開庭時認可鋼材款是728326元,過後又提交兩份發票說明是772730元,但是發票上的財務章不一致,不能認可其來源真實。在申請人提交的“鋼材供貨協議”第3條執行價格上寫明30天內付款的,結算價格每噸下調200元:“鋼材供貨協議”上還寫明“每批次鋼筋有市場價”、“材質單隨車走”。以上內容是買賣雙方對執行價格的特殊約定,應當執行。而同期鋼材市場價格比30天內付款的下調價格每噸還低120元至30元,所以按照30天內付款的下調價格核算被申請人供應的鋼材款是有合理依據的,即使是被申請人沒及時付款而多付了價款也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不能把損失轉嫁給A集團。因此,甲供材料款一共是15228326.6元。

(3)申請人王宏的9萬元、代付的勞務費15萬元在協商竣工結算價款時已經解決,雙方沒有其他爭議,被申請人從A集團Y項目部報銷、借用、支取的款項也不給付,被申請人現在反悔想要這些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超過了訴訟時效。暖氣爆裂是因為被申請人自己發包的鍋爐房和供暖設備到2004年12月24日才供上氣,天氣塞冷凍壞了暖氣管線和暖氣片,不是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應由被申請人負責。A集團是總包施工,電梯被淹以後電梯公司找總包方簽字是為了證明損失事實存在,《損失單》是發給被申請人的。收條上郭輝關於被申請人代A集團支付損失款40500元的表述不是A集團的意願,A集團對此沒有責任,被申請人現在要錢也超過了訴訟時效。雙方在開庭時對990萬元工程結算價款和已付67129646元、提起仲裁後付的50萬元沒有異議,扣減材料款1450萬元、鋼材款728326.6元、保修款4193725元,現在欠付竣工結算價款11948302.4元。

(4)被申請人的證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款撥付情況證明”是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時,備案機關根據北京市政府文件規定要求出具的材料,目的是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申請人簽訂證明是為了幫被申請人完成竣工備案及時售房,因為如果不按照進度支付工程款的,不予以備案,申請人心軟給對方蓋了章。在該證明出具後,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結算表,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了1000多萬元,被申請人持續付款的行為表明,雙方都在按合同和補充協議、結算表執行,用行為推翻了該證明。

2.申請人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和違約金都有合同和法律依據。

(1)工程量確認和進度款支付。合同專用條款第6條第23.2款規定合同價款為可調價款,第25.1款規定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報告,第26款規定進度款按月支付、在每月6日支付承包人上月工程進度款;通用條款第231款規定發包人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日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第25.2款規定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按期計量的、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第26.2款規定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第26.4款規定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工程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延期竣工雙方未執行支付預付的約定,A集圖從2003年7月開始按照已完工程量報送《月進度付款表》,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已經過監理核實,但是被申請人工程師因不能按期付款,始終不予核定進度月付款,因此未按A集團報審金額支付,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工程無法進行”的表述,是對承包人停工條件的約定,承包人可以停工,也可以選擇不停工,但是發包人逾期付款,承包人實際是墊資施工,拖欠款就是違約,並且造成承包人損失,按照《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發包人應當賠償,支付拖欠工程價款利息。通用條款第26條規定的工程款就是進度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及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在本案中,拖欠的進度款應從2003年8月份第一筆付款時限屆滿次日開始計息,與工期沒有關係。

(2)工程結算價款利息和違約金。合同通用條款第9條第33.3款規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專用條款第3.3款規定: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款規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合同價款的3%支付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雙方在《甲小區1#、2#樓補充協議》中對付款時限作了以下約定:在2005年1月25日前支付A集團8000萬元,其中包括被申請人墊付的材料款被申請人如果不能在2005年3月底前完成結算審核工作,就按A集團上報的工程結算單為準繼續支付工程款(爭議部分除外),此工程款在2005年4月30日前除保修款外全部付清。被申請人未按期付清8000萬元,未付部分從2005年2月1日起支付利息;竣工結算到2005年9月1日才完成,沒有爭議的是9900萬元,未付部分應當從2005年5月1日起計算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3.支付保脩金和利息有合同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說“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且竣工未滿五年、保脩金是A單方承諾”不是事實。《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4條第(四)項中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後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第5條約定:“發包人留合同價款(83874500元)的5%作為質量保證(保修)金,工程交付一年,沒有問題全部付清,保證金預留5%至保修期滿沒有問題後付清。”保脩金預留比例和支付時間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規定,所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在工程交付一年後付清保證金中的95%,即3984038.75元;剩下的5%作為一年以後的質量保證(保修)金。漏水爭議發生在2006年4月底,與支付一年期滿的保脩金無關。關於工程交付時間,《保修書》寫明:“交付工工程日期2004年11月16日”竣工後A集團就開始交房,因為被申請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又在2004年2月23日的《補充協議》上約定“有權保留價值2000萬元的房門鑰匙,在工程款接付過程中分批交付”,所以留置部分鑰匙是對A集團合法權益的保護,被申請人2007年4月2日提交的證據《交房費用明細表》共有387份,顯示從2004年12月2日開始給業主交房,到12月31日交了102戶到2005年5月底交了386戶,因此,無論是按照保修書約定還是實際情況,從2005年11月17日起計算保脩金利息都是正確的。保脩金是從工程價款裡預留的,預留期滿不付的,屬於拖欠工程款,參照司法解釋《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應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4.申請人沒有延誤工期。(1)按照建設部有關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簽署工驗收意見之日為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竣工驗收後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2005年4月是竣工備案通過的時間。被申請人在《補充協議》和《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上也確認2004年11月16日竣工驗收。質量監督站是負責對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進行監督,不進行“最終驗收”。(2)(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14.1款規定: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被申請人工程師三次順延工期,在2004年10月30日指示在11月10日驗收,最後在16日完成。延期是因為被申請人原因遲延開工83天,由於拖欠款使甲方購買的設備材料遲延進場、發包的項目未按期完成等原因影響進度,申請人在工程款嚴重不到位的情況下,克服困難完成工程,對延期沒有責任,被申請人計算違約金的基數也和約定不符。

5.延期交房和地下夾層漏水、瓷磚質量等問題與A集團無關

漏水發生在2006年4月21日,屬於工程質量保修範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問題對待,維修爭議應當依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有關規定解決。瓷磚是被申請人採購的,並在監理認為質量有問題時堅持要求使用,所以應由被申請人負責解決。針對被申請人關於付款金額及工程質量缺陷等的答辯,申請人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就地下室夾層漏水問題申請人給被申請人、W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信函(申請人補充證據1):被申請人、W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致申請人的信函(申請人補充證據2):申請人就地下室夾層漏水保修問題致T區建設委員會的報告及T區建設委員會的回覆(申請人補充證據3);W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企業信息查詢結果(申請人補充證據4);工程延期審批表等順延工期的證據(申請人補充證據5);催款報告(申請人補充證據6);就暖氣片凍壞問題申請人致被申請人的函(申請人補充證據7);被申請人從申請人項目部報銷辦公費、醫藥費等共計335468.21元的單據,被申請人從申請人項目部借款3468853.72元的借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還款300萬元的收據(申請人補充證據8),申請人以此證明:結算時雙方商定,申請人方面王宏的9萬元借款、付給L公司15萬元勞務費等,被申請人的468853.72元欠款、報銷的款項,以及代付印花稅等都不再支付,甲項目竣工結算就以《結算單》為準;就瓷磚質量問題申請人致被申請人及監理公司的函件(被申請人補充證據9),申請人以此證明,被申請人購進的牆磚、地磚部分質量不合格,但其堅持要求使用,出現質量問題由被申請人負責。針對申請人關於被申請人欠款46萬餘元的證據,被申請人稱“雙方已經解決過”,並補充提交了一份由申請人項目部於2006年3月24日出具的“債務免除單”(被申請人證據13),其內容為免除被申請人總經理劉某於2003-2005年期間在申請人項目部的借款50萬元。對於該證據,申請人的解釋為:“雙方手中的單證都不付了的條件下,我們的50萬元就不要了。

「建設工程」逾期支付工程款之利息、違約金的認定


二、仲裁庭意見

(一)關於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1.雙方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確定

雙方對於2005年9月1日簽署的“甲小區住宅樓結算表”(申請人證據8,以下簡稱結算表)均不持異議。仲裁庭注意到,結算表載明結算造價為9900萬元,並註明“甲供材料1450萬元中,不含甲方供應的鋼材價款”。因此,結算造價9900萬元扣除1450萬元及被申請人供應的鋼材價款後即為被申請人在本案合同下應付申請人工程款總額。

雙方對於被申請人供應的鋼材總數量並無爭議,爭議在於鋼材價款。被申請人在第一次開庭時認可申請人計算的728326.6元,但在第一次開庭後提交的“各種款項支付結算情況表”內提出應為772730.45元,並提交了K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的收款發票佐證,裁庭注意到,雙方提供的證據均顯示各種型號的鋼材數量總計約為220噸,雙方計算出不同價款的原因在於單價不同。被申請人與鋼材供應方簽署的“墊資供貨及產權抵押協議”(申請人證據9)內就鋼材價格約定了“以鋼材送到工地日期為準,在30天內付款的結算價格在上述價格基礎上下調200元/噸”,申請人是按每噸下調200元計算的單價,被申請人則沒有下調,發票顯示的價格亦為未下調的單價。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提供了實際的鋼材款付款發票而申請人並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是按照“在30天內付款的”單價與鋼材供應方結算的鋼材款,加之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並未事先約定申請人供應的鋼材單價,故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供應的鋼材款為實際發生的772730.45元。

至於申請人所稱鋼材款發票上的財務章不一致的問題,經仲裁庭審核,兩張發票上開票單位處的印章分別為“K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及“K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結合該兩張發票記載的其他內容,仲裁庭認為,就本案而言,印章的不同尚不致導致發票記載內容的不實,故該兩張發票可以作為計算鋼材款數額的依據。

2.被申請人主張應抵扣的材料款數額

被申請人認為應將下述款項記入已付款:混凝土1049萬元,M門窗廠供貨381萬元,瓷磚327萬元,中水、人防設備及通風設備等1226160元。

仲裁庭注意到:結算表的簽署日期為2005年9月1日,記載“甲供材料1450萬元”,但未說明甲供材料的具體內容,且除鋼材款外並未註明有其他未結算的材料款;“甲小區1#、2#樓補充協議”(申請人證據7,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內雙方確認“施工單位的工程結算資料已在2004年9月18日呈交建設單位”;被申請人所主張的混凝土、門窗、瓷磚、中水設備款等的供貨時間均在結算表簽署之前。仲裁庭認為,結算表系雙方就本案合同下工程竣工結算結果的有效確認,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被申請人不應單方否定;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結算資料後經過了將近一年的審核,且結算表內容包括對被申請人供應的材料款的結算,故被申請人有充分時間和條件對其自身供應於工程的材料進行清算;現被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前述款項應計入結算表所列甲供材料款而漏計,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了前述款項應在結算表外另行結算。因此,仲裁庭不支持被申請人的意見。仲裁庭確認結算表所列被申請人供應的材料款數額為雙方有效結算結果。

因此,被申請人在本案合同下應直接支付申請人的工程工結算價款為83727269.55元(結算造價9900萬元-被申請人供應的材料款1450萬元-被申請人供應的鋼材款72730.45元)。

3.雙方其他往來款

被申請人認為已付申請人工程款應包括王宏的借款9萬元及其代申請人墊付張輝的15萬元。申請人則稱王宏的9萬元、代付的勞務費15萬元在協商竣工結算價款時已經解決,申請人不再支付該部分款項,被申請人的468853.72元欠款也不必再向申請人支付。

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從申請人項目部借款3468853.72元的借據及向申請人還款300萬元的收據(申請人補充證據8)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故被申請人曾欠申請人46萬餘元的事實存在。鑑於王宏借款日期為2004年1月9日(被申請人證據6),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等關於墊付勞務費15萬元的協議落款時間為2003年5月30日(被申請人證據7),均發生在雙方簽署結算表之前,故仲裁庭採信申請人關於前述款項已與被申請人所欠申請人款項抵銷的陳述,不將王宏的借款9萬元及被申請人代申請人墊付李強的勞務費15萬元計入被申請人已付申請人的工程款。

至於被申請人所稱申請人盧曉領款40500元,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請人證據6的內容為有盧曉簽名的H電梯有限公司致被申請人的函件,內容為暖氣爆裂及熱水管爆裂致電梯被淹的燒損件損失40500元,以及R電梯公司經手人郭輝於2004年12月26日所寫收款40500元的收條,內容為“收到B房地產公司代A集團y項目部付甲小區B5B6、E單元暖氣爆裂使電梯被淹電梯配件更換及維修費”,申請人在開庭時認可盧曉是其項目經理。因此,仲裁庭認為,盧曉在函件上簽字的行為,應視為申請人認可其承擔該電梯維修費40500元,被申請人主張以該款抵扣應付申請人的工程款,仲裁庭予以支持。

4.被申請人欠付申請人的竣工結算價款數額(不含質量保脩金)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被申請人的貨幣付款為67629646元(其中50萬元為申請人提起仲裁後支付),故除質量保脩金外,被申請人在本案合同下欠付申請人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為1186398.55元(結算造價9900萬元-被申請人供應的材料款1450萬元-被申請人供應的鋼材款772730.45元-電梯維修費40500元-質量保脩金4193725-貨幣付款67629646元)。

(二)關於工程質量保脩金及利息

1.質量保脩金數額的確定

申請人根據本案合同內約定的總價款83874500元計算出質量保脩金,即質量保脩金的總額為4193725元,並根據兩份《北京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要求被申請人返還質量保脩金總額的95%計3984038.75元。

仲裁庭注意到,雙方就本案合同下工程簽訂了兩份《北京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其中,1#樓的保修書內約定“發包人留合同價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保修)金”,2#樓的保修書約定“發包人留合同價的5%作質量保證金(保修)金”。因此,申請人計算保脩金的數額符合兩份《北京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

2.質量保脩金的返還

仲裁庭注意到,1#樓的保修書內約定“工程交付一年沒有問題全部付清,保證金留5%至保修期滿沒有問題後付清”,2#樓的保修書約定“工程交付一年全部付清,保證金預留5%至保修期滿沒有問題後付清”,兩份保修書上均載明交付工工程日期為2004年11月16日,故本案合同下質量保脩金返還的期限已屆滿。仲裁庭認為,質量保脩金為本案合同下工程款的一部分,被申請人並未提交本案合同下工程在交付後一年內出現質量缺陷且須動用質量保脩金以修復缺陷的證據,故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應當返還質量保脩金。仲裁庭支持申請人要求返還質量保脩金3984038.75元的請求。

仲裁庭同時注意到,有關證據材料顯示,雙方就本案合同下工程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及如何確定責任尚存爭議,而兩份《北京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均約定“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仲裁庭在此特別說明,仲裁庭支持申請人關於返還質量保脩金的請求,並不表示仲裁庭對本案合同下工程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及如何確定責任作出任何結論,亦不意味著仲裁庭免除了申請人對工程的保修義務。

3.質量保脩金的利息

由於雙方並未就逾期返還質量保脩金是否支付利息作出約定,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節,仲裁庭決定不支持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質量保脩金利息的請求。

(三)關於被申請人未按補充協議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按補充協議第1條的約定於2005年1月25日前支付工程款8000萬元,故應支付從2005年1月26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的欠款利息139035元。

仲裁庭注意到,補充協議約定“建設單位同意在2005年1月25日前支付施工單位,包括墊付材料款在內8000萬5元”,申請人提供了“公司付款彙總表”(以下簡稱付款彙總表)及銀行進賬單等收款憑證(申請人證據10)以證明被申請人支付工程款情況,據該表,被申請人至2005年1月25日已付款為53129646元,至2005年4月30日已付款為59129646元。

對於申請人提供的付款彙總表及相應的收款憑證,被申請人表示“這個是對方單方做的,很多現款沒有計算在內,本身沒有問題,就是不全”,但被申請人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向申請人付款超出了付款彙總表記載的數額,加之申請人提供的付款彙總表所記載的內容與所附收款憑證一致,故仲裁庭認為該付款彙總表是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付款情況的真實反映。

仲裁庭認為,付款彙總表反映的僅為被申請人以貨幣方式支付的工程款,故在確定被申請人實際付款數額時應增加被申請人供應的材料及鋼材款,並抵扣電梯維修費40500元。因此,被申請人在2005年1月25日前已付款為68442876.45元(貨幣付款53129646元十材料及鋼材款15272730.45元十電梯維修費40500元),在2005年4月30日前已付款為74442876.45元(貨幣付款59129646元十材料及鋼材款15272730.45元十電梯維修費40500元)。雙方補充協議關於付款的約定,屬於雙方對本案合同工程款支付約定的補充,被申請人付款數額未達到約定數額,系被申請人違約,故仲裁庭支持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欠付款利息的請求申請人主張的利率標準為年利率5.58%,相當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六個月至一年的貸款利率,亦與申請人提供的其向中國建設銀行借款的《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中的利率相當,仲裁庭予以支持。仲裁庭根據本案證據,在135897元範圍內支持申請人主張的利息。


2.違約金


由於被申請人未依本案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數據本案合同專用條款第35.1款的約定,被申請人應按合同價款的3%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逾期付款違約金為2516235元(合同價款83874500元X3%)

(五)關於工程進度款逾期付款利息

仲裁庭認為,本案工程竣工時間已較長,但申請人並未提供其在施工過程中及竣工結算過程中向被申請人主張工程進度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證據,加之申請人簽署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款撥付情況證明”(被申請人證據4)內有“本工程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按計劃、按時、足額支付了該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支付的工程款項”的內容,申請人關於進度款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張與該件內容自相盾,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況,仲裁庭決定不支持申請人關於進度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

(六)關於申請人主張的稅款損失

仲裁庭不支持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承擔稅款損失162680元的仲裁請求。仲裁庭的此種判斷,主要是基於如下因素:1.本案合同價款採用的是可調價款方式確定,但雙方並未約定申請人應繳稅款稅率變化可導致合同價款變化,合同價款已包含申請人應繳納的稅款(整個稅款損失應當是在結算之後);2.本案合同有關被申請人逾期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違約責任的約定並無被申請人應於利息、違約金外另行賠償申請人因稅率變化而增繳的稅款的內容;3.仲裁庭已裁定被申請人因逾期支付工程工結算價款而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及利息,足以彌補申請人因增繳稅款所致的損失。

(七)關於工程逾期竣工及質量缺陷等問題

被申請人提出了地下室夾層漏水、瓷磚質量缺陷、延期竣工及房屋銷售遲緩等問題。由於仲裁庭未受理被申請人的仲裁反請求,故在本案中僅將被申請人的前述主張作為答辯理由考慮,仲裁庭認為,雙方簽署的本案合同、補充協議及結算表等均明確約定了工程款支付時間及數額,但雙方並未就被申請人提出前述問題形成遲延支付或抵扣工程款的意見,故被申請人的前述主張在本案中均不能構成拒絕支付申請人工程款的抗辯理由。

至於被申請人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程款撥付情況證明”(被申請人證據4)以證明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在該件開具日期(被申請人落款日期為2004年12月6日,申請人落款日期為2005年3月9日)後向申請人支付的工程款達1000萬元以上(申請人證據9),因此,該件不能用以證明被申請人不欠付申請人工程款,亦不能成為被申請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八)關於仲裁費承擔

本案系由被申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引起,故被申請人應承擔仲裁費: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部分未獲支持,應承擔相應的仲裁費。雙方承擔仲裁費的數額為: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的15%即2445.34元,被申請人承擔仲裁費的85%即13856324元。

三、裁決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仲裁庭經合議,依法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欠款11863985元;

(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程竣工結算價款逾期付款利息1196060元(已計至2007年1月31日:以欠付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數額為計息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利息至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全部付清日止);

(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程工結算價款逾期付款違約金2516235元;

(四)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甲小區1#、2#樓補充協議》下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135897元;

(五)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質量保脩金3984038.75元(六)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仲裁費163015.58元,由申請人承擔15%即24452.34元,被申請人承擔85%即138563.24元,由於仲裁費已由申請人向本會全額預交,故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代其墊付的仲裁費138563.24元。

上述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款項,被申請人應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支付完畢。

四、評析

一、建設工程結算書的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結算書有狹義理解和廣義理解。建設工程結算書狹義理解僅指建設工程發包方(包括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同)與承包方(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以下同)就承包方施工完成的建設工程價款進行計算並確認的文件。建設工程結算書廣義理解不僅指建設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就承包方施工完成的建設工程價款進行計算並確認,還包括建設工程發包方與承包方就索賠價款等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發生在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全部經濟利益及債權債務的結算與確認文件。但是,如果建設工程結算書對所包含的內容有具體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為準。

本案中,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已經簽訂《甲小區住宅樓結算表》(以下簡稱《結算表》),載明結算造價9900萬元並註明“甲供材料1450萬元中,不含甲方供應的鋼材價款”,但對結算造價金額的共其體計算過程及組成明細未予附具與說明。雖然,被申請人在《結算表》之外又提出應當扣除其他相關款項(如混凝土1049萬元,M門窗廠供貨381萬元,瓷磚327萬元,中水、人防設備及通風設備等1226160元)之主張,但仲裁庭以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扣除的款項未包含在《結算表》內為理由,對被申請人的主張未予支持。從本案仲裁庭的裁判理由來看,仲裁庭針對《結算表》是從廣義理解的,仲裁庭的裁決有以下積極意義:

(一)倡導了行業誠信原則

本案中,被申請人提出在《結算表》中還應扣除如混凝土、門窗廠供貨、瓷磚、中水、人防設備及通風設備等多項款項,這些款項的發生均早於《結算表》的簽訂時間,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完全有能力,也有充分的時間在雙方結算過程中將上述諸多款項計入結算。在《結算表》已經簽訂後的仲裁過程中,被申請人再主張扣除上述諸多款項,存在不合理因素。此外,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在結算過程中未將上述請多款項扣除。結合建設工程行業結算的慣例及經驗法則,仲裁庭綜合判斷後,對被申請人提出的扣款主張未予支持,這也充分表明了仲裁庭對行業誠信原則的尊重與倡導。

(二)減少訴累,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本案中,被申請人提出的相應扣款主張,其後果是導致雙方對部分施工內容重新結算,甚至可能會涉及造價鑑定。如果不對抗辯主張進行合理合法的分析判斷並果斷裁判,而對被申請人提出的抗辯進行深入審理,勢必會造成案件久拖不決,給雙方造成仲裁成本的浪費。

本案例也對建設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提出啟示,即建設工程結算書應當內容完整、明確,並對結算價款附具計算明細及必要的說明以免對結算價款的範圍及理解產生歧義。

二、工程款支付的相關法律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內容複雜、履行期限長、突發事件多的特點。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款的支付問題,也同樣存在著許多特殊性。本案中,關於工程款支付,雙方也存有爭議被申請人提出相關借款、代墊款、代付勞務費、相關人員的領款等均屬已付工程款,然而申請人並不認可。仲裁庭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進行了裁決。

結合本案例,關於工程款支付,發包方與承包方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儘可能避兔付款混同

實踐中,有時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存在多個正在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款支付方面,雙方應儘可能地予以區分哪一筆付款針對的是哪一份合同。最好能夠在工程款發票或收據中註明所付款項對應的工程名稱。以免雙方結算或產生爭議時,對工程款支付難以區分是哪一份合同項下的,給問題的解決帶來困難。

(二)借款應簽訂借款協議,明確借款用途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經常會產生工程借款。一般來講,承包方向發包方借支工程款,其性質屬於工程款的支付,但如果在相應的借據或借條中不明確註明,最終會產生爭議,甚至會給當事人造成訴累。因此,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需要借款,雙方最好能夠針對借款簽訂一份書面的協議,明確借款用途及還款方式。如果借款金額較小,則須在借條或借據中明確寫明借款的用途及還款的方式

(三)對領取工程款的相關入員的身份應予核實,必要時須要求領款人提供授權委託書

如果小額工程款通過現金支付,那麼支付工程款的一方應要求收款方指派的領款人提供授權委託書,明確其具有領取工程款的權利

三、建設工程價款與工程質量瑕疵之間的關係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40條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據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工程就進入了保修期。在建設工程的保修期,承包方對建設工程承擔保修責任。

本案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因此本案工程已經進入保修期,申請人承擔的是建設工程的保修責任。被申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工程存在嚴重的施工質量問題(漏水、鋼筋腐蝕等),應通過建設工程保修予以解決,而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或減少支付工程款的依據。關於工程款的支付與工程質量問題的抗辯,一些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也作出了指導意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號)第3條第28項規定:“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人已實際使用,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一般應屬於工程質量保修的範圍,發包人以此為由要求拒付或減付工程款的,對其質量抗辯不予支持,但確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除外。”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年12月1日審判委員會第44次會議討論通過)第16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並經驗收合格後,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並要求對工程進行鑑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建設工程質量保脩金的返還

質量保脩金,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實踐中,發承包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關於質量保脩金的返還期限常常約定為“保修期滿返還質量保脩金”。僅從此約定來看,發承包雙方對質量保脩金的返還並沒有直接約定一個明確的日期,而是援引“保修期滿”的期限,導致質量保脩金返還期限等同於建設工程保修期限

發承包雙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一般不作特別約定,而是按照法定質量保修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培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由上可見,建設工程不同部位或專業的工程,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質量保修期。有的質量保修期是一個明確的年限,如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有的質量保修期是一個明確的期限,如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有的質量保修期未明確規定年限與期限,如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有的質量保修期,須視雙方約定而定,如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其不同部位或專業工程的質量保修期並不相同,而且年限相差很大,有的質量保修期甚至無法明確。那麼,“保修期滿返還質量保脩金”之約定的返還期限截止日到底是什麼時候?如何具體執行?實踐中,發承包雙方往往就此產生糾紛。究其根源,是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不完善。為了避免將來發承包雙方針對質量保脩金返還期限產生糾紛,發承包雙方一定要在訂立合同環節,將質量保脩金返還期限約定明確,以便操作與執行。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明確約定了質量保脩金的返還期限,仲裁庭依據約定裁決支持返還質量保脩金的請求。


「建設工程」逾期支付工程款之利息、違約金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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