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而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

一隻會攝影的地鼠


這裡老闆辭退員工表面上是一次談話,其實老闆想要辭退員工,背後已經做了很多工作了,只是多數員工沒有意識到而已。

1、我之前就遇到過這種情況,領導想要辭退一個員工,提前找了領導,當時我負責的小組中也有一個名額,主要針對的是員工平時的工作效率,任務完成情況,當然還有加班情況。加班可能很多人覺得很荒謬,其實這個在一些公司也是作為一個員工積極表現,忠誠度的一個指標的。

其次是老闆確定辭退某個員工基本都是作出N+1 的賠償,根據入職年限來進行賠付。N 就是你入職公司的年限,只要過了試用期,不滿一年按照半年計算,1 就是提前一個月的薪酬賠付。

2、員工離職是因為你的工作需要跟其他同事進行交接,這個對公司來講,也是合理的。

其實綜合看下來,並不是所謂的員工提前一個月,老闆辭退只需一次談話。

希望對你有幫助。


楊子翔


1.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際中員工提交書面辭職後,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具體離職的時間,但總歸不能超過30天,一旦30天到,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解約。

2.老闆炒人只用一句話,其實需要付出代價,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況,公司才能在合約內與其解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使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也規定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這些情況,而老闆在沒有提前30天的情況下一句話直接辭退,是需要付出賠償金的。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請硬氣的要求賠償,不要輕易被公司牽著鼻子走,一定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方不肯,可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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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之所以是老闆,就是因為他不按套路出牌才能成為今天的他,員工之所以是員工,是因為他一直都是員工,沒有能力上去,所以他只能為別人打工。

員工辭職需要一個月,是因為公司有各種制度,如果員工辭職立馬就批的話,他們需要有一個時間來接替他的位置,如果一般的時間找不到員工的位置,那麼公司就會造成空缺,所以一個月的期限是給公司留時間去找這個人。

因為大家都不傻,如果立馬走人的話,公司這個位置這個況且就需要兩個人三個人來平分,這樣大家的工作量就會加重,然而工資卻沒有加,所以大家心裡會不平衡,就是就直接會造成一些大家的反感,所以才要求員工需要一個月給工資留點餘地,任何事情都要給自己留條後路。

老闆之所以是老闆,是因為老闆有志高無上的權力,老闆做出的決定,如果一個公司只有他做主的話,那麼別人就沒有反駁的餘地,所以老闆叫你做啥你就做啥,老闆讓你滾蛋你就滾蛋,老闆給你加工資,絕對別人不敢否認。

因為老闆做錯的事情,沒有人說他沒有自己默默的承擔,但是如果下面的員工做錯了事情就需要承擔損失,還要接受領導的捱罵,甚至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老闆只要沒有威脅到他人的權益,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員工就算沒有問題,也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你自己創業你自己成為了老闆,沒有人會關注你,想做啥就做啥,有絕對要求員工做事的權利,但是要想做到這一點並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到的,所以我們相當清楚。有時候制度就是制度,規矩就是規矩,所以不是說改就能改變的。


小夏職場記


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那麼他代價可重了:

  1. 拿出你不能勝任工作的客觀證據。這個證據必須是法定承認的,客觀的,並且是你簽字確認的。可不是老闆的一句話說了算的。

  2. 證實你的不能勝任之後,還要安排你培訓跟調崗。即使他千方百計證明了你不能勝任,他自己招回來的員工還是不能說辭退就辭退,必須得負責到底。要安排你培訓,看是否能適合公司其他的崗位。

  3. 補償性解除。根據你的工作年限給予相對應的補償,比如工作了5年,就要補償5個月的平均工資,並且同樣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假如要你馬上走,還要多給一個代通知金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給你。

這麼看來老闆要辭退一個員工,這個代價也是蠻大的吧,力度一點都不比員工走的時候要提前一個月提來的小。

勞動法還是對企業進行了比較嚴格的規範設置,並沒有說特別偏袒哪一方。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這個設置並不是全無道理的,作為企業的員工,你在職的時候負責了企業一部分的工作,你突然的辭職,手頭上的工作肯定需要進行交接,而企業也不會一直養著閒人一直待定,來接替走的人,所以需要一定時間招人。

作為一個負責人,有綜合素質的職場人,我們都習慣不因自己的原因給他人添麻煩,假如真的非常緊急需要走,要麼提前規劃好,要麼就跟企業商量好對策,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先請假或者週末再過來交接。

而你問題中所提到的,老闆只需要一次談話就辭退一個員工,顯然是違法性的辭職操作,要麼老闆欺負員工不懂勞動法,要麼員工自己也有想辭職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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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老學姐


員工辭職不一定需要提前一個月,還有可能是三個月;老闆辭退員工不一定只需要一次談話,還可能是無數次。

員工辭職也需要把活交接完再走,勞動合同法也遵循了這個原則,給了企業一個月的時間安排交接工作,規定員工正式提出離職後一個月必須放人。

但是,日常生活中哪有那麼多人動不動尋求法律幫助的,仲裁啊訴訟啊,普通人一般情況下不會做的。所以企業就有點有恃無恐了,直接不同意你離職。或者好不容易同意了,要求教會新人再走。這一拖就不止一個月了。

而老闆辭退員工有時候也不是那麼容易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被辭退,老闆又是要培訓,又是要調崗,調崗不勝任繼續培訓,實在不行辭退,可以不給錢,過程極其繁瑣,證明又麻煩。

就算老闆願意給錢,讓員工立馬就走,那也得談啊,法律用詞是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說要和員工協商啊。有不同意補償金標準的,就是不簽字,那隻能反覆談,不然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說勞資雙方誰都別說誰弱勢,大家都是一樣的,大家都多學點勞動合同法,都站在對方立場想想,就都明白了。大家都互相理解,好聚好散,挺好的。


職場三原色


現在有兩個選擇:a、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b、立馬辭職,但是要賠償公司。

作為員工你會選擇哪一個?

《勞動法》給員工做出了正確的選擇,只需要員工辭職提前一個月。


再給老闆兩個選擇:a、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b、立馬辭退,但需要補償員工。

作為員工,你會選擇哪一個?而作為老闆,你又會選擇哪一個?

《勞動法》為了保護員工的利益,“強迫“老闆做出了選擇,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員工。

作為員工為什麼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員工辭職的權利。

1、每項工作都不是獨立的,都是連續存在的,現在員工要辭職,但是你的工作不能沒人做,因此要給公司一定的時間招聘新員工接受你的工作。

另外新員工入職之後,辭職員工要負責工作交接,並幫助新員工儘快投入新工作中。

2、員工辭職需要馬上離開,那麼就會給公司的工作造成一定的損失,而這個損失不應該讓公司承擔吧!因為這是員工辭職造成的,員工願意承擔公司的損失嗎?

員工可以馬上就走,但是公司就有理由不給員工發工資。甚至因為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公司還有起訴的權利。


3、一些特殊情況下,員工是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的:

  • a、拖欠工資或者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 b、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作為老闆為什麼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

《勞動法》規定:老闆不能隨意辭退員工,要給予員工足夠的補償和賠償。這是國家為了保護員工的合理利益。

1、老闆是公司的掌控者,他確實有權利決定員工的去留,一次談話就可以讓員工離開公司,但他要為他的決定付出代價。

2、老闆既然要辭退員工,肯定安排好了工作的替代者,不會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但是員工忽然失去了經濟來源,肯定會給員工的生活帶來影響。

為了不讓該員工因為老闆的決定受到影響,必須要給員工經濟補償,也就是要給員工補償款和賠償款。

3、如果老闆想辭退員工,但是不給員工經濟補償,只需要提前一個月辭退員工,老闆估計會拍手稱讚了,再多用員工一個月就可以免除辭退的經濟賠償,何樂而不為啊!

4、但是當員工出現以下情況時,老闆辭退員工是不需要賠償的:

  • a、被認定不符合公司錄用的
  • b、給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的
  • c、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總結:不管是辭職還是辭退,如果因為自身的原因給對方造成一定的損失,都是有愛為之付出代價的。員工的代價就是要提前一個月,而老闆的代價就是要付出金錢。


大牙嘟嘟職場論道


員工主動辭職為什麼需要提前一個月呢?

1.因為公司需要花時間找好接班人,

留足一個月的時間,公司可以和員工做好離職工作交接,

不能因為一個人的離開而導致某個項目處理問題,

畢竟現在的公司都是分工協作的方式。

2.勞動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如下: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什麼情境下離職不需要通知公司呢?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句話?

通常老闆辭退員工也是深思熟慮了的,

覺得你實在不能再呆在這個崗位上,

甚至覺得你呆在這個崗位一天就會為公司帶來多一天的損失,

而且他能出具證明,表明你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這樣他才可以一句話辭退你,不然就要支付賠償金!

而且一般辭退你的時候,公司早已經找好了你的接任者。


馮起升


因為你沒分清什麼叫“主動辭職”?什麼叫“被動離職”。

自己辭職的情況,屬於主動辭職。公司不會給你任何補償,而且必須提前報備,不然你的工資都不會給你結算。

任何公司運作都是需要員工來執行相應事情的,所以如果你辭職了可能會對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

而為了讓這個損失降到最小,至少公司會讓你待到有頂替你的新同事出現。

但是“被動離職”,又或者叫做“勸退”以及“開除”的情況,卻是公司單方面對你做出的“解約”行為。

這種情況下,公司是需要按照勞動法進行N+1賠償的。

既然要補償你,那麼即便是今天聊完讓你馬上走人也是可以的。

但是很多企業都是利用一些非常規手段,比如排擠、冷落等方式讓員工主動辭職,這樣做的目的其實就是不想補償員工。

如果不清楚補償條款的人,那麼可能就真的會上當了。

所以,主動辭職需要提前至少一個月報備,而被動離職,則不需要。


職場大俠知陽


老闆辭退員工也必須遵循《勞動法》《合同法》,而不僅僅是一次簡單的談話就可以草率地把員工辭了,否則他必須支付員工N+1的賠償!而員工試用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轉正後的員工辭職才要提前一個月,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的!

如果勞動法沒有明文規定正式員工辭職提前一個月,這就意味著任何員工都能夠說辭職就辭職,而且企業方還要給與結算工資,請問誰還敢創業開公司?

換位思考一下,假設你是投資人計劃花幾百萬、上千萬,甚至幾十億,幾百億的創業開公司;但是在公司開始投入運營的時候要面臨員工隨時走人,也就是冒著公司會隨時停擺的風險,你還願意投資嗎?我們想你肯定不願意,因為風險係數太高了一點保障都沒有!

我們都清楚為確保員工能夠如期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務,為了確保員工能夠按時達成公司下達的指標;公司必須制定相關的制度、體系、標準、流程等來規範員工的行為;同時對做不好的員工給予約束、警告和處罰!

如果沒有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當員工被警告,被處罰了,他們一個不爽說不幹要拍屁股走人,那企業怎麼辦?是不是員工犯錯了不能警告,也不能處罰,是要供著嗎?如此企業還怎麼經營管理,不可能的!

老闆也並不是隨隨便便一次談話就可以辭退員工的,所以員工要學習《勞動法》《合同法》,懂法才能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在此,我們對員工鄭重提出四點建議:

一.員工熟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新版,和熟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並瞭解其中各條款的司法解釋。

二.員工入職企業前瞭解它的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獎罰制度等等,免得以後自己觸犯制度而受到處罰(包括辭退、開除等處罰)。

三.員工與公司簽訂合同時,必須認真閱讀合同的所有條款;因為自己一旦在上面簽字就會受到合同條款的法律約束,不可大意,這是很嚴肅的,開不得半點玩笑!

員工在沒有搞清楚合同條款內容含義之前一定不要簽字,為了安全起見把企業合同取樣並找律師朋友幫你審閱把關,直到確認沒有問題後再與企業簽訂合同;反之就一定不要與企業籤合同,哪怕丟掉眼前的這份工作!

四.如果老闆辭退或開除你,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千萬不要有所顧忌或者害怕他的淫威,必須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關注@諸葛明職場教練 專注職場十六年,堅持分享口才、銷售、營銷、管理、商業系統等方面的實戰經驗】


諸葛明職場教練


當你還在試用期限的時候,如果老闆想辭退你,一般會找你談話,表面結果上看,是你自己遞上的辭呈,可是大家心裡都明白,是老闆不想讓你再幹下去了,這只是一些隱藏的手段罷了,為了用最小的成本損失,來解決這個問題。

似乎是一句話的事情。也許你會覺得不公平,很委屈,如果是自己提出來,要提前一個月才行。但你換個角度想想,作為員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反而是保護你自己。這話怎麼說呢?

我們一般都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合同上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一個月的時間並不是硬性要求,而是指這個公司在一個月的時間之內,必須要和你解除勞務關係,具體的時間雙方也可以進行溝通,而且辭職的話也是按照流程來走的,在這個月裡你依然享有公司應給的利益和保障。

再者,為你以後新的工作考慮,一個月也是有必要的,公司需要一定的時間,來給你這個崗位尋找一個接班的人選,以及你在職期間產生的一系列工作的交接,這些都是需要時間的,不然的話,你前一天剛遞上辭職報告,第二天你人就不來了,這會對公司造成很大的損失,這也是很多公司不願意看到的現象。而且,現在很多知名點的公司人事對於新入職的員工都會進行背調,如果你在前東家走得不得體,說不定也會影響你後面的職業生涯口碑。

至於老闆辭退你只需要一句話,你也不用覺得委屈,老闆肯定也是經過深思熟慮的,覺得你不能勝任,甚至覺得你多呆一天就會為公司帶來多一天的損失,而且他也一定能出具證明,表明你不能勝任,這樣他才可以一句話辭退你,不然就要支付賠償金了。他也一定可以通過公司人力資源調配,協調出頂替你的人,能接手你的業務。

職來職往,辭來辭去屢見不鮮。你不用覺得疑惑,真正決定我們去留的,是靠勝任力!而不是什麼客觀合同或者老闆主觀的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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