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一审获刑10年

赤峰市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一审获刑10年

2020年1月15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赤峰市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对被告人包崇明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被告人包崇明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赤峰市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一审获刑10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崇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副市长、二连浩特市市委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企业及个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33.219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包崇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旗委书记期间,在开发乌审旗煤炭资源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低价转让探矿权,给国家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赤峰市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一审获刑10年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包崇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包崇明有重大立功、坦白、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退缴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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