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一審獲刑10年

赤峰市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一審獲刑10年

2020年1月15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赤峰市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對被告人包崇明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被告人包崇明退繳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赤峰市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一审获刑10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包崇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副市長、二連浩特市市委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企業及個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33.219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包崇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旗委書記期間,在開發烏審旗煤炭資源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資產,低價轉讓探礦權,給國家資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赤峰市市委原副书记包崇明一审获刑10年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包崇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應數罪併罰,依法懲處。鑑於被告人包崇明有重大立功、坦白、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退繳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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