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行政執法局的工人編制人員會如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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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局很多人感到很陌生,說通俗點其實就是城管,有的地方叫綜合執法局,也有叫城管局的,也有叫城市執法局,叫法各種各樣。



行政執法局由於成立的比較晚,在縣區一級一般都屬於事業單位,有的地方執行的還是差額財政或者自收自支。根據城市管理條例,城管執法人員屬於執法類公務員。


國家機構改革,執法隊伍改革五大領域加一,加一指的就是城市綜合執法,可見國家對城市綜合執法重視。按照國家規定,工人是不具有行政執法職權的,但是基層退伍士官轉業安置基本都是在城管、交警、運政等一線執法隊伍,他們也是持證上崗,國家也默許了這種存在。

所以機構改革對基層影響不是很大,因為牽扯個人利益不是太多,基層為了改革順利推進,都是編隨人走,所以,你的事業單位工人身份變成機關工勤可能性不大。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歡迎大家討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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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工作正在進行,目前已經基本完成改革任務,或者改革模式明朗化的,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和農業農村、文化旅遊、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市場監管五領域行政執法機構改革。

行政執法職能的重點是縣區基層,這一原則在各領域執法方案和文件中,都有明確規定。縣級將成立執法大隊,為事業單位,參公管理,以局機關的名義執法,實行“局隊合一”。執法隊一般為正科級機構,一把手由主管局局長兼任,設置一至兩名專職副隊長,具體負責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規定,執法隊伍建設中,執法人員必須為幹部身份,參公管理,同時還要具備執法資質。要求全面清退執法隊伍中的臨時人員,嚴禁輔助人員直接參與行政執法。因而,原執法機構中的工勤人員,無論是否獲得執法資質,都將面臨兩條出路:一是留在執法隊伍中,但不能從事執法工作,只能承擔後勤輔助性工作;二是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為了配合行政執法機構改革,各地已經於上年底或者今年初,將具備執法資質並且參公管理的執法人員進行了摸底彙總,行政執法機構設立後,也將按要求配備執法人員,嚴禁趁機構改革,擴大執法機構規模,擴大執法人員參公範圍,突擊進人等違規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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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機構改革中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將面的是一場考驗,區縣級執法部門除公安司法機關執法權限獨立運行以外,其他的執法機構部門將整合到一個部門去——市政綜合執法隊伍中去。對於大多數工勤人員的出路就是轉崗轉制退休分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除了管理崗位和技術崗位外。其他的工勤崗位輔助人員將全部使用合同工勞務派遣工,區縣級行政執法局可能會整合到其他的部門人員將整合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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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公職人員福利待遇體系比作一座金字塔的話,那公務員的待遇無疑在金字塔的最頂端,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人員次之,最底層的就是工人編制的,說實話,這次機構改革,相關政策涉及到的大多是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管理崗、專業技術崗,對於工人編制怎麼改革?基本沒紅頭文件專門提到。今天我們不具體說工人編制的具體改革政策,只說一下我個人瞭解到的幾種改革方式。


說之前,我先給大家解釋一下縣行政執法局具體是什麼單位?2015年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了要組建城管執法隊伍,各地市紛紛成立了城市管理局,又加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牌子;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裡面明確了要組建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文化、農業等五個部門的執法隊伍。也就是說除了政法系統,中央下發的相關紅頭文件裡面明確的行政執法部門就是城管、市場、交通、環保、文化、農業等6個部門,所以,縣級行政執法局大多市直縣城管局加掛行政執法局的牌子,或者市場監督、交通、環保、文化、農業等五個部門的行政執法局。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已經明確了,下一步,這6個部門的執法隊伍有很大可能要參公的,而且很多地市已經參公了。



實際上行政執法局的工人編制也分兩種:行政工人編制和事業工人編制。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各地市新成立的城管局,局本身都有從事司機、文印等後勤保障工作的人員,因為城管局局本身是行政單位,所以這些工人編是行政工人;城管局下面都有二級機構城管執法支隊,以前城管執法支隊是財政全供事業編(還有些地市是參公編),城管執法支隊也有從事司機、文印等後勤工作的人員,他們就是事業工人。 我們以城管局的工人編為例,主要有以下幾種改革方式。

1.維持不變。不管是行政工人,還是事業工人,都維持不變,各省轄市的城管局大多是2017、2018年成立的,縣級城管局一般就是2019年才開始成立,甚至個別縣區到現在還沒理順體制,縣城管局局本身是行政單位,一般是縣住建局、縣規劃局、以前縣房管局的一部分人員一起組建縣城管局,有一些縣住建局、規劃局、房管局的行政工人也被分配到了縣城管局,不可能轉為公務員編,還是行政工人,身份、福利待遇、工資什麼的都沒變;以前縣住建局下屬二級機構城建監察支隊是事業編制,這次要組建為縣城管執法支隊,城建監察支隊裡面的事業工人也就自然而然過渡到縣城關執法支隊的事業工人,還是事業編工人,福利待遇、工資什麼的都沒變。

2.參公。很多縣區以前住建局下屬的二級機構城建監察支隊是財政全供事業編,這次機構改革後組建為了城管執法支隊,而城管執法支隊是參公編制,參公的意思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自然而然的以前城建監察支隊的事業工人轉為了參公工人,也就是行政工人,待遇提高了不是一星半點呀,同級別同工齡的事業工人比著行政工人的工資差不多能錯7,800元工資,有些縣區甚至參公工人還有車補。但是請注意:這項政策並沒有在全國所有縣區鋪開,我所瞭解到的河南大部分縣區都沒有執行事業工人參公這個政策,但是山西某些縣區執行了這個政策。

3.分流。還是拿以前住建局下屬的城建監察支隊舉例子,我認識一個江蘇的朋友,以前他們縣的城建監察支隊人員比較多,正式在編人員都300多人,都是事業編,工人編也有20多個,都是從事司機、文印等後勤工作的人員。這次機構改革後,縣城建監察支隊、園林綠化部門的監察支隊、環衛部門的監察支隊等好幾個事業單位共同組建了城管執法支隊,這樣一來,新組建的城管執法支隊光工人編都有50多人,工人編人太多了,就把這些工人編人員分流到了新組建的大數據管理局、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二級機構,還是事業工人編,身份、工資待遇都沒變。

4.工人編是否有執法權。國家下發的相關紅頭文件裡面明確規定了嚴禁輔助人員執法,但是沒有明確說工人編是否有執法權,對於工人編是否有執法權,全國各省市、各縣區執行的政策都不一樣,有些縣區是讓工人編人員參加執法考試,如果考試通過了,不但事業工人能參公,還擁有執法權;有些縣區就是直接說工人編也沒執法權,還是隻能從事開車、文印等後勤保障工作。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工人編,國家的總體政策是“只減不增”,大概意思就是現有的工人編不會讓你下崗,但是也不會再新增加工人編人員了,等這一批工人編退休以後,就不會再設立工人編了,慢慢工人編就會逐漸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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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明確了,必須是原先就在執法崗的幹部身份才能轉隸到綜合執法部門,而且還有比例限制。這樣一來執法編制其實就夠用了。工勤編已經慢慢邊緣化了,但本著老人老辦法的原則,估計會給你們安排一些輔助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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