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與失信被執行人有什麼區別?

陽光大道行天下


國內可以公開查到的是 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沒有所謂的 失信人名單。


要想理解失信被執行人,首先需要明白什麼是被執行人。這是個法律術語,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


被執行人大致分兩種,一種是確實沒有履行能力的人,另一種就是有能力履行,卻故意不履行,這種才是失信被執行人,就是俗話說的老賴。怎麼才能讓一個人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這裡提到的失信人,廣義上應該是說嚴重背離信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人。就是常說的沒有信用的人,這些人不一定都是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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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子湯圓


我在網上借款6萬元開了個飯店由於地理位置不好全部虧損了,沒錢了。網貸給我打電話叫我還錢,利息都是2萬了,我沒錢。我沒有辦法去工地打工掙錢,可是每天不停的電話騷擾我家人,威脅我。每天熱的滿頭大汗的還要被網貸欺負天天騷擾我家人通訊錄 真的活著好累。每天工作汗流浹背的 還不夠還網貸利息


倚田賤


賴字,首先是做為一個地名叫賴地,然後商朝有個諸侯國封在賴地,叫賴國,周滅商紂,周武王以弟叔穎伐紂有功封於賴地也叫賴國,公元前538年為楚所滅,子孫以國為姓,是為賴姓,自古以來,老賴一詞就是外姓友人對賴氏長者的尊稱,就跟別人叫你老(姓)一樣。可是有人認為是欠債不還的人的簡稱或俗稱,我就笑他沒有文化,雖然我高中都沒讀完。你知道賴字作為動詞的本意是什麼嗎?賴,贏也,恃也,利也,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贏利、依靠丶倚仗的意思,動詞依靠加個形容詞老字也只能是老是依靠的意思,在一個句子中也只能作為謂語,能作為主語使用嗎?和欠錢不還的人有關係嗎?!語法都搞不懂!俗稱又何來,是哪一本古籍或近代刊物中有記載?至於失信被執行人,就是欠債不還經起訴被法院判決之後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強制失信被執行人還錢給申請執行人!甚至拘留!法院會強制沒有欠債不還賴姓長者還錢甚至拘留嗎?!所以老賴和失信被執行人就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碼事,沒有半毛錢的關係。


正賴


老賴是賴姓長者的尊稱,關於“賴”的解釋為:“贏也”、“恃也”、“利也”。這是古代漢語對賴字解釋最經典的三個義項。“贏”是經商賺了錢,和利的意思相同,“賴”就是“利”,這在古漢語使中是沒有疑義的。賦予的全是正能量的義釋。而現在很多人根本就不懂賴字真正的含義,欠錢不還的人實際上和老賴二字根本就沒有任何關係。但是,由於一些媒介的曲解,給“賴”字添加了許多貶義。

由於以上種種原因。在17年3月14號。高院應人大代表賴坤洪宗賢的請求,特別下了文件,將欠錢不還的“老賴”稱呼精準統一為”失信人“或者“欠債人“。從此老賴二字就單指賴姓長者的尊稱了。

可是很多媒體明明知道高院有文件規定。還在打所謂的引號將老賴二字繼續指欠錢不還的“失信人”,其實他們這種做法,侵犯了賴姓的姓名權。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姓名權,隱私權等權力是受法律保護的,亂用肯定會受到賴氏族人的抵制,藉此機會提醒各位朋友,規範用語是文明進步的一種體現。請我們都用精準的語言說欠錢不還的人,這種人就叫“失信人“。因為這種人失去了信用和徵信,他們就是“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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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規定中所指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六類人名單,  即: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其中包括: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以及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還有涉及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另外對於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後是關於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目前百度與中國人民最高法院的官網的數據已經完成了對接了。現在只需要通過百度搜索“失信被執行名單”就能夠獲得查詢系統,再輸入相關的姓名或者身份證號,就能夠獲得相關的失信情況,其次是到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查詢,流程也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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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法律上是有嚴格區分的。被執行人是指判決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階段的每一位債務人;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執行階段的債務人不向法院公開財產,且隱匿轉移財產,惡意躲避執行,暴力抗法,拒不執行判決。

就是說不是每一位進入執行階段的債務人就都是失信被執行人,而是被執行人具有隱匿轉移財產、惡意躲避執行、暴力抗法拒不執行才構成失信被執行人。

但在現實中,凡是進入執行階段的債務人大都被拉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論債務人是否存在轉移、躲避、抗拒的行為,當然也有更多的被執行人沒有被拉入黑名單,這個大家都清楚,因為這些人跟法院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就進入被執行階段的債務人而言,決定大部分債務人是否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不是法律規定,而是法官的意願,以及債務人和法官的關係,包括債權人與法官的關係,這也是我國法院執行中的最大傷痛點,真真正正依法執行的路還很遠很艱難。


溫水煮龍


失信人指的是背約、不守信用的人,行為屬於道德範疇規範,不涉及法律約束。

失信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

  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

  2、影響不同:

  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後,就和一般人相同了,並無上述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後果。

  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徵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3、法律確認不同:

  被執行人就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前身。一旦確定就是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就是在法律意義上被認定失信的人。




王世林


從字面理解,區別就在失信二字。

先看下最高法定義的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或終審判決後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其實這裡面又分民事和刑事。

可以看出來,這裡面就有拒不履行的描述。而失信,則是近年來國家法制進程中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主體推進的一個徵信體系的懲罰措施。具體來說主要是在涉及經濟糾紛類的民事案件中

1.有能力卻不履行的

2.以偽造,暴力,威脅等行為妨礙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隱匿,轉移財產的規避執行的

4.違法財務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可以看出來,徵信體系建設,規範了定性後的公開公佈特性。因為一旦判定失信,則會被各地合部門渠道進行公佈公示,並被限制相關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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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區別關鍵在於失信一詞上。


失信被執行人,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
如:惡意隱匿、轉移財產,採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執行甚至採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撓執行等
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徵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後,就和一般人相同了,並無上述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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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如果一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那麼,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是怎樣的呢?

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

區別在於失信二字

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

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

如:惡意隱匿、轉移財產,採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執行甚至採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撓執行等

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徵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而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後,就和一般人相同了,並無上述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後果

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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