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解釋一下刑事案件流程,金融詐騙等偵查,審查以及審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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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流程一般經過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三個階段。

2、公安偵查階段(理論上一般二個半月到三個月):

報案——受案——審查——立案——破案——結案(偵查終結)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報警(有的案件沒有受害人)後,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隨後進行一系列的偵查工作,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與此同時,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在這期間,公安機關認為現有證據證明嫌疑人可能構成犯罪的,會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

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卷後需在7天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將繼續偵查,直至偵查終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理論上一般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檢察院審查後一般有三種結果:

第一種,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就會作出起訴的決定,將案件移送法院審理。

第二種,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等情形,就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不會追究責任了,人沒事了。

第三種,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就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最多退回補充偵查2次)。案件2次補充偵查後,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就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不會追究責任了,人沒事了。

4、法院審理階段(理論上一般二個月至三個月):

法院對於檢察院移送的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外,其他的案件法院會公開進行審理。

經過審理後,法院會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明法刑事律師


一、刑事案件的審判流程

  1、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二、刑事案件的原則

  1、審判公開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和報道,即把法庭審判的全部過程,除休庭評議案件外,都公之於眾。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它包括審理過程的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包括向當事人公開和向社會公開,以保障審判的公正性,從而有利於提升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增加刑事司法的權威性。

  2、審判公開原則的例外:法庭評議不公開;有關國家秘密的、有關個人隱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3、直接言詞原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當庭口頭提出並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它包括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直接原則又可分為直接審理原則和直接採證原則。該原則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和實現程序公正。

  4、辯論原則:法庭審理中,控辯雙方應以口頭的方式進行辯論,法院裁判的作出應以充分的辯論為必經程序,辯論的主體是控辯雙方和其他當事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方和被告方也是辯論的主體;辯論的內容是證據問題、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該原則有利於準確認定事實和證據、適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決,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5、集中審理原則:又稱不中斷審理原則,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應在不更換審判人員的條件下連續進行,不得中斷審理。要求一個案件組成一個審判庭進行審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終亦應由同一法庭進行審判,而且在案件審理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以前不允許法庭再審理任何其他案件;法庭成員不可更換;集中證據調查與法庭辯論;庭審不中斷並迅速作出裁判。該原則保證法庭審理順利、迅速、公正地進行,能讓法官、陪審員通過集中、全面地接觸證據對案件形成全面、準確的認識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三、刑事審判的任務

  1、審查判斷證據與犯罪事實。控方向法院提起指控,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刑事審判的任務也是內容之一就是審查並判斷控方提出的證據、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刑事審判的這一任務體現在判決書必須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與否的宣告。

  2、審查有關程序性事項。審判不限於實體意義上的犯罪事實,還包括一些程序性事項。如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提出口供系遭受刑訊逼供而來的,以及辯護人提出偵查取證行為違法,因此請求排除證據等事項,也都屬於法院審判的範圍。法院此時應傳喚偵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證。不過,實踐中我國法院傳喚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還不多見。

  3、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判。在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之後,必須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是否需要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刑罰如何執行、判決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作出裁判並予以公開宣告。

  刑事審判的三項任務緊密聯繫。法律適用是審查判斷證據與犯罪事實以及進行程序性審查的結果,而在審查判斷事實和證據以及進行程序性審查的過程中,同樣存在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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