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三權分置,宅基地使用權對農民而言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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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三權分置,宅基地使用權對農民而言有什麼作用?很高興 就這個問題,同大家共同探討並分享我的看法。

  • 土地是國家最根本的資源。在我國,土地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屬於國家與集體所有。隨著社會生產的不斷變革與發展,原有的土地原則稍顯不足,為此中央根據形式的發展,確定了土地三權分置的原則。
  • 什麼是三權分制呢?就是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土地的承包權歸承包人,土地的經營權歸經營者。它的主要作用就是穩定土地關係,確保農業生產優質發展。
  • 那宅基地在這次土地法改變中,又有什麼變化?有那些信息值得我們注意呢?
  • 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權也歸集體,它根自留地,自留山,承包地一樣屬於村民集體所有。
  • 第二,宅基地的獲得必須自己申請,經依法審批後方可獲得,不像承包地,只要是集體成員,都會平均承包到土地。
  • 第三,宅基地獲得後,使用權沒有期限。不像承包地,三十年一簽。它的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 第四,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的原則,而且宅基地只能用於建造生活住房,不能用作其他用途,如建房用於辦𠂆,出租等。
  • 第五,承包地可繼承。但宅基地的繼承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否則不能繼承。①繼承人必須是非農業人口,換個說法就是繼承人的戶口必須也是那個村的。②繼承人沒有宅基地。③宅基地上的房產已荒廢2年以上,或房屋已經倒塌的不能繼承。④宅基地已改作他用,不能繼承。⑤五保戶,孤寡老人的宅基地,不能繼承。⑥超過申請批准面積宅基地不能繼承。⑦將原房產變更給繼承人。
  • 第六,宅基地跟房產一樣屬於不動產,可以流轉,交易,抵押等。換句話說可以賣錢,也可以把它抵押給銀行貸款。
  • 另外,國家可以依法徵用土地,當宅基被徵用後我們又會得到什麼呢?①獲得宅基地上房屋及構築物的賠償。②獲得宅基地退出補償費。③依法辦理農轉非,參加退地農轉城人員養老保險。④搬遷補償費⑤臨時安置過渡費等。在對失去宅基地的人可以選擇安置房或貨幣安置。

總之,三權分置將加快農業農村的發展,為農業的規模化,現代化提供法理保障。而宅基地使用權的確立,將有效盤活農村資產,把死的,不能流動的固定資產變活變現。促進農民的增收發展,共同致富。


天數茫茫A


2020年1月1日,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不過這次並沒有直接明確宅基地的三權分置,而是提出放活一說。宅基地的使用權對於農民來說,還是非常珍貴的。

你提到的三權分置,的確在全國很多地區開始試行,並取得不錯的成果,所有權歸集體,資格權歸農戶,使用權可以自由流通。

使用權的使用期,也很有講究,農業農村部建議是20年,以租賃的方式進行流轉,沒有轉讓的方式。

其實這種方式挺好的,農民不是一次性賣斷,而是持續收租收入,而且還可以學習廣東三資方案,以逐年遞增的方式,其實這樣的20年總收入比起一次性賣斷還要多很多。

總之,農民在後續全國鋪開三權分置後,的確可以把使用權進行有效期內出租,可以獲取租金收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謝謝。


玩地


就目前農村的實際情況而言,宅基地使用權是對農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福利,也是對農民居住權最基本的保障。

這是因為實行的不同於其他國家土地私有化的制度,農村所有的土地屬於集體,不屬於任何個人,當然也包括宅基地。這就是說宅基地的所有權為集體,符合條件的農民可分得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且,就目前農村的實際來說,

不少地方集體能給予村民的福利很少,能體現村民待遇的東西也很少,宅基地就是最重要的體現

所以,不少地方宅基地就成為了村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福利。也可以這樣說,作為地道的農民、集體組織的成員,若是沒有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具體表現就是沒有申請到用於修建農房的宅基地),其農民的身份、集體成員的身份就打了大大的折扣。因而,各地在劃分宅基地時,群眾就非常關心、十分在意,若哪裡有一點不公平,就極易引發糾紛。

另外,若農民沒有獲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其最基本的安身立命之所就沒有著落。這也是不少在外打拼的農民仍然非常看得老家宅基地的重要原因,退一萬步講,在外無法打拼了、生活不去了,還能回到農村的老家去居住生活,有最後的退路、最後的保障。筆者這幾年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批時,就碰到過多起這樣的情況,人年輕時在外打工,住工棚、廠房也行,租房居住也行,但隨著年齡的增長,打工無人要,也找不到錢了,只得回農村的老農居住,將原有的農房改建,或申請宅基地建房,哪怕條件差一點,房屋的面積小一步,好歹也有一個“窩”,不至於居住無著落。

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取得以後,使用權人有長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使用權人在合法出售私有房屋時,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移給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繼承,但繼承了房屋的新產權人可繼續使用宅基地。

(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一種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是依法審批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組織成員的、用於建造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涉及宅基地的基本法律條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特徵可歸納為:

1、使用主體的限定性,必須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使用客體的限定性,僅限於集體土地中規劃為建設用地的土地

3、土地使用權用途的限定性,僅限於建設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用


丹水北調滴生活


幾百年前,一位外國經濟學家說:土地是財富之母……

幾十年前,一位中國詩人說:為什麼我的眼裡常含淚水?因為我對這土地愛得深沉……

兩個人說的都是土地的重要性,一個是從經濟上,一個是從情感上。而對於靠土地謀生的農民來說,土地就是命根子。

從90年前的“打土豪,分田地”,到70年前的土地改革,到40年前的農村改革,核心都是土地。這說明,土地不僅僅是農民的命根子,更是整個國家發展與穩定的基礎。

土地問題的核心是制度安排,是所有制問題。有關土地制度的文章汗牛充棟,討論和爭論的核心,是私有制和公有制哪個更好。在理論和學術上,可以不斷爭論下去,但是,對於決策者來說,無法等待,只能選擇。這種選擇,也是一個試錯的過程。這種選擇,也沒有標準答案,不同的國情等具體情況下,最佳選擇不同。對理論理解得越透徹,對實踐瞭解得越深入,得出的結論就越科學,選擇就越可行。

對於我國農村土地政策,有一個發展和變化的過程。開始時是一種想法,然後有過搖擺,最後堅定了一種觀點:三權分置的土地制度安排,是最適於我國情況的選擇。

這要從農村土地的功能說起。農村土地的功能很多,有上述詩人表達出來的情感功能,有環境生態功能等等,而最為基本的功能,是上述經濟學家所說的功能,即生產資料功能。在美國、巴西這樣的大規模農業生產國家中,尤其如此。而在農業小規模經營的國家中,尤其是在我國,在城鄉制度差別仍然存在的情況下,土地還有另外一項基本功能:社會保障。

這種社會保障功能,事關重大。我國有2億多農民工,他們在城市中打工,卻沒有真正融入城市社會,尤其是在社會保障方面。因此,當遭遇失業時,他們只能返回農村,而農村的那塊承包地,就是他們最後的生存保障,一種託底性質的社會保障。

近年來,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很快,擴大土地經營規模,成為必需。這時,土地的生產資料功能和社會保障功能,就出現了衝突:生產資料功能要求流轉,而社會保障功能則要求穩定。如何協調處理好這兩種功能,就需要進行制度創新。

土地的三權分置,提供了一種很好的解決方案,即把土地產權關係劃分為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歸具體的使用者。實際上,就是把原來的承包經營權,明確拆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

集體所有權。有兩方面重大意義。一是體現社會主義公有制性質,這是社會制度要求;二是更好地進行用途管制,保護土地,不讓土地被濫用或轉為非農地。在我國,如果實行私有制,則農村土地用途管制會很難,會出大問題。就像很多城市小區中的私搭亂建,一旦失控,法不責眾,後果就不可收拾。另外,公共設施建設用地的徵用,也將變得更為困難。

農戶承包權。這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益的體現,為農戶提供託底性的社會保障。農戶承包權,應該永久不變。只要農戶沒有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就不能被以任何方式剝奪承包權。否則,就會出現土地兼併,出現拉美國家的城市貧民窟和社會動盪問題。有人主張可用承包權做信貸抵押,這是直接破壞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無異於殺雞取卵。放開了這一點,就等於放開了土地兼併,為城市貧民窟提供人口。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有別的更好的辦法。

經營權。這是承包權的價值體現。獲得承包權的農戶,具有初始經營權。行使這項經營權,可以自己種地,獲得經營收入;也可以轉讓出去,獲得地租收入,同時保留承包權,即保留收回經營權的權利。打個比方,就像城裡人的產權房,既可以自己住,也可以出租給別人住;出租之後,也是保留著收回來自己住的權利。把經營權與承包權拆分開來,更有利於打消農戶轉出經營權的疑慮,更有利於那些真心想做大做強農業的人,取得更多的經營土地,推動農業現代化。美國和歐盟的大農場,大都也是租地經營的。

從本質屬性看,經營權可以稱為“農業經營權”。因為,無論誰持有經營權,無論是承包農戶自己,還是轉給其他人或者企業,都是隻有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而不是別的。不少投資者眼睛盯著這項經營權,看到的不僅僅是莊稼、蔬菜和果樹,還有各種各樣的房子……如果明確命名為“農業經營權”,可直接斷了投資者的非分之想,便於更嚴格地管理土地使用,更好地保護農業用地。

簡言之,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農業經營權三權分置,可以更好地協調、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農戶利益和農業產業發展。





野釣老鯽


所謂的“三權分置”,就是把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權屬關係的界限重新梳理。從此之後,土地所有權屬於村民集體不變,而將過去的“承包經營權”劃分成“承包權”和“經營權”。土地承包權屬於集體成員不變,土地的經營權則可以流轉給集體以外的經營者。那麼,這麼做有什麼好處呢?

經營權流轉,減少土地撂荒

民以食為天,莊稼地裡長。從社會價值上講土地是寶貴的資源,但零散土地創造的經濟價值卻很限。因此,人多地少的農村地區人們往往選擇離開土地進城謀生,大片的土地就被撂荒,造成一定的糧食供應風險。將土地經營流轉,就是把土地集中起來經營,保證經營者的收益,穩定糧食供應安全。

資源資產化,增加農民收入

經營權流轉實際上就把農村的資源資產化,擁有承包權的農民可以從土地流轉中獲取一定的財務彙報,經營者也可以擴大經營效益,不管是種地的農民還是進城的農民工兩得其利。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的安身之本

很多農民工並不願在城鎮安家,最終的歸宿還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就是農民安居之本。未來,隨著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的開放流轉,這意味著農村集體對自己的資源擁有更大的支配權,可以將集體的宅基地,用於非農業非住宅的開發,對改善農村地區的商業經濟環境具有巨大的好處,是農民謀求農村經濟發展的可靠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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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時農諺


現在談的最熱的是取消農村戶口的問題,而宅基地使用權就是除了戶口外最重要的了,因為如果取消了農村戶口,是不是意味著咱家的房子、咱家的一畝三分地就不歸咱了呢?當然不是!農村的土地(耕地、宅基地)是長久不變的!前提是你得拿到土地確權證和不動產證。

土地確權證通俗來說,就是唯一能證明你的土地不是隔壁老王家的憑證。以後政府要徵地補償、或者進行土地流轉、處理土地糾紛等,土地確權證書都是最有效的法律證件。

而不動產權證是唯一能證明你的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哪怕你的不動產只是一件小茅屋。以後老家的房子拆遷補償就靠它了!所以各位農民朋友要及時瞭解當地土地確權證和不動產權登記的進程,爭取早日拿到土地確權證和房屋不動產權證書。

另外,隨著一戶一宅宅基地政策的實施,一戶人家只能佔用一處住宅,宅基地的審批更加嚴格化、規範化了。如果你剛好想在老家蓋房子,沒有宅基地或是宅基地不夠用,一定要抓緊時間申請了。


三華油茶


我國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一個是穩定承包權,一個是放活經營權。

三權分置:

堅守土地流轉的底線。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保護農民承包權益,不能搞強迫命令。要確保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

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農民以多種形式長期流轉承包地,鼓勵通過互換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等;

嚴格規範土地流轉行為。村級組織只能在農戶書面委託的前提下才能組織統一流轉,禁止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

加強服務體系建設。

重點是保護農民利益.



農農鄉味A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三權(土地所有權,承包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分置,是我國深化土地領域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更加顯化土地資產價值,促進經濟發展,影響深遠。

簡單地就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而言,穩住農村農業與農民,更好的使用,抵押,出租等,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土地高效利用。平常話講,宅基地無償取得,永久使用,代代繼承,保障農民利益與住房安全。家裡的舊屋場,生產隊無償獲得,由木屋到磚屋,升級換代,產權仍歸農戶不變。因徵收的,獲得補償,重新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不影響農民利益。

現國家實們城鄉用地增減掛鉤,對退出農民的宅基地進行開發增加土地抵扣城鎮擴大佔用土地,達到了佔補平衡。由國家對農民進城退出的宅基地進行補償,放棄自己使用權,交給村裡管理。這使宅基地使用權以貨幣支付方式獲得了收益,直接增加了農民收入。

宅基地取得不動產證書,可以到銀行抵押貸款,從事其他生產經營。這一變化受到農民歡迎,改革前不能辦,這次可以開始抵押,取得與國有土地房產同等權利,對農民暢開了銀行大門。

國家實行農民宅基地一戶一宅制度,解決了宅基地使用權,不允許出賣房屋土地再重新申請宅基地審批,防止土地房屋買賣,保護農民權益。加大違建行為查處力度,讓其付出高昂代價,遏制土地浪費擴張


那小孩fei哥


三權分置對農民而言主要是活用農村宅基地,讓農民能夠將閒置的宅基地變成可以直觀感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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