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分得土地,88年參加工作后土地已退出,能否參與土地確權或要回土地?

老庚


——哪邊有好處就站哪邊,的確是好事。若真有這種好事,六十年代末期和七十年代出生的人任誰都想。那時能參加工作、能跳出農門是農村人夢寐以求的大喜事、大好事。幾十年後,還能要回退出的土地,誰不希望呢?

——誰都想走回頭路,但僅僅想想可以。因就學、工作等原因退出承包地的,在九八年左右那次確權時就沒有確權了,此次確權以九八年為基礎,那時已無土地的,此次仍無土地,也沒有資格要回土地。這就是“有則有之,無者仍無”

這是筆者所在鎮剛剛基本完成本次承包地確權工作後,根據政策和工作實際給出的答案。

此次承包地確權主要以1998年確權及2012年再次登記為基礎,土地經營承包權延長也是在第二輪的基礎上,與第一輪已無關。

九八年為之前,因就學、工作等退出土地的相當多,當因的中專、大學等國家包分配,要入學首先就要退出家裡的承包地,國家正式單位招工也是入職前就要退出承包地。當時的人們,也給我紛紛以跳出農門、吃上皇糧國稅為榮。

同樣,在九八年之前,因群眾種地需交公糧,於是部分群眾就將承包地退回集體,以躲避交公糧。因此,在九八年進行承包地確權登記時,退出土地的人員也就沒有確權。

既然第二輪也未確權,在第二輪期內也是實行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而且還將繼承執行,所以在此次確權登記時,已無土地,特別是因工作原因退出土地的,不會再劃分土地,當然更不可能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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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晏子想深入分析一下。題主原先是農村戶口,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在農村承包了土地(我膠這兒是1983年進行第一輪承包,全國最早的地方是1978年進行土地承包),但1988年題主參加工作,退出農村土地承包,這本是非常正常的現象。

第一輪土地承包,還沒有出臺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政策不像這樣完善和明確,只要戶口從農村轉走,肯定是要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的。因為當時農村承包土地,就意味著要交納“三提五統”,即三種提留五種統籌款,這在當時對農民是一種很大的負擔,所以有很多人會挖空心思轉為非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不再承擔農村三提五統的負擔,自然也要退出農村土地承包權。

1998年左右,農村進行了第二輪土地承包。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當然要針對當時是農村戶口的人群。題主1988年參加工作已經退出了農村土地承包權,第二輪承包時因為已經參加工作,所以正常情況下沒有農村土地的承包權了,也就不可能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那麼,現在國家政策,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並且以第二輪土地承包為準進行土地確權。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參與第二種土地承包的,自然不可能參與土地確權或者要回土地。

但是,什麼事情都不是絕對的。如果題主1988年參加工作,不是正式的非農業戶口,是當時的亦工亦農人員,即戶口放在農村,但在城市工作。這種情況下,即使當時退出了土地承包,1998年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也可以重新承包土地。假如題主的身份一直未變,一直是農村戶口,或者乾脆在城市工作一段時間下崗或者被開除,重新成為正式農民,當然應該從新參與農村土地承包。但是,如果第二輪土地承包時題主也放棄了承包權,那很遺憾,現在很難要回土地並進行確權。因為農村往往沒有機動地,承包期內不會調整土地,你只能等本輪承包到期並延長的30年到期,再重新申請承包農村土地。

綜上,如果題主1988年參加工作成為非農業人口,就不要再惦念在農村承包土地了,非農業人口不再依靠農村土地生活,不是農村集體經濟成員,沒有資格再在農村承包土地了,只能通過轉包的形式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但經營權不是承包權,不存在確權問題。


齊東晏子


〖具體問題〗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分得土地,88年參加工作后土地已退出,能否參加土地確權或要回土地。



〖遠三看法〗一是全國大部地區一輪土地承包自1982年開始,歷經15年至1997年。這期間土地承包緊盯戶籍,參加工作戶口遷出成為非農業人口,有了保障,按照當時政策理應退出承包地。


二是二輪土地承包自1997年開始,你早已在1988年參加工作,當然沒有資格分得承包地。

二輪承包期間開始提倡"生不添死不退"政策,但不溯及即往。

三是2013年開始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是對二輪承包關係的完善,你既不能參加確權也不能要回承包的土地。


遠景樓三農


【農村土地確權頒證的對象是國家實施農村土地第二輪承包取得承包權的;而能否取得農村土地承包權同樣以二輪承包期是否已經在集體內並分配到責任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如果有地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達不到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修改承包期。如果有地方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簽訂的承包合同,所約定的承包期比該法規定的期限更長的,其承包期限繼續有效,不必修改,也不得重新承包!



而第一輪承包時期一般是1983年至1997年;二輪承包期一般是自1998年前後開始。根據題主的表述,雖然第一輪分了土地,但在一輪承包期期間的1988年參加工作而離開農村集體,也就失去了在第二輪承包時分配土地的資格。既然第二輪承包時沒有分配到土地,那麼莫說你已經非該集體內成員,哪怕是該集體內二輪承包期開始後自然增長的人口,雖然算集體內成員,也是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來執行的!



不排除有地方政府根據你的一些實際情況,如失去工作、未享受城市福利分房、城市無房產、老家有無其他依靠的老人需要贍養等條件,可能同意你將戶口遷回集體的話,而且集體內仍然保有公田的話,或許可以能再次從集體分到耕地!


原生態鄉村


老弟:首輪承包土地與二輪土地承包耕地交替輪換作業耕種,嘈雜混亂,你有首輪承包土地憑證也是廢紙一張,確權認證是依籤二輪土地承包為依據,你弟沒有參與二輪土地承包,參加工作以不在屬於本村民組成員,你要求發包方以首輪承包為你確權,那是違反二輪土地承包原則的,所有村委會不存在給你確權。再說,二輪土地承包以到後期了,你確權不是為了生活,是套取農業各項補貼,現在為時已晚。(討論話題.不喜勿噴)


淡泊功利


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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