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與“降職、撤職以及罷免”有何不同?

免去“一問三不知”的官員職務,眾網友無不拍手叫好,對於不作為、少作為及懶政幹部的免職大快人心。

那麼“免職”與“降職、撤職以及罷免”有何異同呢?

一、依據公務員法第四二十條以及公務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免職是指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因出現了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而需要任免職務的,因此免職是免去現任的職務。

依據公務員法第五十條以及公務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降職是指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因工作能力等問題,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等情形的,應當按照程序降低職務或者職級處理。因此降職是由較高職務降到較低職務;

依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以及公務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撤職是指撤銷現任職務,其屬於公務員懲戒的處分方式。

由此可見,免職、降職、撤職是屬於行政機關的權利,其中撤職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處罰方式。

依據選舉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罷免是指權力機關免去其選出的公務員職務,因此罷免屬於權力機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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