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唐山曝光一批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典型案件!

導 讀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唐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秉持“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的工作理念,把疫情防控當作首要政治任務擺在當前最重要的位置,將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緊密結合,發揮執法職能,主動作為、勇於擔當,在市場監管領域為人民把好防控關。全市市場監管系統通過加大執法的密度和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問題採取“零容忍”的高壓態勢,倒逼生產經營單位履行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合法合規經營。現將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典型案件公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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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路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唐山市如靜堂大藥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損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捆綁銷售消殺用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路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違法所得最高限額十倍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688元,並處罰款6880元。

案例二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灤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灤南縣永豐勞保門市部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情況下銷售產地標識為新鄉市華西衛材有限公司一次性醫用口罩(粉色),產品註冊證編號為豫食藥監械(準)字2013第2640480號,批號:161102,該口罩產品合格證標註的生產日期是2016年11月2日,失效日期是2018年11月1日,該口罩已過期失效,產品貨值金額3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灤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依法沒收涉案過期一次性醫用口罩(粉色)1小包,罰款41000元。

案例三

唐山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局對唐山市路南良生大藥房檢查發現,該藥房擺放銷售的“東盛”抗病毒口服液未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唐山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局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擬對該藥房處以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案例四

唐山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局對唐山市路北區民誼康大藥房檢查發現,該藥房在店內貨櫃銷售的“一次性使用PE檢查手套”(產品備案憑證編號:魯臨械備20160019號)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唐山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局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該藥房處以罰款5000元的頂格處罰。

案例五

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遷安市遷安鎮德州文百商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商店貨架上擺放銷售口罩224個,未發現口罩的價籤。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目前,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立案調查,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案例六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豐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唐山麗景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石各莊億仁美店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銷售口罩等商品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豐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並立案調查,案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責,需要凝聚全社會的合力。若您發現身邊存在哄抬物價、未明碼標價、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請您及時撥打12315投訴舉報熱線,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對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處置”,進一步維護市場秩序穩定,與全市人民一起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廣大群眾遇到

或發現同類價格違法行為

歡迎撥打12315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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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發佈(tangshanpress)

來源 | 唐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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