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而未用,被徵收人能要回來嗎?

小小米格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當土地被徵收,並且支付給村集體和農戶相關的土地補償之後,實際上土地的性質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由集體土地變為了國有土地,在這種情況之下,即使土地被徵收之後並沒有投入使用,被徵收人也無權要回被徵收的土地。

土地徵而未用,是一種土地資源浪費的行為,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是明令禁止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這其中,我們可以看到,通過辦理審批手續,也就是土地徵而未用的,達到了一定的年限,會有相關的處理辦法,但不管是哪種處理辦法,土地的所有權都歸國有,即使是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可以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也是縣級有關部門去收回,而不是被徵收人,由此可見被徵收人無權去要回徵而未用的土地。

實際上就算是土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縣級有關部門有權去收回徵而未用的土地,但是有權去收回,並不代表能收回,為什麼呢?因為既然土地徵而未用,必定是有原因的,如果是因為特殊原因造成土地徵而未用,就算是縣級有關部門也不一定能收回土地,這方面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這也是生活中為什麼會出現土地徵而未用的現象,比如,開發商取得土地之後,他資金鍊斷裂了,沒有資金來開發樓盤,就把土地一直閒置著不用,當達到二年以上的時候,你去收土地的時候,他就會找一大堆理由和你推諉扯皮,讓你無法順利的收回土地。


農村一山貨


農村的土地是供農民耕作使用,如果要改變其用途,用作建設用地,那麼必須由土地主管部門先收回農民的使用權,才可以進行開發或建設,這個過程叫做土地徵收,而農民從中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包括青苗費、地面附著物、農民失去土地的補償等等。

那麼土地一旦被徵用而末使用,農民有沒有權利再要回來呢?

很明顯,徵地時徵地人和被徵地人會簽訂一份協議。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只要不是採取欺詐,坑蒙拐騙等不正當手法簽訂的協議,那麼雙方都要遵守協議約定,並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土地經合法徵用,農民即失去使用權,接收相關補償後,不管該地塊是否閒置,農民是不能夠索要回來的。

在實際中,有很多農村土地被徵用後,由於某種原因,徵地方一直未使用,造成某塊土地閒置。當該宗土地閒置超過一定時間後,相關部門有權把這塊土地收回。要麼重新拍賣,要麼改作他用。總之是不會再分配給農民耕種,因為農民已經接受了補償。


那麼對於這種閒置的土地,農民可不可以在上面種莊稼呢?現在我以一個真實的案告訴你,經過徵地人或者相關部門同意,可以種農作物,但是,別人什麼時候使用土地,你必須無條件讓出土地,而且得不到一分錢的青苗補償。

我們村前幾年有幾十畝平地被某開發商徵用,不知道為什麼,開發商一直遲遲未動工。附近的村民見狀後,便你一塊,我一塊的在上面種上了小麥。種地之前,村裡已經和那些村民講過,這些土地是別人的,不能隨便在上面種莊稼,可是那幾個村民就是不聽勸。到了春季,小麥正返青時,開發商動工搞建設了,幾臺挖掘機轟轟幾下子,綠油油的麥苗被埋在土裡,這下子,幾位村民傻眼了。所以,對於已經被徵用的土地,不管它處於什麼狀態,村民最好不要亂動。如果想在已徵收未使用的土地上種莊稼,最好先找到土地的相關負責人問清楚,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綜上,農村的土地被合法徵用後,那麼農民就對該土地使去了使用的權利,不管是否閒置都不可能再要回來。


鄖陽老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用地審批主要包括預審、專用、徵收、供地四個環節,土地“徵而未用”或者說“徵而未供、供而未用”,是繼“批而未徵”之後的又一常見的徵地、用地亂象,就發生在徵收後的供地和用地環節。

這些土地在這個階段已經被依法徵收,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審批手續等都應已經齊備,性質已由集體所有依法轉變為國有,用途也由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按照正常情況,接下來應該由政府對這塊被徵收的土地進行掛牌出售,供應給開發商按照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或按照經報批的徵地用地項目要求依法加以利用。

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被依法經法定程序徵收的土地實際上並未被立即投入使用或被投入供應,而是被荒廢。這就是我們說的“徵而未用”、“徵而未供、供而未用”這些概念的通俗理解。

對愛惜每一寸土地的農民來說,土地被徵收已經是讓人痛惜的事,土地被徵收後並沒有被善加利用,而是變成了垃圾堆放、荒草叢生的荒地,這無疑讓人更加難以接受。但地已經被國家徵走了,徵地補償也已經給了,土地已經不屬於村兒裡了,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什麼辦法能拯救被荒廢的土地嗎?還是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被徵收後被久而棄置不用的耕地,應當按照規定視情況交由原被徵地人回覆耕種使用,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單位使用權,交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合理善加利用。

要提醒被拆遷人注意兩點:

第一,恢復耕種並非是隨意性的,必須要滿足相應的規定條件,且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用地單位也可自行組織耕種,即使未交還被徵地人耕種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同時,如果被徵收人非法佔地、用地,自行到已被徵收的土地上進行青苗栽種、亂搭亂建,不但不能收回土地,反而很可能承受相應的損失甚至處罰。

第二,即使為了避免土地被徹底荒廢,而依法視情況將土地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也不意味著土地被徹底“還”給被徵地人了,此時的土地性質仍為國有,只是國家將土地免費交由原被徵地人耕種利用,即使將來國家要再收回使用,也不會再次給予徵地補償,而是隻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等補償費用。

最後,“徵而未用”的亂象其實也並不僅僅體現在依法徵收、補償完畢之後,現實中也曾經發生過土地已經徵收但開發商捲款潛逃,工程停滯、被徵收人補償款也尚未到位的案例。這種情況較我們以上所說的更為複雜,對被徵收人來說實際損害更大。因此,被徵收人時刻關注土地徵收動態,對於及早發現問題,儘量減少自身權益受損也是很有幫助的。



包容諒解123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設用地審批主要包括預審、專用、徵收、供地四個環節,土地“徵而未用”或者說“徵而未供、供而未用”,是繼“批而未徵”之後的又一常見的徵地、用地亂象,就發生在徵收後的供地和用地環節。

這些土地在這個階段已經被依法徵收,農用地轉用和徵收審批手續等都應已經齊備,性質已由集體所有依法轉變為國有,用途也由農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按照正常情況,接下來應該由政府對這塊被徵收的土地進行掛牌出售,供應給開發商按照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或按照經報批的徵地用地項目要求依法加以利用。

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被依法經法定程序徵收的土地實際上並未被立即投入使用或被投入供應,而是被荒廢。這就是我們說的“徵而未用”、“徵而未供、供而未用”這些概念的通俗理解。

對愛惜每一寸土地的農民來說,土地被徵收已經是讓人痛惜的事,土地被徵收後並沒有被善加利用,而是變成了垃圾堆放、荒草叢生的荒地,這無疑讓人更加難以接受。但地已經被國家徵走了,徵地補償也已經給了,土地已經不屬於村兒裡了,在這種情況下還有什麼辦法能拯救被荒廢的土地嗎?

京尚拆遷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還是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被徵收後被久而棄置不用的耕地,應當按照規定視情況交由原被徵地人回覆耕種使用,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單位使用權,交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合理善加利用。




新村美景


到河源市連平縣隆街鎮悔洞村來查一下;2011年徵地到2019年都在芳荒生草,想種田都冇。挴洞物流園是騙人的?


用戶9626615355880


分兩種,一種是耕地,如果連續兩年未使用由原批准機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地。一種是城市規劃範圍內以出讓方式給房地產開發商的,不適用於上述辦法,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


山村小豔


徵收土地如果連續兩年沒有進行使用的可以進行恢復耕地;徵地土地最重要的就是可以利用土地的開發來為城市創造利益,如果沒有進行使用,那麼被徵地者是可以進行耕地,這也是我國法律的允許的。


徵收土地幾年閒置可以恢復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2年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可以有發包方(也就是土地所有集體)可以和政府協商復耕,如果政府不同意可以根據法律條款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復耕。


拆遷律師週刊


要不回來了,土地是國家的啊!


烹小鮮001


可以。

你可以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和《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在網上可以查到這兩部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

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徐鑫213470040


我覺得是要不回來的,必須要等土地承包期過了,才能要回來,現在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並且使用權農民現在只有30年,加上後續的15年,最長是45年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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