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追求女方時,給女方轉賬700元,現在男方要求女方還錢,否則告女方詐騙,這種情況會立案嗎?為何?

阪東秀人


如果你是女方,700塊錢還了他又能如何?再不濟,700塊錢也還得起。

如果你是男方,不要700元又如何,700塊錢發不了財。還去告別人,沒必要。


康小小有話說


不管你們倆當時是什麼關係,現在都別要了,要她也不會給你。當時關係好,你給她轉了,也別要了。當時她有意騙你的,你上當了給她轉的,也別要了。就算你倆當時是講好的生意沒做成,也別要了。我也幹過這種傻事,但我從想給她的那一刻起,就沒想過再要回來,我也沒要求過。給別人,就當買個教訓,別要了。


我的單身生活


不會

原因有兩個:

其一,女方沒有詐騙男方的故意

戀愛那點事,無非是你情我願。這不是騙婚,不是說女方和男方戀愛的初始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男方的錢財,不是說女方在取得男方錢財以後就消失不見,杳無音訊。既然是談個戀愛,說現實些就得有支出。沒有必要為了700塊就得撕破臉皮,反目成仇。

以上所述,如果女方要向構成詐騙的故意,就至少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女方同男方談戀愛,其實一開始就是想捲走男方的錢財(即女方對男方的財物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

第二,女方取得男方錢財後,或者揮霍完畢,或者逃之夭夭。

其二,700元尚未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才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其中,只有滿足了“數額較大”的標準(全國統一的立案標準:3000元),才符合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同時,全國各個地區地方可以結合該標準自主確定,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具體參見各地方的機關網站。


廌法驛站


看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首先想到的不是立案不立案的問題,而是數字700以及一段鬧掰了的愛情。

什麼樣的情侶之間會轉一個這麼奇怪的數字!什麼樣的瓜葛會導致,從此相忘!

轉賬&發紅包?

雖然說的是“轉賬700”,但是現在各種社交媒體功能都很齊全,根本不需要點開各自銀行卡的手機app,經過複雜的操作把錢轉到對方的銀行卡中,甚至跑到銀行櫃檯轉賬的就更加少。

現在普遍認為的轉賬應該有兩種方式,一是發紅包,而是社交媒體內手機轉賬,典型的就是微信、支付寶轉賬。

如果男方通過發紅包的方式給了女方700元,我認為那就應該是一種贈予行為,不求回報,現在鬧掰了,男方沒有任何權利再把錢要回來。

這700塊錢跟基於婚姻關係的鑽戒是兩碼事,婚如果沒結成,嫁妝都還是需要歸還給男方!

如果男方通過手機轉賬的方式,給到女方700元,而且沒有任何其他社交app溝通記錄,能夠說明這700元的轉賬目的是什麼!

那麼這個700塊,只能算做一種兩個人之間的借款。

雖然男方女方之間沒有打借條,但是由於這個轉賬記錄存在,女方存在償還男方借款的義務。

數字會說話

不過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數字也可以說明男方轉賬當時代表的小心思。

如果只是一個單純的數字700轉賬給女方,的確讓人摸不著頭腦到底意味著什麼。

不過如果男方將700元分割成幾個帶有普遍認識的含義數字轉給女方,例如520,13.14 20.20之類的,其實跟發紅包並沒有什麼區別,應該也可以說是一種贈予行為。

愛情不講道理

當然這些分析都是從道德或人性來說,如果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也看,700元金額太小達不到,詐騙案立案的最低標準最低3000元起。實在要是去跑報案,最多是來個民事調解!


財經奧迪特


其實這個事兒特有意思,為啥是700元?700元一次能幹什麼事兒?他們真的是在談戀愛嗎?還是按照黑色江湖中的規矩,完成了一次不可描述的交易?之後男方感覺自己受騙,覺得錢花的不值當,要求追回?

在大千世界中,這種愚蠢的案例比比皆是。大家如果仔細搜索社會新聞,經常會看到雙方在網絡上認識後,覺得自己是在談戀愛,為了加深感情,決定付費做一次深入交流。結果見面之後,大呼上當。一方報警,最後兩方都受到了公安機關嚴厲的處罰。

有句俗話,“自己答應過的事,含著淚也要將事情做掉。”其實就是主要說這種事情!去告別人詐騙,首先涉案金額也不夠,其次,涉案理由也不充分,最最重要的事有可能導致自己也深陷牢籠。

如果真的是在談戀愛,雙方贈予的錢財也就不要也罷。最少曾經也是抱著一份美好的對未來的憧憬去開啟了戀愛歷程,但如果最後以雙方反目為結尾,那留給自己的沒有一點美好,剩下的只有怨恨和悔恨,何苦呢?人生多留一點美好的回憶不好嗎?

如果不是在談戀愛,僅僅是藉著談戀愛之名做了一點別的事情。就更不要去聲張出來了。否則雙方又會被大眾恥笑,又會被公安機關處罰,錢財還被沒收,還有罰款等著。簡直不是蠢到極點了嗎?

物質愛情絕不是愛情,付費愛情更要小心。


勻楓財技大兜底


不會立案,請提問者注意:你問題表述的是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轉賬。這本身就是民事糾紛,而且700元達不到立案標準(詐騙立案的標準是最低3000元起)最多是民事調解,即便男方到派出所舉報,派出所大概率不會受理,即便受理也是派出所出面調解,無法立案和拘留,當然這個調解雙方當事人有權不同意、不接受。很多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是不會出面調解的,講句很現實的話:雙方的情感問題,男方追女方,轉賬700,大概率是男方自願,現在強制要求退還,從道德上來講:女方應該歸還,但不歸還,我認為也沒有什麼過錯!我只能說男方可能生活太過於拮据,建議女方趁早遠離!該問題還是建議雙方自行協商,協商無果可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700元錢,男方向法院起訴的概率不大。起訴很耗費時間,需要請律師,需要停止工作專心打官司,花費至少3000起,還不敢保證能打贏,因為是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轉賬,不屬於財禮範疇,且數額較小!

補充:關於詐騙罪的立案標準:2011年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僅對普通詐騙量刑數額標準進行了調整,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為:3000元才構成最低的立案標準!


多贏的智慧


首先明確回答你的問題,不會立案的。

原因一:男女處對象期間,無論誰花了誰的錢都應該屬於自願,一但分手,索要無果均夠不成詐騙。如果當初有借條或者欠條,那隻能算是債務糾紛,可以按借款予以索要。

原因二:即使是詐騙了700元,都不夠立案標準的,何況是連詐騙罪的要件都夠不上呢。

《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隨品堂


不會立案,金額太小,而且是戀愛期間,男方追求女方,如果主動贈予,頂多也就是個民事糾紛!

最重要的一點,戀愛期間難免會有物質經濟往來,隨便請吃幾餐飯,也不止700塊錢,多少也都有感情投入吧,即使是普通朋友,我們不也會請吃個飯,偶爾送個禮物什麼的?如果不合適分手了,相互祝福,真的沒有多少錢,何必斤斤計較,顯得自己格局很小,以後還有那個女孩敢輕易跟你交往。

還有如果被騙了,700塊錢認清一個人,沒有再發展下去,及時止損,總比到了談婚論嫁造 成更大損失強吧,有得必有失,心安最最要。這一輩子,以後不管是回憶起來還是見了面,你都問心無愧,還難道不值?

所以,何必糾結!莫愁前路無知己,天下何人不識君!最好的,再前方等 你,你只需要讓自己變得更好!


古城小麗


不會立案。首先,金額太小,距離立案最低標準差了很多。

其次,轉賬的原因,是男女朋友關係,題主自己坦誠,是男的追求女的,行為是男方主動,沒有女方的要求,是主動轉賬。根本不存在女方詐騙的情節,只能算男孩意圖以錢財吸引女孩,誘惑女孩。顯然,這樣一丁點錢,分量太少,根本不會引起對方的注意,更談不上由此引起好感,或者根本轉變對男孩無動於衷的態度。可見,題主以詐騙為名,請求法院立案,一則缺乏事實根據,不能立案;二則偽造事實,欺騙法院,意圖以公檢法的權利,為你討回私錢,把國家機關神聖,公正的形象,置於何地?必須受到法院的追訴,給予懲罰,以儆效尤。


青山不掩


一個大男人追女孩子花了7百塊,沒談成就要開口要回來,不管什麼情況下我建議你別要了,真的太小氣了,你打算一輩子都揹著小氣之名生活嗎?你以後還要不要談朋友結婚了?你連談戀愛時都不捨得花錢,以後過日子不更斤斤計較了,捨得捨得,有舍就有得!做什麼都不是投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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