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案件辦理須知

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案件辦理須知

紅寺堡區人民檢察院冠狀病毒

引起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案件辦理須知


鑑於當前特殊的疫情形勢,為確保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做好隔離、防控工作,根據最高檢《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要求,結合本院刑事檢察工作實際,特制定以下工作要點:

1.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案卷書面審查為主要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等,可以採取電話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以減少人員流動、聚集、見面交談。

2.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建立防疫期間的辦案工作機制。妥善安排好案件的提前介入、捕前溝通、繼續取證及補充偵查工作。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訊問的,通過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書面聽取意見,做好認罪認罰具結工作,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3.充分做好與法院的協調溝通工作,近期暫不安排開庭,確因訴訟時效臨近需要開庭的,提前與法院、看守所或者駐所檢察室聯繫,嚴格做好防護工作,確保自身及在押人員的安全。

4.在案件的辦案期限方面,嚴格落實《意見》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期間計算的規定,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對於非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期限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對於已經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屆滿未能作出逮捕決定的,應當變更或解除強制措施。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辦案期限以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期限為限,退查和延長應當以符合法律規定且客觀必要為原則。

5.防疫期間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應當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節是否惡劣等因素,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

6.對於危害疫情防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依法從嚴從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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