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由男方支付首付和每月月供,如果離婚,女方能分到錢嗎?

周小琪的世界


婚前男方首付,

婚後男方工資還貸。

根據婚姻法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雖然是男方的工資用以還貸,所以也屬於夫妻共同還貸。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於夫妻一方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產如何分割,作出明確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規定,比較雙方意思自治是處理民商事糾紛的最高原則,所以出現糾紛,可以由雙方自行協議處理。

因為該房產是男方婚前已購買,登記在男方名下,考慮到男方出資及產權變更問題,所以房產適宜判決歸產權登記方,剩餘的還貸自然也應當由男方個人承擔。

但是,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是具有相應的價值。如何計算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價值。

房屋現值÷購買房屋總之付款(首付+按揭貸款本金總額+貸款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總額(本金和利息)÷2

例如


葉律師


題主你好!不請自來。

先說答案,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女方可以分到錢(而且視不同情況,可能其中一方還能多分些)。具體分割情況如下:


房子一方婚前購買。

1、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購買,婚後房產證沒有加另一方的名字,離婚時房產這樣分割:婚前首付及還貸部分(購買時間較長已經產生增值~個人理解)歸婚前購買方所有、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平均分割;房子產權歸登記方所有,登記方對另一方給予相應補償。

2、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購買,婚後房產證加了另一方的名字,離婚時房產這樣分割:該房產(包括首付部分、還貸部分、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另有書面約定產權比例的情況除外);房子產權雙方都有份,可先行協商,協商無果由法院依法判決。


房子婚後購買。

1、婚後夫妻雙方購置房產,無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合法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家庭分工不同等),無論哪一方負責首付或還貸,該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平均分割(另有書面約定產權比例的情況除外);房子產權雙方都有份,可先行協商,協商無果由法院依法判決。

2,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即便在離婚後,只要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外根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根據以上所述,儘管婚房由男方婚前首付、婚後還貸,除非婚後房產證沒有加你名字,否則離婚時該套房產你都能分到一半的錢;如果因男方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還可以多分到錢。


抽時間來看看


女方也只能分到還貸部分的一半,無法享受到房產增值的收益。


婚前階段婚前一方男方已經付清購房款並取得房屋產權的,在離婚時該房屋仍為產權登記男方方的個人財產,男方個人財產,女方淨身出戶。婚前,男方方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僅僅是婚後才取得房屋產權證,在離婚時依然算個人財產,女方淨身出戶婚前,男方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個人存款付了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一起還貸,房屋一直登記男方名下的,離婚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將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但是,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產權登記一方應補償對方,並且,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其實十賠九不足,還貸增值部分的計算實則很少,同時很多案例是男方工資還貸,女方日常開銷,所以呵呵。婚前,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無論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離婚時,該房屋均應視為夫妻雙方按各自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夫妻雙方父母的出資視同夫妻雙方各自的出資,基本上誰出錢多保護誰,誰出錢裝修,傢俱,買車誰腦子進水。


婚後階段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出資款都是婚後取得的雙方存款,基本上平等份分割,除非有夫妻財產協議或其他約定。婚後,由男方的父母全款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在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就是認定贈與一人的意思,但切記必須登記一方名下,流水做清楚。婚後,由男方的父母部分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男方一人名下,但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支付的款項(看主貸次貸,不登記名字也可以家屬公積金參與還貸)以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產權登記一方應補償對方,十賠九不足原理依然適用。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離婚時一般認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按登記情況及出資比例分割。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屋一般認定為夫妻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按出資比例分割。婚後,男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或者賣掉自己婚前的房產置換並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個人名下一般認定該房屋是個人婚前財產的自然轉化,並不屬於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也不屬於生產、經營、工資等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屬於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將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知道加名字的重要性了吧。夫妻一方的個人房屋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增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增值發生的原因不同,有自然增值與主動增值。前者是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行為無關;後者因為夫妻對房屋付出勞動所致,如對房屋的裝飾裝修而產生的增值,收了租金。那麼夫妻一方的個人房屋在婚後產生的自然增值部分是個人財產,而租金等就屬於夫妻共同。至於那種因為一方限購,又因為愛情,一方父母購房又登記到對方名下的案例,昨天講過了,就不重複了。總之自己研究下來,目前的婚姻法是保護出資為主,保護婚前財產不轉化成夫妻共同,當然也保護加名字只要你有本事加上去,同時單純從財產角度看,房子和老婆都比較適合先用起來再說,等到條件好了再換,如果不換人,僅僅是去體驗下世界這麼大,男人女人的種類這麼多,多體驗下,也不會對財產分割有任何影響,畢竟物權是物權,婚姻是婚姻。


上海灘小律師


其實女方是可以分到一部分錢的

1、首付房產權屬於男方

男方婚前首付買了房,因為在婚前,此時與你並沒有法律上的關係,所以在婚前,男方的財產與你無關,首付的這筆錢自然屬於男方,所以,此房子的首付部分財產權屬於男方無錯。


2、婚後,不管是男方工資還是女方工資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例: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

此時男方用他的工資還貸款,也就是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去還貸款,所以這部分的財產權由夫妻兩個共同享有。

3、離婚後,女方可以分到此房子一部分的錢。

至於怎麼分,我可以舉個例子:

男方婚前首付20萬買了一套100萬的房子,婚後使用工資還貸款80萬,現如今要離婚,房子價值200萬,此房子的40萬屬於男方,剩下的160萬,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五五分,每人分80萬。

如果一方佔有房子,需要付另一方80萬,如果雙方都想要錢,那就等房子賣掉再分錢。



【以上內容純屬人個觀點,如有不對之處,望指正,如有認同,不妨關注一下喲】


鬼谷縱橫


女方是否能分到錢,分到多少錢,要看具體情況。

根據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前男方出資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工資(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按揭貸款月供,這種情況下,關於該房產的分割,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雙方可以協商房產歸屬,然後給予另一方補償,具體補償多少,債務如何承擔,雙方可協商確定。

二是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法院會作出裁決,司法實踐中,一般會將房屋判給房屋登記一方,然後結合房屋現值、購房總價款和償還的貸款本金利息額度,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

同時房屋分割後,相應的未償還銀行貸款,由房屋登記一方償還,屬於個人債務。

當然,也存在雙方都不想要涉案房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的方式,將房屋變現,然後根據上述分割辦法,雙方各自取得相應的財產份額。

如另一方離婚後確實無房,法院可能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允許其暫住,也可能判決無房一方另外租房居住。若無房一方經濟確有困難,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另外,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有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泰尚律聯


夫妻離婚後,一方婚前首付婚後還款的房產,另一方是否能分到該房產,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協議離婚

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其中一方所有。

訴訟離婚

首先,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即屬於夫妻財產。

雖然房屋由一方婚前付首付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應視為共同財產。

然後,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但是法條在此規定上採用的為“可以”,根據現實情況的不同,也會有不同的分配方案,若將房屋歸登記一方會出現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判決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效力僅在締約人之間產生,因此,購房一方在婚前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離婚後仍然由其償還貸款。


律師說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婚姻法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就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所購房產,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該房產的產權可以認定為是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婚後共同還貸及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你說的這種情況,如果離婚,女方是可以分到錢的。但是女方是不能擁有該房屋產權的,只能要求分割共同還貸及所對應的增值部分。

對於這個問題,可能很多人還是存在誤區的,認為婚後如果是用一方人的工資所還的貸款就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實這是不對的,因為夫妻之間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只要婚後所取得的收入都是屬於共同財產,不論是一方的收入還是雙方的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的。

所以這種情況下女方是可以要求分割共同還貸的部分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關於夫妻房產的所有權,我前不久才諮詢了當地房產管理中心,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夫妻名下的房產,在2008年10月前購買的,不管房產證是辦的哪一個人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協議分割的。

2008年10後購買的房產,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房產,屬於個人單獨所有。文中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按照政策規定,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根據新婚姻法年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胡楊傳說


這得看看兩人買房時有沒有籤協議,離婚又是誰的過錯等等一系類複雜的問題。兩人買房時有無協議、離婚是哪方有過錯,都會影響到財產分配。我來說個男方“失了夫人又失房”的典型案例吧。

武漢的小李與女友小雅在2016年結束了長達6年的愛情長跑,卻在2017年因為房產歸屬對簿公堂,而引得兩人撕破臉皮的房產正是兩人的婚房。小雅是小李的初戀,6年的愛情長跑更是堅定了小李“非卿不娶”的決心,因此,為了表明自己的真心,買房時只登記了小雅的名字,而婚房的首付和月供則都是小李全額出的,小雅自始至終都未出過一分錢房款,並且小李還表示“(連我都是你的,)那房子必須是你的”。

沒成想,兩人沒有因為貧賤夫妻買不著房而鬧分手離婚,反而是栽在了房子的裝修風格上。小李想要中國式的裝修風格,但小雅卻想要北歐式簡約的裝修風格,兩人都不願退讓,房子便遲遲未動工。房子買了還沒幾個月,兩人就已經吵了不下幾十回。最終,小雅提出了離婚,小李不止一次挽留,但仍無濟於事。小李本想好聚好散,要回房子,但小雅不同意,幾番爭執後,小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要回房產。

這個案子能不能適用婚姻法中彩禮返還的規則?

彩禮作為農村婚禮習俗,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也就是說房子作為彩禮,屬於女方一個人的婚前財產。如果是彩禮,在特殊情況下是可以返還給男方的。但是這個例子中,並沒有說明小李是以彩禮的形式贈送房屋,因此只能以普通的贈與處理。

在法庭上,小李出示了和房子有關的付款記錄,充分證明了首付和月供都是自己付的,但小雅則認為房子是小李送的,並出示了當初與小李的聊天記錄,包括那一句“(連我都是你的,)那房子必須是你的”。最後,法院經多方檢證,證實了房子是小李贈與小雅的,且已過戶,因此房子應歸屬於小雅,但小雅也應有所補償小李

大家可能會為小李感到不平,明明買房時小雅一分錢沒有出,最後離婚房子卻被判給了小雅。但是這房子確是小李在婚前心甘情願無條件贈與小雅的,因此房子已經屬於小雅的婚前個人財產,而根據我國的婚姻法的規定,婚前的個人財產是不會隨著結婚久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兩人另有約定否則離婚時“我的也還是我的”。

最後也提醒各位,一時被愛情衝昏了頭腦可以,但婚姻不是兒戲,一旦論及婚姻中房子的產權歸屬,一定要三思而後言再是後行,不然就會像案例中的小李一樣“失了夫人又失房”。


法律故事匯


依我之見:A,如果該房男方‘’婚前‘’既首付又分期付款該房餘款‘’則該房全部產權歸男方;B,如果‘’婚後‘’男方繼續分期還貸餘款則該房部分產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一,案例介紹中提到男方為結婚而婚前購房並支付首付款並隨後分期付款。如果男方為結婚而購買住房,婚前以自己的個人的財產支付了該房的首付款,並在婚前仍以個人婚前財產分期支期了該房的餘款,也就是說男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了該房全款,那麼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就屬於‘’婚前男方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二,如果該房男方為結婚而在結婚前購房並用個人財產僅僅支付了該房的首付款,而該房隨後的分期付款則發生在二人締結婚姻關係領取結婚證後,那麼結婚後分期付款所支付資金所形成的這一部分房屋產權依法就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國家住房按揭房貸款的規定首付款一般佔該房的百分之三、四十的比例,分期付款佔該房首款一般在百分之七、八十的比例的規定。如果夫妻離婚時分割該房在‘’結婚後分期付款這一部分財產‘’時可依據購買合同和銀行按揭房貸款合同,以及結婚後分期付款的事實二人均分該部分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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