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物業或開發商還要收取停車費或者售賣停車位,這是公共區域歸業主共同所有,不是嗎?

流星畫月


這個問題在問前有沒有想過?如果這個公共區域已經歸業主共同所有了,開發商再售賣,能辦出產權證嗎?沒有產權證的車位,是你,願意花高額的真金白銀去購置嗎?

如果,你在問這個問題之前,把這個產權問題先搞明白後,你就可以不這麼問了。

如果開發商售賣了辦不出產權證的車位,那麼說明他們違法了!馬上去法院告他!!!

如果開發商售賣的車位可以辦出產權證,那麼說明這個車位之前並沒有被分攤,不是全體業主所共有!

關於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的問題。如果這個車位區域的道路無須養護、車庫裡的車輛損失或損壞無須管理者承擔責任、車庫內無須清潔、不用照片、不用通風設備...那麼,交不交停車費,也是可以商量的。反之,誰來支付這些營運費用呢?讓沒車的小區業主共同分攤嗎?


羅成Jd


強烈要求:取消落後的物業公司管理小區模式,大力提倡:建立現代化小區自治物管模式。

物業公司管理小區的權大錢多,能夠搞定社會各方面的關係。而小區業主委員會權小沒錢,得不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持。物業公司是企業性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存在強收費弱管理,服務不到位問題。經常發生收取物業費難的問題,當矛盾激化時,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就斷水、電、氣、暖,不準業主裝修材料車輛進入小區大門。甚至發生物業指使保安暴力對待業主,更嚴重的是有些物業公司涉黑惡勢力來對付業主走向了犯罪道路。因此,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和業主之間存在著先天性的對抗矛盾,難以解決。

建議小區物業管理進行改革:提倡由小區業主自治管理。

現在小區所有的物業管理並不是物業公司全是自已做的,也做不了。而是要找社會各行各業專業單位和個人來做。所以,小區業委會可聘用專業物業管理人才為物管顧問,成立自已的物管團隊更換掉物業公司。

建議:在開發公司售房後的前期(3年內)小區物業管理由開發公司負責(或聘請物業公司管理),在售房3年內(前期物管)不得收取物業費,並且要解決好開發公司建房遺留下的各種問題。3年期滿,開發公司必須申請"移交該小區物業管理"報告交給住建主管部門批准,否則停止售房。由住建主管部門通知街道、社區負責成立該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並負責組織業委會委員們進行專業物管培訓教育後接收小區物業管理。街道、社區負責對該小區業主委會進行督查監管,實行小區業委會自治管理的模式。 在街道、社區指導下制定出業主委會收取物業費的標準,制定業委會委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實行業委會全面負責小區日常管理:由業委會聘用專業物業管理顧問及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物業管理公司單位進行全面管理。業委會在專業分類管理方面可實行招標制: 例如在安保方面聘保安公司,在清潔衛生方面聘保潔公司,在維修方面請各專業維修單位,在綠化方面請專業綠化單位。這樣的管理既專業做的好又省錢,也不存在業委會和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

小區在街道丶社區部門的指導下,對業委會進行定期換屆選舉。業委會要建立網絡"業主自治群“,及時收集業主們的合理化建議和議建,更加有利於小區管理。業委會收取大量的物業費丶廣告費丶停車費等資金,除了用於小區業委會委員以及物業管理顧問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用於各種物業維修費、辦公費、管理費、稅費等費用。剩餘的大量資金永遠留存在小區業委會,可用於規劃美化小區、增添設施、改善小區居住環境,也可以降低物業費收費標準,做到取之於業主用之於業主,體現小區業委會是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讓肉爛在小區業委會大鍋裡。使廣大業主們共同受益,促使業主能主動按時交納物業費。真正實現文明和諧、清潔衛生、安定困結,利國利民的"現代化小區業主自治管理"模式。

另外,關於 "去消物業公司將會造成全國700多萬物業管理人員的失業?"問題。

答案是:

700多萬各行各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將被小區自治管理的業委會轉換全部聘用了,不會造成大量物管人員失業的問題。讓黑心的物業公司老闆失業,失去了鉅額利益,讓這些鉅額利益永遠造福於本小區業主自已。


手機用戶2718664634


說一堆都不實在。應該歸到社區管理,理由如下:

1.隨著科技發展,大家繳費可以app,網銀等等繳納,如不及時繳納,可以對其停水停電等處罰措施。

2.與當地失信人名單掛鉤,防止個別業務老賴。

3.社區統一招收管理服務人員,賬目公開,畢竟政府人員不敢亂使用該資金。

4.多餘的錢,社區可以舉辦相應的活動,好的小區與差的小區可以做一定的平衡。


戶部侍郎0老王0


既然你知道停車位是公攤面積上的,也知道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的,那你還有什麼可質疑的,這些停車位不是屬於有車業主的,也是無車業主花錢買下的公攤面積,如果你沒有買車,屬於你的停車位會免費讓人用嗎?沒車的業主也有決定權,既然你花錢停車有意見,那你就別停小區裡,誰也不會收你的錢。如果是我,無論你給多少錢都不會給你用,行嗎?


藍夕陽836


建議推行開放式住宅模式,好處有三點,一是讓市民共亨小區綠化壞境,二是開放式的小區與街道巷道的互連互通必然推動經濟的繁榮增收,三是物管取締自然歸社區街道管理了。


手機用戶6135644306


這問題好有意思,不知道這是為了賺錢嗎?


用戶513555682401


這是一個一切向錢看的時代,只認錢💰,把人性,道德,早拋到九宵雲外了,老百姓沒權沒勢,只有挨宰,三座大山重新壓在人民頭上,


楓葉9506455854609


首先,你問這個問題根本就毫無根據。並不是所有車位都是共有的。

按照物權法等相關規定,車位根據具體情況歸屬各不相同。

第一種是佔用小區道路和綠地城劃分的車位,這部分車位歸所有業主共有,但不計入公攤,按照物權法,這個車位不屬於你個人,屬於全體業主(其中包括了你),你使用該車位,屬於侵佔全體業主的權利,就要向全體業主繳費,有業委會的由業委會代收或者由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代收,物業公司向業委會收取或者從收取的車位費裡提取車位物業的管理費,剩餘費用用於小區改善;沒有業委會的,由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物業公司提取車位物業管理費,剩餘用於小區。

第二種是單獨規劃的車位,這種一般都是以建築物形式存在,如停車棚,地下停車位等等,你是小區業主,但並不是分攤了所有的建築物,你的公攤只包含了物業管理用房,設備用房,垃圾房,保安亭,電梯,樓道等建築物,而車位和別人家房子一樣,都是單獨建築物,是有獨立產權的,所以開發商不管賣還是租,都是合情合理的,而車位也有共有物業,比如垃圾房,共有道路,綠化啥的,物業公司管理的就是共有物業,記取管理費也合情合理。

第三種是人防車位,位於地下室人防工事中,按照誰擁有誰收益的原則,應該是國家收費,但是這部分開發商是投入成本,但是無償移交國家使用,所以一般開發商收取租金收益,但是無法出售(這種車位因為爭議比較大,所以開發商一般不會劃),因為公攤垃圾房、道路等物業,物業公司記取管理費也是合情合理的。

建議那些整天叫囂什麼物業公司不該收車位費,開發商不能賣車位,車位屬於共有的好好理解建築法,物權法等等相關法律,並好好理解為什麼這麼規定,而不是隻靠自己主觀思考問題,不然,你被物業公司告到法院也不知道為啥。

其實,物業指的是小區內的物,這些物有私有有共有,私有的就是我們的使用面積,是我們應該自己管理的,而我們的公攤面積以及小區綠化道路等共有部分,讓我們其中某個人管肯定不合適,大家一起管又肯定有人無法顧及的,那麼怎麼辦,大家掏錢請專業的人來管理,這個專業的人就是物業公司,而物業公司不是福利機構,既然管理,肯定要收取管理費用。可事實中,好多人並不把小區當成自己的共同物業,認為小區裡自己可以為所欲為,在小區亂丟亂扔,共有設施可以想怎麼整怎麼整,反正有物業公司,好像那就是物業公司的似的,物業公司在管理共有部分物業的時候好多人就不願意了,不服從管理,還有些業主,私有物業也要求物業公司管理,物業公司不管就感覺可以明正言順拒交物業費了,這些都是錯誤的。

最正確的做法是,監督物業公司管好共有物業,自己管理好自己的私有物業,各管各的,互不影響,愛護小區設施,杜絕不文明行為,你會發現,不只和物業公司沒有矛盾,小區還會越來越好,每個人房產還會不斷升值。


四項全開


現在沒有免費停車位了!政府也支持你們收費了,開發商沒收費,物業收費,物業沒收費,那就成立業委會讓業主投票收費,很少在有小區免費停車位了,這個停車費是一塊大肥肉,誰都愛吃!收了費用還要交稅給國家,分配給物業!然後給業委管理!業主想分配收來的錢那就看你們小區團結不團結了!不團結不但車位不免費,收來的錢用在業主身上也少的可憐!業主投資的反而得到的是最少的,能怎麼辦呢?投訴無門!


66馬上到


把所有的私人土地政,加起,減去終徵收面積,再多餘的,才是開發商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