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被關三個月,後被判正當防衛。出來發現被單位開除了。怎麼辦?

混合理論11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也就是過失性辭退),其中第六款規定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單位只有在勞動者在犯罪判刑的條件下,才可以單方辭退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而現在的情況是被認定是正當防衛,也就不用承擔民事及刑事責任,單位無權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現在你們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是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賠償金。


白偉律師


本人是黨政機關工作多年的公務員,早年從事過工作人員懲戒相關工作,我來簡單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關於傷人被關三個月法院判決正當防衛,卻被單位開除的問題

從題主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這是一起涉及雙方之間發生打架鬥毆引起的案件,題主致人受傷,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偵查結終後,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批准予以逮捕,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由人民法院最終判決屬於正當防衛,涉及了公、檢、法三家司法機關、走完司法程序、過程完整的案件。判決結果是正當防衛,說明題主自始至始根本就無罪,判決後只能當庭釋放,本人重獲自由

可返回單位時,發現單位己經將其開除了。毫無疑問:不論其單位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國有企業,這樣做是完全錯誤的。原因其實很簡單:涉及刑事法律責任的任何人,究竟是有沒有犯罪,是輕罪還是重罪,還是根本無罪,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獨立行使,也只有法院才有決定權,其餘任何機關無權行使審判權。因此,可以斷定:題主單位的工作人員完全不懂法,只以題主被刑事拘留或被正式逮捕做為處理工作人員的依據,將題主開除或者解除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用)。涉法類刑事案件中的工作人員,無論單位是給予其黨紀處分,還是政務處分,都必須以己經正式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為依據,在法院判決之前,僅以刑事拘留、逮捕為依據開除工作人員,從根本上講,就是完全錯誤的。即使一審判決正式做出,本人如果不服還有權提起上訴,二審還有可能改變一審判決。在此情形下只有二審判決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法律規定,任何人、任何機關都必須嚴格遵守。

既然開除決定是完全錯誤的,其單位就應該立即主動地撤銷開除決定,並向題主賠理道歉。毫無疑問,這完全是因為單位工作人員不懂法律、業務素質太差造成的,是不應該發生的事情,當然也是工作中的重大失誤,應當引以為戒。如果單位拒絕撤銷開除決定,題主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黨委組織部門、紀委監委提出申訴,要求責成單位糾正錯誤決定。

另外,題主被關三個月,單位即不能按曠工處理,又不能扣工資,原因是刑事拘留、逮捕是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本人無力改變。況且,正當防衛的判決結果表明,在這個事件上題主始終無任何過錯。

二、題主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國家賠償

題主被刑事拘留、被決定逮捕,最終法院判決屬於正當防衛,這個判決結果說明: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決定都是完全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有關機關和人員在行使職權時,“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關三個月,在法律上屬於侵犯人身權的行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題主做為受害人完全可以就此提起國家賠償。

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此案中,可以肯定逮捕決定是由人民檢察院批准的。因此,題主可以向本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標準,依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題主應當堅決要求人民檢察院予以國家賠償。


水波不興3291


傷人被關三個月,後被判無罪。經過公檢法機關走程序認定無罪,出來後被單位開除,我建議先把情況和單位說清楚,與單位協商解決。單位繼續維持錯誤的開除決定,題主可拿著單位開除決定書去申請勞動仲裁或去打當地政府職能部門電話進行投訴。


民事勞動糾紛幫你辦


如果是私人單位,你就認了吧。

如果不是,你可以先去找單位,單位如果不給解決你就起訴。因為在這個問題上,誰都沒有錯。

單位當初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那麼現在當然可以彌補這需要法院和公安部門,協助解決。

如果是私人的企業,那就只有老闆說了算,沒有討價的餘地。因為在私人老闆那裡,用人與否與法律無關,他只在於你是否曠工了,只要是曠工,他就可以開除你,不管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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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大型國企私企,是不會這麼草率做出辭退決定的,他們都有一套既定的制度和法律顧問,對這種常見的情況很有處理經驗,他們會等法院判決生效或者你上訴二審終審有確切結果以後才會做出決定。既然出現這種情況,肯定是小公司小企業,我建議你還是和談最好,用法律手段作為依仗,要一部分補償,然後換地方做,一是這種公司不值得發展,二是就算強行復職,在這種制度不健全的小企業,老闆的一言堂,他要整治你,太容易了。


且就洞庭賒月色


針對這個問題,題主可以有兩個處理應對的辦法。首先要求原單位撤銷開除的決定,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執行;其次,在原單位拒絕執行原來的勞動合同時,要求公司為自己支付兩倍經濟賠償金。

我們都知道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可能隨意的開除勞動者,如果不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依法辦事。那麼單位開除員工的行為就屬於違法行為,是一種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之舉。

1、單位開出員工的決定,不再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應該予以終止並廢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而用人單位之所以開除題主,是因為題主傷人而被捕入獄。如果單據這一點來看,那麼單位的做法是合情合的。不過在最終判決未果,就此開除員工,卻是不妥當的!但是後來判決的結果,是題主屬於正當防衛,並沒有觸犯刑罰,則原單位開除員工的前提也就不再成立,那麼原用人單位也就應該廢除其開除員工的決定。

所以員工應該大膽的,向原單位提出自己的要求和主張:廢除單位原來開除的決定,按原來的勞動合同繼續執行。

因此題主應該主動找原單位,積極進行協調處理,要求單位按照原來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讓自己回到原來的工作崗位。

2、協商無果之時,題主可以要求單位為自己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由於題主沒有被法院判決處罰,而是宣佈正當防衛。原單位開出題主的做法,就不再成立,如果雲單位一意孤行,依然堅持要按照開除題主,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題主就可以根據自己在該單位工作的時間年限,最終來確定自己的賠償數額!

具體的經濟補償標準,法理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簡單的舉例說明一下。如果題主在該單位工作了10年,So, 該單位必須為題主支付20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

3、如果原單位沒有為題主購買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如果無法補繳社保,則應該為題主支付經濟賠償金。

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經濟賠償金,通常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賠償的標準常常是3~4個月的月工資。

4、如果原單位沒有為題主發放加班費,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自己的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具體的加班費多少,題主可以依據自己加班的時間,按照有關的加班支付標準計算出來。

5、具體解決的途徑與步驟。

在題主決定去找單位協商處理之前,就應該提前收集好相關資料和證據,包括自己曾經工作的相關記錄資料,工作牌,打卡記錄,以及銀行工資流水等等,一些可以證明自己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材料。

只有先做好了這一步,才能正式去與公司進行溝通協商處理。因為一旦協商無果,將會走上正規的法律程序,就有可能會用到我們所收集的這些材料證據。

如果不提前做好相關的資料準備,等到事情來臨再去做相關的資料收集,將會有很大的難度。

獲取相關賠償的具體步驟與方法: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在處理這個問題之前,最好是諮詢一下當地的有關專業律師。或者是委託當地的專業律師來負責處理此事,這樣才能最大化的確保我們的自身利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讓你的困難得到順利的解決處理。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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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國有企業對被判刑的員工(不含勞動教養的)可以依法開除,依據法院判決通知書,或者是公安部門的通知書,進行操作。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員工犯罪被判刑,都要到大西北服刑,犯人所在單位根據法院通知,配合公安機關吊銷犯人戶口,轉移檔案和人事關係。

現在法院判決後好像不直接發通知了。但是,員工被公安機關拘留或檢察院起訴至法院判決期間,對企業來講,員工處於“因個人原因連續曠工”狀態,超過30天,可依法除名,或按違反企業管理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的作法是合法合規的。

如果後來證明員工被錯抓錯判,個人的損失應依據行政訴訟法起訴公安機關,不應找原單位。


手機用戶張和新


相信能恢復你的工作,我們的社會總體來說還是向著公平正義發展的!


立緣332


先拿著有關單位開出的正當防衛的證明到單位找領導溝通,不行再到勞動局一定能解決的


同同1765


如果被關三個月,後被判為正當防衛。出來發現被單位開除了。如果是這樣可以要求司法部門從中協調,要求灰復原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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