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我100%持股,所以公司的錢我可以隨便轉嗎?

鄒佩蘭


獨資企業的話老闆能隨便調用公司資金,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以獨資經營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裡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儘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並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於自然人企業範疇。


秦小白家的陳小黑


肯定不行呀,即使100%持股,錢也只能算是公司的,不是老闆自己錢,不能隨意取用,

首先稅收就是個大問題。

比如公司盈利500萬,首先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125萬,結餘375萬。剩下的如果老闆想要全部取用,還要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75萬,到手只有300萬。所以公司盈利500萬,交完稅後,老闆最多隻能拿到手300萬。

如果老闆想要錢又不想交稅,只能走程序向公司借款,但還是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到時候老闆不還錢,被查到還是要補交稅金加收滯納金,嚴重的還會有罰款。

總之,即使老闆100%持股公司,公司的錢也不能隨便支取,逃稅可是會背上刑事責任的。

其實為什麼一定要糾結把錢轉入個人賬戶呢?

不管錢在哪裡,不都是拿來花和投資的麼,幹嘛不直接用公司的錢,非要轉到自己的賬戶再用?錢是用來花的,把自己針對公司的日常業務的花銷,走公司賬戶不就可以了。

比如很多人都用公司來購買房產,100%持股,你一個人的公司,公司買還是個人買,都是一樣的,而且在出售時還可以節省一部分稅務。

像馬雲當年說他從來沒有碰過錢,娃哈哈老闆宗慶後說他一年只花5萬,不也是這個道理。只要搞清楚這種邏輯,就不會再為這種問題糾結了。


華埔商學院


公司100%持股不等於就是私人,這是兩碼事情,公司賬戶是公司賬戶、私人錢款是私人錢款。在沒有創業之前,我也一直以為100%持股的公司中的錢就是自己的錢,加上100%持股錢款想怎麼轉就怎麼轉,其實是不可以的。

開設公司的時候,參股的公司理論上講可以是無數家,但100%控股的公司個人名下只能為一家。所以,公司100%持股,在未註銷前只能有1家100%持股的公司,其他參股的仍舊可以數家沒有任何關係。

雖然100%持股,但公是公、私是私,這一點仍舊需要區分開來,不能混為一談。可以將公司所有的盈利進行分紅,但不能私用,更加不能沒有章程的隨便轉,畢竟公司是公,而不是私。

成立公司以後,公司本就不是一個人的,而是所有在公司工作者的。從理論上講題主佔股100%,但公司章程、制度中有著監事、董事等高管職位,是有著公司法的嚴格規定的,關於管理資金方面更是有著細則管理規定。

隨便轉雖然不行,但有合理需求的轉,完全沒有問題。因為公司你有佔股100%,擁有100%的話語權。通過董事會,你佔股100%的決定權,也是無人反對你。但一定要具有合理性、合法性。要是不合規、不合法,將公司的錢私自打給你自己或者其他個人、公司,就屬於違法行為。

所有的資金流動,最重要的是合理、合規,不能胡亂而為。如果你公司投資一家公司,董事會通過,沒有任何的問題,哪怕只有你自己同意也沒有問題,因為你時候最大的股東。但是,沒有通過董事會這一環節就不行,章程要走完。小的事情,就無所謂了,三塊五塊錢的事情,只要有票據,也是公司需求,付款出去也就沒有任何問題。


厚金說


很多老闆都認為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最終結論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個人的錢,愛怎麼用就怎麼用,就是左口袋進右口袋,不需要交稅;但實際上,其實企業經營至少會有2個股東,國家是作為企業不記名的股東,佔股40%。

舉個例子:企業如果賺了錢,在繳納完了增值稅,刨掉了成本以及費用之後,剩餘利潤1000萬。這1000萬的利潤,要先交25%的企業所得稅,也就是250萬;交完所得稅之後,如果股東想把錢分走,還要交20%的分紅個稅,也就是150萬,合計400萬,國家作為不記名的股東,大概要佔企業40%的股份。


小白講財稅


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但公司的錢不是我的錢,不能隨意取用。

從以下幾點分析,公司的錢到底屬於誰?

1,公司虧損

如果公司虧損,支出大於收入,公司的錢要支付員工工資,供應商的貨款等,剩下的要維持公司的正常運營,老闆不能隨意支取。

2,公司盈利

如果公司盈利500萬,首先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125萬,結餘375萬。剩下的如果老闆想要全部取用,可以分紅,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75萬,到手只有300萬。所以公司盈利500萬,交完稅後,老闆最多隻能拿到手300萬。如果想要公司發展更好,還要給公司留有一部分的發展經費,老闆能拿到手的錢就更少了。

如果老闆想要用錢又不想交稅,可以先向公司借款,在12月31日前要歸還,不然還是要當做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到年底老闆不能還錢也不交個人所得稅,就存在稅務風險,被查到還是要補交稅金並加收滯納金,涉稅金額較大的還會有罰款。


總之,即使老闆100%持股公司,公司的錢也不能隨便支取,太隨意了,公司財務會混亂,涉稅風險高,一個不小心就還會被告挪用公款。


不怕小貓


直接說答案,不行。

公司你100%持股,只有你一個股東,這是法律允許的,叫做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出資全部屬於單一股東的公司。我國《公司法》允許自然人或法人單獨出資設立一人公司。

當公司設立以後,公司就成為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跟你這個股東是分割開來各自獨立的。

公司正常運營中,股東想要把錢拿回來,要麼走借款形式,這個是要歸還的。要麼走分紅的方式,要先交企業所得稅再交個稅才能拿到。如果不想幹了想關閉公司,要把員工工資、稅費、債務各種費用扣除然後清算最終剩下的才是你的。

正常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是如果因為是自己的公司,隨便把公司的錢轉給自己,造成財務混亂資金混同。那麼在法律認定上,股東的責任會變成無限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遇到大額債務,公司的錢不夠還了,你要連帶賠償。

所以,註冊公司要深思熟慮,運營公司要賬目清晰,隨意不得。


上林院


目前你持有的有限公司性質為一人公司,即公司的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者法人。一人公司的運行也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就你提到的公司的錢是不是你的錢的問題,要分一以下幾個層面理解:

1.公司未向你本人分紅的錢,不屬於你的錢,但你可以控制公司的錢的流向。因為公司經營會產生稅費以及公司債務。

2.公司法有規定,禁止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進行混同。很好理解這個問題,有限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股東僅就其認繳出資限額內承擔責任,如果產生公司和股東財產發生混同,舉個例子,一人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股東認繳出資為100萬,公司負債200萬,股東最終承擔的是100萬責任,發生混同後,就很難認定這200萬的負債是公司欠的還是股東欠的,根據公司法的司法解釋,發生混同後,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為了防止混同,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資金,應該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記賬,做好股東決定文件,比如直接從公司拿錢,走借款記賬,還款銷賬。這樣就可以防止混同。

我是學法的睿睿,睿睿只靠法律和財務專業行走江湖,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學法的睿睿


公司你持股100%,可見你這公司是僅你一個股東,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儘管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既然成立公司了就應該按公司法和公司的章程辦理事務,而不能隨意由著個人的性子來。

一、公司是你的,但公司的錢不一定是你的錢

公司經營取得的收入,支付完合理的成本、費用和稅費後,若有盈餘,再將這盈餘進行分配時,分配給你的股息、紅利在你繳納完個人所得稅後才是你的。

若未進行分配,盈餘是公司的,而不是你個人的。

二、公司是你的,轉出的錢要及時歸還

公司是你的,款項可以隨意轉出,若轉出的款項既沒有用於企業的經營,又沒有在年末前歸還,根據《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能被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錢可隨意轉,但引起的這種納稅的風險不可能不考慮。

三、公司是你的,但公司的負債也是你的

公司的錢不一定是你的,但公司的債可是你的。你隨意轉走公司的錢,而且公司的財產與你個人的財產混同,不易區分。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債務,不以公司註冊資本為限承擔債務,對公司債務個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公司是你的,財務狀況如何不是你說了算,而是審計說了算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進行年度審計的。

這個審計應當是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的,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規範和風險控制,維護公司財產安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看了以上,還認為你100%持股的公司,公司是你的,錢也是你的?


東嶺財經


先要理清一個概念,為什麼公司的錢一定要轉走到個人這裡呢?既然是一人有限公司,那麼公司的經營好壞和盈虧都是由自己來負責的,錢只要用在合適的地方就可以了,為什麼要揣到自己的個人賬戶中才覺得是自己的呢?這個狹隘的概念要重新思考、重新認定。

既然公司是公司,個人是個人。即使一人公司,也不能亂七八糟的去相互轉賬,因為公司還需要繳納各種稅,公司還要承擔對外的債務清償,公司是以自己的註冊資本來去做清償責任的保證。

如果隨便相互轉賬,那麼有可能被法律認定承擔無限責任啊,尤其還有嚴重的稅務稽查問題,偷逃稅款這可是容易負上刑事責任的。

正如開頭所講,為什麼一定要把公司的錢轉入個人賬戶呢?轉入個人賬戶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花費和投資嗎?那麼為什麼不能用公司的錢直接進行花費和投資呢?這個道理是不是一點就明瞭?我們著重是在“花錢”而不是“佔有錢”!在這個基礎上可以合理的把自己針對公司或者日常業務所花費的錢,都使用公司賬務進行報銷或者墊支了,不就可以了嗎?

包括投資也可以使用公司來進行投資啊,未來不論投資盈虧,在稅務核算上都是沾光的。我們很多人購買房地產都使用公司來購買,為什麼?就是在出售時可以節省一部分稅務?既然是一人公司,公司購買和個人購買,都不影響居住、使用、變賣、抵押、出租、出售等等權利。

如果還不明白,給大家舉個例子。娃哈哈老闆富豪宗慶後說他一年只花5萬元,大家是不是覺得不可思議啊?其實這都算多的。因為他個人每年只花五萬元,剩下所有他花過的錢都是公司花的,包括他日常的吃穿住行,出差,娛樂以及交往,這都是公司安排好的,也是用公司費用開支的。這不就可以了嗎?為什麼要把錢轉到自己口袋裡再去花呢?只要實現了自己的目的,用公司賬目來花更划算。

總結一下,只要改變了這個觀念,那麼你就不會再糾結這個低級邏輯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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勻楓財技大兜底


你好!你說你開了家公司,並且公司是由你100%持股,然後公司的錢你是不是可以隨便轉移?公司的錢是不是就是你的錢的問題。

首先,根據我們的公司法,你一個人100%持股,那麼就是一人有限公司,他是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以公司的資產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你不可以隨便轉移和支配公司資產。否則你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隨意轉移資產就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債權人等相關群體利益保護。

在發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個人的財產,股東即喪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所以你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如果你隨意轉移資產導致財務不清,你就可能喪失公司有限責任權利,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你的需要對公司承擔個人無限責任,那麼你就需要以個人的資產承擔公司所發生一切債務,具體包括員工工資福利方面產生的應付款項,其次是稅務和其他國家管理方面發生的款項,還有房租,水電費,公司經營期間發生債務,也就是所有公司發生的債務你都具有連帶清償責任,既對公司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切不可隨意轉移公司資產,或其他行為導致公司債務混亂。

公司雖然是你的,但現代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既然以公司有限的資產承擔債務。跟個人承擔無限責任是有很大區別的。

這是現代企業經營的有限責任和很以前過去企業經營的承擔無限責任有重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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