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的債務無,單過後才知道女方信用卡欠款10萬,我有義務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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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的簽訂是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訂的才具有法律效應的。協商的內容包括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等。所以還與不還,都是你的自願。沒有強制性的義務。不管出於什麼原因離婚,至少曾經生活過。而且女方沒有在協議上寫,也足以說明她是一個有選擇,明事理的人。如果經濟寬裕的情況下,可以幫她還一部分。單過後能瞭解到對方有債務,並且有這個想法。說明你還是一個重情重義的男人,雖然做不成夫妻,我覺得可以做成比朋友更深一步的親人。曾經擁有過快樂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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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從雙方簽訂,並在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之日生效,或者雙方簽訂財產協議,債權人知道的,按協議約定承擔債務,否則共同承擔,一方承擔後可以根據協議約定向另一方追償。見:1.《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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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但是如果你可以考慮一下你們曾經在一起快樂過,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幫還一些,要看自己的內心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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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寫無債務,雙方都簽字了那你就沒義務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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