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行人被撞傷,找不到肇事者,卻要來往9輛車主連帶賠償,這合法嗎?

明鈺沐


顯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只不過是有人推卸責任有人無理取鬧而已!如果可以這樣判,那未來每個人都時時刻刻帶著拍攝設備吧,不然你無法證明自己的時候就可能莫名其妙的攤上事了!

就比如高空拋物傷人,如果找不到是誰高空拋物的,那你應該起訴物業起訴社區居委會而不是起訴業主,物業收取了物業費,就要考慮到小區可能出現的所有問題,而社區居委會作為行政機構,更應該考慮到小區可能會面臨什麼問題,提前做出應對和處理計劃。只不過是那些想追責的人不敢追究根源,也知道追究根源不可能得到賠償,所以耍賴而已


暖春風


乍一看,覺得這事兒不太可能發生啊:肇事司機肇事逃逸導致的命案,居然要九個司機AA制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確實令人腦洞大開。

咱們先看看事情經過吧:

男子小李駕駛摩托車前往縣城,在一處鄉村路段遇到了車禍,死亡,被人發現後報警。

由於該路段地處農村沒有監控,加之沒有目擊證人,因此警方一直無法確定肇事車輛。

事後,交警部門通過調取附近監控,發現有9輛車輛在事發時路過,但警方無法確定具體肇事車輛,於是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這路過的9輛車都有肇事嫌疑。

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交通事故具體情況無法查明,便選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九輛過路車輛不能舉證證明與事故發生無關係,因此認定他們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話說看到這個結果,我覺得挺詫異的。本來發生交通命案後,抽絲剝繭、仔細研判抓出肇事司機是警方該做的事情,本來事發時過路車輛原本就不多,偵查範圍不大,加上死者身上提取的各種生物檢材、現場痕跡、遺落碎片等,應該能找出肇事車輛啊。

沒想到警方最後來了個“打包懲罰”,這下好了,你們過路司機自己證明自己沒罪,要不然一塊罰!

這結果,我越琢磨越覺得不是那麼回事兒……

個人覺得,那九輛車子司機若是不服判決,完全可以提起上訴,畢竟,涉及命案的事情不能就這麼簡單化處理……


普了次法


法海一粟認為,這個案例值得研究。

1、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已經確定。根據題目,路邊行人被車輛撞傷的事實是確定的。只是,到底是被哪一輛車輛撞傷的事實無法證明。

2、事故發生時有9輛車經過事故發生地的事實是確定的。根據題目,事故發生時,有9輛車可能與本次事故有關。結合相關報道,交警部門已經將這9輛車列入嫌疑車輛,但是,卻不能確定到底是哪一輛車是真正的肇事車輛。

3、原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個案件的難點在於,如何認定肇事車輛。對此,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所謂“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定。顯然,這是原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唯一一條法律規定。

法海一粟認為,適用本條處理本案,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理由如下:

(1)降低了自己的舉證難度。這是因為,原告雖然不能證明到底是哪一輛車撞傷了自己,但是,原告能夠證明,事故發生時,有哪幾輛車經過了事故發生的地段。

(2)9輛嫌疑車,難以證明自己不是肇事車輛,除非自己能夠提供行車記錄。現在,一般機動車都會安裝行車記錄儀,以記錄自己的行車過程。因此,在本案中,嫌疑車如果不能提供行車記錄的話,就會被法院判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假定9輛嫌疑車都提供了行車記錄,並且,該行為記錄能夠證明自己不可能是肇事車輛的,那麼,原告的請求就會被駁回。這種可能是否存在?法海一粟認為,理論是存在的,但是,實踐中是否存在,則不得而知。

4、結論。路邊行人被撞傷,找不到肇事者,卻要來往9輛車主連帶賠償,這個請求是合法的。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您好,這種索賠的方法大概率上是行不通的。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人身損害,必須得存在因果關係才行。

  • 如果想要這九輛車的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就必須證明這九輛車都與行人的傷情存在因果關係。但是實際上這很難證明。

  • 首先,道路上的攝像頭很多,在出現交通事故之後,交警會去調取監控,一旦監控中可以確定到底是哪輛車撞傷了行人,那肯定是冤有頭債有主,不能隨便牽扯他人。

  • 退一步來講,就算是監控裡面看不清到底是哪輛車,這九輛車總應該有人安裝著行車記錄儀吧。車主很容易就能證明自己沒有撞傷行人的行為。想讓這些車主承擔責任,很難。

想要了解更多,建議您到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諮詢,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點擊頭像,關注信之源律師事務所,一支由多名經驗豐富法學博士組成的金牌律師團隊,為您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解答。


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路邊行人被車撞傷,找不到肇事車輛,要過往的9輛汽車連帶賠償,肯定不合法也不合理。生活中確實有這樣的案例,這主要在過去,保險還不普及,法官為了和諧,為了減少路人的損失,把風險轉嫁給汽車,如同南京法官一樣,很多警察也曾這樣處理案件,本身是路人自己的造成的,只因汽車有保險,把責任劃分給汽車,最終導致了社會進入訛人碰瓷的時代,社會道德下滑。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還不是和諧社會。在不成熟的時代,和諧讓壞人膽子變得大了。和諧是當你把無意別人撞了,也給別人治傷了,你說聲對不起,別人接受了,原諒你了,不會獅子大開口,讓你養他幾代人。要想改變社會訛人環境,解鈴還須繫鈴人,國家還需要依法治國,法律上是要講證據的,有那條法律規定車主沒有撞人的事實,還要賠償行人?如果硬生生的要別人賠償,就無形中製造了社會冤案,如同只因一個人出現再現場就是兇手?只因和死者有矛盾就是兇手?俗話說冤有頭債有主,因此如果要9輛車主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這與依法治國是不協調的。出了事故找不到肇事者,這就需要保險的意外險來賠。國家很重視保險,甚至為保險立法,有人說保險是傳銷,你講過傳銷立法保護嗎?立法目的就是把所有把風險轉嫁。為了普及和宣傳保險,每年國家把每年7月8日定為宣傳日,而學生課本上也出現了保險知識。作為意外險是每個人最基本擁有的險種,如果每個人都擁有意外險,最起碼不會出現這種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如果你連一份意外險都沒有擁有的話,也只能說明你真的很窮可憐,窮的連份意外險都買不起。我之所以介紹點保險知識,是因為不想每個無辜的人成為“倒黴蛋”,不然每個人都生活在風險時代,人人自危,說不定那天你都會成為別人訛詐的對象。如果法院依法判案,每個人會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而不是把風險轉嫁給社會無辜的人,即使轉嫁不了保險公司,還有社會救助機構,訛人碰瓷時代就會自動消失。


股茂


這明顯不合法,雖然受害者令人同情,但是卻要來往的其他車主賠償,這沒有一點事實和法律依據,可以說是殃及無辜。

一、行人被撞傷,發生了交通事故,就應當及時報警,要求交警部門進行處理。

交警部門接受報案後,應當運用自己的權力,可以查清事故責任,追查肇事者,並可以運用法律的手段為受害人討回公道。

二、肇事者肇事後逃逸,不僅是人們所不齒的行為,而且是一種觸犯法律的行為。根據《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肇事逃逸的,如果使交通責任無法認定的,逃逸者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因肇事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以判刑,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其他車輛不是肇事車輛,沒有賠償的義務和責任。受害者糾纏其他無辜車輛,是沒有任何道理的,嚴重的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即使找不到肇事車輛,受害人得不到賠償,那麼也不能要求其他無辜的車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可以申請有關部門進行救助。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把一個受害者變成了一個害人者。


法重情深


當然合法,肇事者在這九輛車中,但不意味著只有一輛車有責任,他有很多種情形。比如,當第一輛車過去,撞上行人,但只構成輕傷,行人正要起身,第二輛車再次因來不及剎車又撞上行人,行人受了重傷,倆車都有責任,當然依此類推,在這個時間段,都有可能造成行人反覆受傷,是幾輛車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論,行人有可能因撞擊而短暫昏迷,不清楚情況。所以,要想定責,必須做車痕鑑定,或檢查這九輛車的車頭、車身有無掛蹭痕跡,以及有無行人的毛髮、纖維存留在車上。這九輛車是哪一個或幾個造成的行人傷害,哪一個或幾個進行賠償。但是,這些證據不應該由行人舉證說明,九輛車主如果想免責必須去舉證。這是典型舉證責任倒置。像是醫療糾紛,想要證明無責任,就得醫院舉證證明無過錯,而不是誰主張誰舉證。這也是為了公平起見。


寶媽茶會


路邊行人被撞傷,找不到肇事者,卻要來往9輛車主連帶賠償,現在的人真是腦洞大開,什麼都敢想。

這種事情要評判的話,就連個鬼,荒唐。

行人被裝上,找不到肇事者,就把責任推卸給過程的9輛車主。

那麼,警察是幹什麼吃的,現如今各個路口的監控又是擺設嗎?

如果這樣做都合法了,那麼,咱們就不要警察了,如果某人被殺,無論如何也查不出兇手。

那麼,咱們就可以依瓢畫葫蘆,只要查出最近過往的行人都有誰,把他們的地址和信息全部查出來。

然後,查詢捉拿歸案,然後依法判決幾人涉嫌殺人。當然,這是不可能,要真是這樣那這個社會就亂套了。

以前咱們抗日先輩們,為什麼要鬧革命,還不是因為日子過不下去嗎?

提出這樣問題的人,根本就是沒事找事,混淆視聽。

國家法律法規的出現,為的就是維護我們的權益,讓我們生活更加的安全便利。

可有的人就是唯恐天下不亂,提出一些荒唐至極的問題,來引發人們的議論。

路邊行人被撞傷,找不到肇事者,這種情況不是沒有,但交警一定會聯繫警察取證調查,最終緝拿真兇,而不是為了草草了事而推脫栽贓。


遇我得福


不合法,當然不行。沒侵權又要承擔賠償責任,顯失公平。此案與高空拋物致人傷害又找不到行為人存在巨大差異,不能簡單類比。

第一,機動車參與道路交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所以國家有強制性的交強險;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駕駛人是會被扣分和罰款,這兩項費用會按比例抽取後進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這是一個社會性的風險保護機制。但是,高空住宅的居民沒有交強制性安全保險也沒有交違規罰款,更無”高空住宅拋物傷害事故救助基金”為其兜低哦!

第二,國家還在收取車船使用稅,機動車上路行駛也是付了錢的。由此,機動車上路行駛相當於是一種消費行為,是在國家的交通經營場所消費。如果消費者侵權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找不到侵權的消費者時,場所經營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國家是最大的經營者哦!

此案中,國家是最後兜低的賠償責任人。

從以上兩點分析,足以判斷法官判決是很牽強的。

那麼,此案如何判最合情理法呢?我認為有以下幾點:

1.九輛車投保的交強險是一種道路安全風險的兜低性強制保險,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限額內對受傷行人進行賠付。

2.交強險賠償額度不夠時,則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進行賠付,要不然大家供養你這個基金幹什麼呢!

就想到一點點,大家多多完善哈


梓龍新楊


合法與否由法院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