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進行個別調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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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在承包期內,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1)機動地。依法預留的機動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地,解決人地矛盾,不得用於其他方面。嚴禁非法佔用機動地進行非農建設,改變機動地的使用性質。機動地在依法使用之前,應當由農戶暫時承包耕種,不得荒蕪。機動地的收入應當納入集體資產管理。(2)依法開墾的新地。在符合開墾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情況開墾新的土地,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解決人地矛盾。(3)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承包方交回的土地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的規定,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另一種情況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方根據家庭人口的變化、就業情況以及家庭的收入水平、收入的穩定性進行綜合考慮後,認為不需要耕種承包地,又不願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可以自願將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一號法律資訊


問: 農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內可以進行個別調整嗎?

答: 在農村已經承包到戶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是不能調整的。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

所謂不得調整土地是指已經承包到戶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除依法可以收回的承地和依法自願有償退出的承包地外,不得收回土地打散重分。不得收回去世家庭人口的土地分配給新生人口。不得收回出嫁人口的土地分享給新進人口。不得收回進城農戶的土地分享給其他沒土地的人囗。

因發生自然災害,確實需要對土地進行調整的,需經全村2/3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和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方可調整,村委會無權私自調整承包地。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土地村集體可以自行調整。

1、原來村集體預留的機動地。這種土地是可以合理分享給沒有承包地的村民的。但現在的村集體不可能還有機動地可分了,原來沒有機動地的,現在法律禁止重新分配土地預留機動地。

2、依法開墾複墾的荒地。現在的農村開荒是不存在的,但復墾的耕地很多,比如獲得政策移民安置補償易地扶貧搬遷的宅基地復墾的土地,村集體完全是可以用來合理分配調整的。

3、依法收回村集體的承包地。這種土地包括依法強制收回和自願有償退回村集體的承包地。比如,連續兩年以上拋荒的土地可以無償收回,已經獲得政策移民搬遷土地安置補償的土地可以收回,這些收歸村集體的土地,村集體可以自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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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答:可以小調大不調。

這是農村村兩委會,解決土地與人口增長,矛盾的主要手段,當然,一九九年村委會要按土地法來分地,一九九年土地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在分地時,要留有百分之五的集體土地,準備以後人口增長,作為基動地調節給無地農民。

但是。有些村莊對黨和國家,政策認識不足,再加上有些個別幹部,為了工作少找麻煩,幹翠徹底一分了之,這樣的村莊集體手裡沒有土地,也就無法調地。

我們村是最聽黨的話,嚴格按照土地法辦事,留有百分之五的土地,在2011年就對無地村民,進行了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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