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醫療廢物在儲貯存場所暫存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信息時報訊(記者 歐嘉福 通訊員 粵環宣)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於2020年1月31日印發了《廣東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環境管理預案(試行)》(以下簡稱《預案》),指導各地市生態環境局及各醫療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含協同應急處置)單位,開展肺炎疫情產生的醫療廢物處置環境管理的相關應對準備及應急處置工作。

肺炎疫情防治過程中產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各定點醫院要嚴格按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誌標準》包裝,並放置於指定週轉桶(箱)或一次性專用包裝容器中。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單獨收集並做好臺賬記錄。貯存場所應按照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方法和頻次消毒,暫存時間不超過24小時。貯存場所沖洗液應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醫療廢水消毒、處理系統處理。

要使用專用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含參照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要求進行臨時改裝的車輛),對防治過程產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進行運輸。醫療廢物轉運過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運行電子轉移聯單或者紙質聯單,並建立臺賬。

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要優先收集和處置肺炎疫情防治過程產生的感染性醫療廢物。運抵處置場所的醫療廢物儘可能做到隨到隨處,在處置單位的暫時貯存時間不超過12小時。此外,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工業爐窯等非醫療廢物專業處置設施開展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活動,要按照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切實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預案》指出了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應對要點。當區域內現有處置能力無法滿足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需要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啟用協同應急處置設施處置醫療廢物,安全、及時、無害化處置本轄區內產生的醫療廢物,防止醫療廢物因長期堆存或處置不當造成二次交叉感染;原則上肺炎疫情醫療廢物在當地優先處置,不得轉出。

確因存在缺口、需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經地級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跨區域轉移處置,並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確實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可按照傳染病防控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就地焚燒處置;此外,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還應開展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設施、醫療機構廢水處理設施的環境監測,做好疫區醫療廢物處置、醫療廢水處理等的環境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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