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中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行為應當遵循怎樣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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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是許多行政事業單位採購部門比較關心的問題,因為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還是比較多的,如果流程不規範,會產生一定的採購風險、財務風險,也是單位內部監督的重點。在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如何做好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活動呢?談點想法,供參考。

一、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活動由誰來管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採購的適用範圍是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也就是說,集中採購目錄以外的採購事項,只有在達到採購限額標準以上時,才適用《政府採購法》。分散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應按單位的內部採購管理辦法來執行,由單位自己來確定具體採購程序與要求。

二、參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制訂單位的內部採購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法》對採購活動的程序性要求非常嚴格,單位內部採購活動可以參照執行。重點是結合單位實際,既要體現程序性、規範性,也要兼顧效率性,沒有必要太複雜,造成效率太低。實現公開、公平、規範的目的就可以了。

單位內部採購管理辦法是今後採購執行與監督檢查的規範性文件,建議要通過單位內部制文程序,嚴格、規範制訂併發文執行,要對所有部門、人員有約束力。

二、建立“管採分離”的內部採購的體制與機制

為了規範採購、規避風險,單位採購部門切莫將採購活動與管理行為合二為一,這既是規範化的需要,也是保護自己的需要。單位內部採購管理辦法要明確採購管理體制與機制,採購活動必須在單位黨委(或黨組)的領導下開展活動,財務部門履行管理職責,採購部門履行組織執行職責,審計部門是監督部門,同時要成立單位內部的評審委員會,由各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履行採購活動的評審職責,採購部門人員不能參予評審活動。這種管理體制是在加強內部控制的基礎上,體現了“管採”分離的管理要求。

三、明確內部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具體採購方式一般可以參照詢價、競爭性磋商、議價三種方式進行,對貨物類採取詢價方式,對服務類以及較難明確採購需求的項目採取競爭性磋商方式,對於採購金額較小或緊急的項目,可以直接採取議價方式。

前二種方式,可以參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程序略微簡化執行。議價的方式,可以直接由具體需求部門及評審委員會(3人以上)與供應商議價就可以了。採購結果應由評審委員會、採購需求部門確認,採購部門進行審核,按單位內部審批權限要求報黨委(黨組)審批,採購部門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

四、加強採購需求及履約驗收工作

內部採購工作主要由單位採購部門組織實施,因此採購部門一定要重視採購需求的審核,採購需求要完整、明確、合規,這關係到是否採購到滿意的產品。加強對採購項目的履約驗收,確保供應商按採購需求及合同規定的各類技術參數、服務要求進行履約。

採購需求和履約驗收是檢驗內部採購工作成效的關鍵,如果落實不到位,採購產品不符合要求,責任將落到採購部門身上。

五、借用第三方力量

對一些較大規模的、較複雜的採購項目,建議委託社會採購代理機構。雖然這些採購項目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從嚴要求,按《政府採購法》去執行採購,只會利大於弊。

(此文為我的頭條文章,歡迎關注交流! )


財務意識流


對政府採購不是特別熟悉,針對通用的採購行為規範做下回答,僅供參考。

一般採購都應該遵循如下流程:

1.確定採購需求。對於採購對象應該有清晰、準確的描述,規格型號、功能性能要求要確定下來,以便於採購人員進行尋源。

2.供應商尋源。按照確定好的物品要求進行尋源,圈定幾家目標供應商。然後按照供應商引入的要求進行供應商引入,確定合格供應商。

3.按採購金額或採購規定進行招標或比價,結果確定後報審批進行採購。

4.物品檢驗合格入庫後,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付款。採購結束。


採購與供應鏈管理


雖然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縣市級政府出臺的規範性性文件一般都不會具體規定限額以下的具體流程,但是從從嚴治黨、規避風險的角度出發,建議各採購單位還是應該參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縣市級政府出臺的規範性性文件,結合本單位實際,實事求是,出臺本單位的限額以下采購實施辦法,讓採購人員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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