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民宅偷盜,小偷打死一條狗之後被剩餘的狗咬死,該誰賠償?

小偷入民宅偷盜,小偷打死一條狗之後被剩餘的狗咬死,該誰賠償?

小偷趁宅主人外出之機,準備入民宅實施盜竊,於是爬在民宅牆頭,用毒針射殺院內一條狗後,翻牆跳入院內,剛一落地被宅主家另外三條烈性犬活活咬死。我們都十分厭惡小偷的行為,有人會說咬死活該,無須賠償,宅主人沒有任何責任。但儘管是小偷,他也是一條活生生的生命,在宅主家可能損失的財產法益,與小偷的生命法益之間衡量,無可比性。我們在痛恨小偷行為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對生命應有的尊重。

小偷入民宅偷盜,小偷打死一條狗之後被剩餘的狗咬死,該誰賠償?

在民事領域,除了公平責任外,我們只對在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民事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即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小偷已經死了,該承擔的責任自然隨著消滅,那麼宅主是否應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呢?

宅主人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小偷入民宅偷盜,小偷打死一條狗之後被剩餘的狗咬死,該誰賠償?

本案中,小偷死的時候,宅主都不在現場,也許有人要說,這跟主認一點關係都沒有,要承擔責任讓小偷的家屬找狗承擔吧,這樣的疑問不無道理,這恰恰是內生的樸素的責任主義原理。根據責任主義要求,讓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必須是在責任支配下的行為,即責任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那麼本案中,要讓不在現場的宅主負狗咬死小偷的刑事責任,就是正當防衛理論,當然並不是指狗實施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只能是人的行為,此處連接宅主與小偷死亡結果的依據就是將狗視為宅主設置的防衛裝置。

所謂的防衛裝置就是宅主人為防衛自已的合法財產遭受損失,而事先所做的防衛準備。防衛人事先準備防衛工具的行為,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不否認正當防衛的成立,如甲聽乙說,丙一會要來殺你,於是甲就準備了兩把菜刀,果然,不久乙來殺甲,甲用事先準備好的菜刀將乙砍死,甲成立正當防衛。

小偷入民宅偷盜,小偷打死一條狗之後被剩餘的狗咬死,該誰賠償?

民宅中養大型狗的主要用途就是看家護院,狗的這一屬性決定了,當宅主人不在家時,就起到了防衛裝置的作用,根據防衛裝置所起的作用,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具體如下:

01 如果行為人設置的防衛裝置本身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如行為人在果園四周私拉高壓電網,這種行為,對不特定的人有危險,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2 如果行為人設置的防衛裝置起到了作用,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成立正當防衛,如行為人長期外出時,在自家院內設立防衛裝置,小偷翻牆入室盜竊時,防衛裝置致其輕傷,則行為人成立正當防衛;

03 如果根本沒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防衛裝置導致他人損害的,則為假想防衛,根據當時具體情況,行為人可能成立相應的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小偷入民宅偷盜,小偷打死一條狗之後被剩餘的狗咬死,該誰賠償?

具體到本案,宅主設置的防衛裝置確實起到了作用,致小偷死亡,根據: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於本案為盜竊行為,不適用無過當防衛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宅主人的正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宅主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小偷入民宅偷盜,小偷打死一條狗之後被剩餘的狗咬死,該誰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本案中,宅主人家中飼養幾點烈性犬,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責任是絕對責任,宅主人不存在任何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事由,即只要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導致他人的損害,宅主人無條件承擔侵權責任,即民事賠償責任。

另據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本案中,宅主人正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小偷死亡,宅主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小偷入民宅偷盜,小偷打死一條狗之後被剩餘的狗咬死,該誰賠償?

告示可減免民事責任不能減免刑事責任

結論:對於小偷的死亡,根據刑法規定,宅主人的正當防衛行為過當,應負刑事任,但應當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宅主人飼養烈性犬導致他人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即民事賠償責任,基於宅主人的正當防衛行為過當,宅主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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